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24/2021-14566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自然資源和規劃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21-00006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發〔2021〕9號 |
YZCR-2021-00006
永政發〔2021〕9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調整永州市征地補償標準及中心城區征地補償片區劃分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人民政府各辦委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21〕3號)精神,結合我市征地補償工作實際,現將調整后的《永州市征地補償標準》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補償標準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為我市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因非農建設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二、原以縣市為單位劃分并公布、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的征地補償區片,維持不變。
三、征收永久基本農田的,按本標準的2倍執行;征收水田(屬永久基本農田的除外)的,按本標準的1.2倍執行;征收園地、林地的,按照相應的地類系數執行;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其他農用地的,按本標準執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標準的0.6倍執行。
四、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屬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五、本標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永政發〔2018〕10號文件同時廢止。本標準施行前,縣市區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可以繼續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在本標準施行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縣市區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標準執行。
附件:1.永州市征地補償標準(2021年調整)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