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24/2021-14570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應急管理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21-01015 | 信息時效性: | 有效 | 文號 : | 永政辦發〔2021〕21號 |
YZCR-2021-01015
永政辦發〔2021〕21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安全發展工作示范創建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人民政府各辦委局、各直屬機構:
《永州市安全發展工作示范創建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22日
永州市安全發展工作示范創建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應急管理基層基礎工作,努力構建安全發展長效機制,促進全市安全發展工作示范創建規范化、制度化、常態化,有效預防和減少災害事故,推動全市經濟社會安全發展,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安全發展工作示范創建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20〕5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永州市安全發展工作示范創建包括推薦湖南省安全發展工作示范縣市區(以下簡稱省示范縣)、湖南省安全發展工作示范鄉鎮、街道(以下簡稱省示范鄉鎮)和評選永州市安全發展工作示范鄉鎮、街道(以下簡稱市示范鄉鎮)。
第三條 省示范縣和省示范鄉鎮由省人民政府認定命名,市示范鄉鎮由市人民政府認定命名,被認定命名后,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后,省示范縣、省示范鄉鎮和市示范鄉鎮的命名稱號自動取消,有關縣市區、鄉鎮、街道不得再使用該稱號。
第四條 永州市安全發展工作示范創建,堅持自愿申請、逐級申報、嚴格驗收、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示范創建實行總量控制,每年推薦省示范縣、省示范鄉鎮數量以省下達的指標為準;每年受理申請市示范鄉鎮數量不超過30個,命名不超過20個。
第二章 申報條件與程序
第六條 省示范縣和省示范鄉鎮申報條件按照省示范創建申報條件執行。
第七條 市示范鄉鎮申報條件:
(一)申報前三年安全生產工作年度考核至少有一年被評為市級安全生產先進單位,有一年被評為縣級以上(含縣級)安全生產先進單位;
(二)申報前五年行政區域內未發生較大以上生產或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驗收當年,未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產或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驗收當年未發生因工作不力導致損失擴大、造成惡劣影響的災害事件。
第八條 申報程序:
(一)具備申報省示范縣資格的縣級人民政府可自愿向市安委會申請,由市安委會向省安委辦申報;
(二)具備申報省示范鄉鎮資格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自愿向所在縣市區安委會申請,由縣市區安委會向市安委會推薦,再由市安委會向省安委辦申報;
(三)具備申報市示范鄉鎮資格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自愿向所在縣市區安委會申請,由縣市區安委會向市安委會申報。
第九條 縣市區安委會每年2月底前向市安委辦上報本年度擬創建省示范縣、省示范鄉鎮和市示范鄉鎮的工作計劃,并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創建省示范縣、省示范鄉鎮和市示范鄉鎮的申請表;
(二)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的有關佐證材料;
(三)縣市區安委會的推薦意見。
市安委辦對提交創建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
第三章 驗收認定
第十條 納入省示范縣、省示范鄉鎮和市示范鄉鎮申請創建對象的,申報創建單位應制定創建工作方案,廣泛開展創建動員,對照創建標準開展創建工作。省示范縣和省示范鄉鎮年底前由市安委辦組織初評,認為初評符合驗收標準的,于第二年3月底前以市安委會名義向省安委辦提交申請驗收報告,省安委辦組織驗收組完成對省示范縣和省示范鄉鎮申報單位驗收;市示范鄉鎮由縣市區安委辦組織初評,縣市區安委辦認為初評符合驗收標準的,于第二年3月底前以縣市區安委會名義向市安委辦提交申請驗收報告,市安委辦于11月底前組織驗收組完成對市示范鄉鎮申報單位驗收。
第十一條 省示范縣、省示范鄉鎮和市示范鄉鎮驗收標準按照省示范創建驗收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現場驗收實行百分制,按照省示范創建驗收細則現場打分。省示范縣和省示范鄉鎮得分必須在90分以上。市示范鄉鎮得分在85分以上的,由市安委辦研究審定后征求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并在永州市應急管理局門戶網站公示7天;得分在85分以下的不予通過。
對驗收符合前款條件的,省示范縣和省示范鄉鎮由省安委辦提請省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命名;市示范鄉鎮由市安委辦提請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命名。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省示范縣、省示范鄉鎮由省安委辦會同市安委辦管理,縣市區安委辦協助對行政區域內的省示范鄉鎮進行管理;市示范鄉鎮由市安委辦會同縣市區安委辦共同管理。
第十四條 有效期內的省示范縣、省示范鄉鎮,應當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安委辦報告年度應急管理工作情況,市安委辦于每年12月20日前將示范創建動態管理情況報省安委辦;市示范鄉鎮,應當每年12月10日前向所在縣市區安委辦報告年度應急管理工作情況,縣市區安委辦于每年12月20日前將示范創建動態管理情況報市安委辦。
第十五條 有效期內經查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安委辦提請省人民政府撤銷其省示范縣、省示范鄉鎮的命名,市安委辦提請市人民政府撤銷其市示范鄉鎮的命名,并予以通報。
(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被市、縣兩級政府給予黃牌警告、“一票否決”的;
(二)對上級交辦、檢查發現、群眾舉報、媒體曝光的非法生產經營行為,不依法及時查處的;
(三)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應對自然災害不當,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六條 已命名省示范縣、省示范鄉鎮和市示范鄉鎮因有效期滿自動取消稱號后的,自期滿后次年可重新申請創建驗收。
因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被撤銷稱號未滿3年的,不得申請創建驗收。
第五章 成果應用
第十七條 對獲得命名稱號的省示范縣、省示范鄉鎮,由省安委辦通報和公告;對獲得命名稱號的市示范鄉鎮,由市安委辦在全市性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上予以通報,并在永州市應急管理局門戶網站上進行公告。
第十八條 對獲得命名的省示范縣、省示范鄉鎮,省里將給予獎勵;對獲得命名的市示范鄉鎮,可由市安委辦擇優推薦為省級安全發展工作示范鄉鎮創建單位,縣級財政應予以適當獎勵。
第十九條 對獲得命名的省示范縣,當年全省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自動認定為優秀等次;對獲得命名的省示范鄉鎮,當年市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將該鄉鎮(街道)自動認定為優秀等次;對獲得命名的市示范鄉鎮,當年所在縣市區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將該鄉鎮(街道)自動認定為優秀等次。
第二十條 對獲得命名的省示范縣、省示范鄉鎮,市人民政府對創建單位及相關負責人在績效考核和評先評優方面優先考慮;對獲得命名的市示范鄉鎮,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創建單位及相關負責人在績效考核和評先評優方面應優先考慮??己朔种祽哂谙嗤燃壍膬炐悖ㄏ冗M)稱號考核分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應急管理局承擔。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永州市應急管理局解讀《永州市安全發展工作示范創建實施辦法》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