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24/2024-29290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城市管理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24-01001 | 信息時效性: | 有效 | 文號 : | 永政辦發〔2024〕3號 |
YZCR-2024-01001
永政辦發〔2024〕3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城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人民政府各辦委局、各直屬機構:
《永州市城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24日
永州市城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餐廚垃圾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永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的城市、縣城建成區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 本市餐廚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統籌、屬地管理、協同推進的原則,推進餐廚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統籌領導和組織協調,推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一體化運營。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建立包括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綜合信息化平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餐廚垃圾定點投放和收集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餐廚垃圾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統一指導、協同管理”的原則,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相關工作,完善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政策體系,加強監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是本市餐廚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的政策制定、監督考核和業務指導,明確具體單位負責市本級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h(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具體負責本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單位的臺賬建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現全過程可溯源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銷售、使用的違法行為。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機關企事業單位按要求做好機關食堂餐廚垃圾的投放、收運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場所、屠宰加工企業的監督管理,督促屠宰加工等企業無害化處置廢棄物,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喂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產生、處置單位環境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負責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活動中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各種無牌無證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的車輛。依法查處利用餐廚垃圾加工的產品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涉嫌犯罪的行為。
發改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管理相關設施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工作;制定餐廚垃圾處理在內的收費標準,配合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制定、調整餐廚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教育、工信、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交通運輸、商務、衛生健康、文旅廣體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餐飲、環衛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范餐飲行業、單位食堂餐廚垃圾的投放行為。
第八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依法實行特許經營,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單位。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與中標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經營協議,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經營區域等內容,并作為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鼓勵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一體化運營,相鄰縣(市、區)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實行區域統籌,推動實現一體化管理。
第九條 餐廚垃圾屬于生活垃圾,依法實行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會同發改、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按程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依法承擔生活垃圾處理費用。
發改、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財政等部門在制定和調整生活垃圾處理費政府定價時,應一并測算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成本,合理確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并明確收費方式。
第十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與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簽訂的餐廚垃圾收運協議中,應當明確收集時間、地點、種類、數量、頻次等內容,并符合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與公安機關及交警部門協商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作業時間和運輸路線等規定。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餐廚垃圾收運的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相應數量的餐廚垃圾車;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取得餐廚垃圾收運經營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建有符合規劃的餐廚垃圾處理設施;
(三)具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處理工藝和技術;
(四)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取得餐廚垃圾處置經營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機制,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應當服從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的調度,確保在緊急或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運和處置。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具備突發事件處理能力,制定餐廚垃圾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備案。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因設施設備檢修、更換等特殊事由需要暫停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報告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并提交收運、處置臨時處理方案;因突發事件暫停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應當及時報告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密閉、防腐專用容器,保持餐廚垃圾盛裝設備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凈整潔;
(二)與收運單位簽訂書面收運協議,按約定將餐廚垃圾送至接收點;
(三)配置油水分離設備,實現餐廚垃圾油、水、渣分離;
(四)建立餐廚垃圾交運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和去向;
(五)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餐廚垃圾交付收運情況。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科學設置餐廚垃圾接收點并向社會公開,每日至少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一次,做到日產日清;
(二)接收餐廚垃圾后,二十四小時內運輸至餐廚垃圾處置單位;
(三)餐廚垃圾車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噴涂統一的標志標識,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途中不得泄露和遺灑;
(四)建立餐廚垃圾收運臺賬,準確、完整記錄收運種類、數量及來源,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并保證其運行良好;
(二)及時接收、處置餐廚垃圾;
(三)嚴格遵守國家建設項目有關規定,取得各類審批要件,并按照國家標準處置餐廚垃圾;
(四)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水、氣、渣處置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
(五)定期開展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檢測和評價結果;
(六)建立臺賬,完整、準確記錄餐廚垃圾的來源、數量及處置設施運行等數據,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條 經營協議期內,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按照經營協議的相關約定及有關規定辦理。
在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批準停業、歇業前,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應當落實保障及時收運、處置餐廚垃圾的措施。
第十八條 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過程中禁止以下行為:
(一)未經許可擅自收運、處置餐廚垃圾;
(二)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運、處置;
(三)將餐廚垃圾裸露存放;
(四)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收運;
(五)將餐廚垃圾隨意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設施、河道、公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等;
(六)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
(七)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違法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并嚴格為投訴人或舉報人保密。
受理投訴或舉報后,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到現場調查并及時處理到位。
第二十條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實行臺賬和聯單制度。臺賬內容包括餐廚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聯單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統一制作,由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如實填寫。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對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根據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協調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農業農村、商務、公安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農業農村、商務、公安等部門在履行餐廚垃圾監管職責中,發現應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時,應及時將案件信息抄告相應部門,由相應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審批、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于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未經批準從事城市餐廚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餐廚垃圾產生、運輸、處置單位有其他違法處置餐廚垃圾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和《永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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