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由此,2021年7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發了《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21〕3號),重新調整了征地補償標準。我市2018年正式下發并實施的《關于調整永州市征地補償標準及中心城區征地補償片區劃分的通知》(永政發〔2018〕10號),需進行重新調整并公布。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21〕3號)
三、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了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兩部分組成,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構成比例為4:6。同時,明確了非農建設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二是明確了征地補償區片以縣市為單位劃分并公布,零陵區、冷水灘區的征地補償區片,由市人民政府劃分并公布,片區劃分情況(詳見《通知》附表);
三是明確了征收農用地及未利用地相應的地類系數,為加強對永久基本農田的保護,征收永久基本農田的,按本標準的2倍執行;征收水田(屬永久基本農田的除外)的,按本標準的1.2倍執行;征收園地、林地的,按照相應的地類系數執行;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其他農用地的,按本標準執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標準的0.6倍執行。
四是明確了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屬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按照本市原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五是明確了標準實施時間,以保持政策的銜接性與連續性。本標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永政發〔2018〕10號文件同時廢止。本標準施行前,縣市區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可以繼續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在本標準施行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縣市區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