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3-01760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市場監督管理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3-01017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辦發〔2013〕25號 |
YZCR-2013-01017
永政辦發〔2013〕25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工程建設領域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機構:
《永州市工程建設領域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7月5日
永州市工程建設領域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倡導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規范我市工程建設領域市場經濟秩序,加快工程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和中央、省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領導小組關于推進誠信體系建設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工程建設領域從業單位為在我市境內參與工程建設領域相關業務活動的法人單位、社會團體、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包括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檢測、環境評價、項目立項、招投標、招標代理、土地礦產資源交易和地籍管理、房產交易和產權管理、材料及設備供應等單位和機構。
本辦法所指工程建設領域主要從業人員為參與工程建設領域相關業務活動的主要自然人,包括從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以及具有建造師、監理工程師、城市規劃師等執業資格的從業人員。
第三條 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必須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在工程建設領域相關業務活動中的守信與失信行為適應本辦法。
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信用信息,以信貸、納稅、合同履約、產品質量、環保、招標拍賣掛牌、勞動保障信用記錄、政府資金使用和行賄犯罪記錄信息為重點,綜合兼顧其他各類信息。
第四條 本辦法由市監察局、市經信委組織實施,行政機關、公用事業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行業服務機構為執行本辦法的主體。各縣區(管理區、開發區)和市直工程建設領域各行政機關、公用事業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行業服務機構要根據本辦法分別制定本行政區域和單位(行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實施細則。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類
第五條 工程建設領域從業單位、主要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為記錄信息、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構成。
第六條 從業單位基本信息包括:注冊登記的基本情況,組織機構代碼,在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的情況,基本的財務指標,取得的行政許可,資質情況,行政機關依法進行專項或者周期性檢驗的結果,行政機關依法登記的其他有關企業身份的情況等。
主要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住址、學歷、職稱、從業資格等。
第七條 良好行為記錄信息指從業單位或主要從業人員在實施具體工程建設過程中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有關強制性標準,嚴格履行合同,重信守諾,在維護市場秩序中起到良好的作用,受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的獎勵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為記錄信息。
第八條 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指從業單位或主要從業人員在實施具體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強制性標準,在工期、質量、安全、環境和市場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響,有經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所形成的不良行為記錄信息。
第三章 守信和失信的認定和記錄
第九條 各工程建設領域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是從業單位、主要從業人員守信和失信行為的認定和記錄部門。
第十條 市級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務院、湖南省相關部門制定的行業守信和失信認定標準(細則)執行,并充分執行省行業主管部門的信用評定結果。納稅、工商、工程質監、社保資金繳交、征信及行賄犯罪行為等信息分別以市直各相關單位評定的結果為準。
第十一條 從業單位、主要從業人員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應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認定,并出具正式文書。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和互認
第十二條 湖南省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專欄(http://gcjs.hunan.gov.cn)及其后續升級系統是我市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的主要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公開共享專欄”)。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領域信息共享數據元規范》(DB43/T 730-2012)及其后續修訂版本規定的信息數據元是各行政主管單位應公開共享的信息。
各行政主管單位要在信息公開共享專欄及時、準確公布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信息、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
各行政主管單位或行業協會對工程建設領域從業單位、主要從業人員作出獎勵或處罰決定要在5個工作日內在信息公開共享專欄發布。
第十四條 各部門要按照國家、省制定的行業評價標準,結合自身實際,組織開展信用等級評價工作,信用等級評價結果要及時在信息公開共享專欄上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各級各部門要按照管理權限和屬地管理原則,根據各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信用信息建立本地區工程建設領域從業單位、主要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并予以公開。
第五章 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公用事業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行業服務機構在日常監督管理、行政許可、干部提拔、公務員錄用、政府采購、招標拍賣掛牌交易、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質等級評定、定期檢查、表彰評優、財政扶持等工作中,必須查詢信息公開共享專欄的業績信息、資質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并采取相應激勵或懲戒措施。
第十七條 對近三年內擁有多項良好行為記錄信息的從業單位可以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 減少日常監督檢查;
(二) 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三) 在評優評先、政府采購、項目招投標、財政扶持時,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辦理;
(四) 在服務上提供便利;
(五)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八條 對近兩年內存在多條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的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 列為日常監督檢查或抽查的重點;
(二) 撤銷其相關榮譽稱號,在1-3年內禁止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和評優評先、項目招投標;
(三) 在信貸支持、財政扶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懲戒措施。
第十九條 對近三年內擁有多項良好行為記錄的主要從業人員可以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 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二) 在評優評先、資質審查時,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辦理;
(三) 在服務上提供便利;
(四)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條 對近兩年內存在多項不良行為記錄的主要從業人員應當取消其參與評優評先資格、暫停其執業活動,或實施行政許可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近三年內存在行賄犯罪記錄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取消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國有資產項目招投標,取消其進入我市工程建設市場資格,取消其參與評優評先資格、暫停其執業活動,或實施行政許可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二條 政府采購部門、業主、評標委員會在政府采購活動和國有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必須在信息公開共享專欄查詢有關投標人、項目經理等主要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記錄,將其信用狀況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之一。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設置明確的限制性條款,同時投標人按屬地原則向其所在地檢察機關查詢行賄犯罪檔案記錄信息并提供給招標單位。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經營機構、證券經營及服務機構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應當全面查詢公開共享專欄的業績信息、資質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對誠實守信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予以優惠待遇,對失信的企業和個人應當根據失信程度予以限制。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對因不查詢信息公開共享專欄的業績、資質和其他信用記錄而導致決策或者工作失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主管部門要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通過媒體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條 工程建設領域相關主管部門要及時、主動公開從業單位、從業人員的業績、資質和其他信用信息。不及時公開不良行為信息導致損失的,追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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