索引號: | 4311000024/2021-13232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城市管理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21-01009 | 信息時效性: | 有效 | 文號 : | 永政辦發〔2021〕13號 |
YZCR-2021-01009
永政辦發〔2021〕13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中心城區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人民政府各辦委局、各直屬機構:
《永州市中心城區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7月15日
永州市中心城區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運行管理,保證二次供水水質、水壓和供水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加強和改進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確保水質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號)、《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改造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20〕18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高層建筑、老舊小區等區域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壓、水量不能滿足需求,使用二次加壓設施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置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電機、閥門、自動控制設施、配電設施、消毒設備、結算水表及泵房的安防系統等附屬設施。(含泵房環境要求)
本辦法所稱供水單位包括供水企業及自建二次供水單位。
第三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是城市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二次供水管理辦公室,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管理辦公室應制定和出臺二次供水管理標準,配合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收費標準,并監督供水單位嚴格執行。
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市委、市政府劃定的職能職責,負責二次供水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衛生監督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指導二次供水管理單位執行治安保衛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二次供水設施的義務;不得損壞、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動、拆除二次供水設施。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 城市供水管網建設和改造應按供水專項規劃要求進行設計,設計供水壓力應滿足規范要求,減少因管網水壓過低而增建二次供水設施的數量。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設施,促進節能降耗。
第六條 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設備、施工、驗收和運維管理環節的技術要求應按照《湖南省城鎮二次供水設施技術標準》(DBJ43/T353-2020,以下簡稱《標準》)執行。
第七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供水企業應參與含有二次供水設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初步設計評審,施工期間指導督促建設單位嚴格執行相關標準規范,落實技術要求。
第八條 城市住宅、公共建筑二次供水設施施工圖設計文件應與建筑主體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同步上傳至湖南省施工圖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施工圖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嚴格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圖設計文件技術審查要點(試行)》《湖南省城鎮二次供水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技術審查要點(試行)》有關內容以及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第九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二次供水工程中材料設備使用情況監督檢查,確保所選材料設備等符合國家及《標準》相關要求。
第十條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必須按照相關規定、標準及規范組織驗收,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供水企業參與工程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業不予供水。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十一條 積極鼓勵供水企業將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延伸至居民家庭水表,對二次供水設施實施專業運行維護。由市供水主管部門依法制定供水企業統建統管工作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一)對新建二次供水設施,由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依法驗收合格后統一管理;
(二)對既有的二次供水設施,鼓勵業主將設施委托給供水企業維護管理。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到達使用年限后,必須按照《標準》重置和更換。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實行不間斷供水,并在小區公布服務電話。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二次供水單位應經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發生設備故障或者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二次供水單位應當提前告知用戶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解決用戶基本生活用水,并報市供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水質管理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建立二次供水水質監管制度,確保二次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水質檢測、清洗消毒等規范性臺賬;
(二)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委托有資質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供水;
(三)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標準和規范,定期進行水質常規檢測。檢測結果及時向用戶公示,并向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市供水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
(四)發現水質受到污染或者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立即查明情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消除影響,并及時向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市供水主管部門報告備案。
第十五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活飲用水相關衛生法律、法規和國家雙隨機要求進行監測。
第十六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突發性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和二次供水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事件。對已造成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引發傳染病流行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責令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閉供水設施,封存有關供水設備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斷污染途徑;
(五)對供水設施及用品進行清洗、消毒,直至消除污染、水質檢驗合格。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工作。
(一)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并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
(三)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第十八條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經營資質。
(一)二次供水單位進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時應提前通知用戶。
(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完畢,經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費用管理
第十九條 新建二次供水設施的工程建設(含在建工程)投資,應當納入建設工程項目總造價中,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的二次供水水費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召開聽證會后,予以發布實施。國家如有新的價格政策出臺,按新的政策執行。
第二十一條 已移交或委托供水企業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重置和更換費用由供水企業承擔相關費用;未移交的由建設、管理單位或業主承擔相關費用。
老舊建筑(既無建設單位,又無物業管理,又無業主委員會等特殊情況)二次供水設施,相關費用,政府依據政策投入,業主合力分擔。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管理的、已移交或委托供水企業管理的,由供水企業負責收取二次供水水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管理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結合實際另行出臺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 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解讀《永州市中心城區二次供水管理辦法》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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