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7-04351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財政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7-00008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發〔2017〕7號 |
政策解讀>>關于《永州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7年本)》的政策解讀
YZCR-2017-00008
永政發〔2017〕7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發布《永州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7年本)》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政府各辦委局、各直屬機構: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湖南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7年本)>的通知》(湘政發〔2017〕21號)精神,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實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結合我市實際,現發布《永州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7年本)》,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準機關核準。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以政府性資金為主要資金來源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二、項目核準機關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海洋管理、行業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要認真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國家和我市制定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信貸政策等。環境保護部門應根據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對環境影響大、環境風險高的項目嚴格環評審批,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三、對于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輪胎、煉油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要嚴格執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有關規定,各級各部門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義和方式備案新增產能項目,相關部門和機構不得辦理土地供應、能評、環評審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關業務。
四、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行業管理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對于取消核準或下放核準權限的項目,按照職責分工,做到同步改革,相應調整城鄉規劃、用地預審、環評審批等相關前置審批條件的審批權限,改進管理辦法,做好部門間的橫向銜接,不因投資項目核準取消或下放而影響投資項目的落實。各有關部門要強化標準的制定,下移市場監管重心,健全監管網絡,加強在線監測、項目稽察、執法檢查等事中事后監管。
五、對繼續保留的政府核準事項,認真履行核準職責,嚴格按照規定權限、程序和時限等要求進行審查,進一步規范項目核準的前置審批條件,簡化前置審批條件的審查內容,優化項目核準流程,提高工作效能,并依托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完成項目核準。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
六、對取消核準改為備案管理的項目,實行屬地管理,由企業向項目所在地縣級政府備案機關備案。項目備案機關要加強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把關,行業管理部門與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安全監管等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加強對項目的指導和約束。特別是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或可能引發社會穩定風險的項目,須在依法依規嚴格辦理規劃許可、環評審批、節能審查、用地管理、安全生產許可等相關手續后,方能開工建設。
七、由國務院、省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的項目,按照規定應當由市政府同意的,經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管理部門按程序上報。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商務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進行審核或備案管理。
九、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永州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本)》(永政發〔2015〕13號)即行廢止。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永州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7年本)
一、農業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庫容10億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水庫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大型水庫,以及涉及跨市州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涉及跨縣區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縣區(含管理區、經開區,下同)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能源
水電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單站總裝機容量300萬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準;跨市州調水或庫區跨市州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縣區調水或庫區跨縣區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抽水蓄能電站: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準。
火電站(含自備電站):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燃煤燃氣火電項目應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準。
熱電站(含自備電站):抽凝式燃煤熱電項目由省政府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準;燃煤背壓熱電、垃圾焚燒發電、生物質發電、6MW以上余熱余壓發電、6MW以上分布式燃氣發電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沼氣發電項目由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報省、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風電站:由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內核準,報省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中跨縣區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準。
電網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備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省政府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準;中央在湘企業項目或電廠(站)接入國網系統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中新增年生產能力5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國家規劃礦區內的其余煤炭開發項目由省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核準。國家規定禁止建設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圍的項目,不得核準。
煤制燃料:年產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新建(含異地擴建)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中新建接收儲運能力3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其余項目由省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并報省政府備案。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煉油: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未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的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禁止建設。
變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交通運輸
新建(含增建)鐵路: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中的項目,中國鐵路總公司為主出資的由其自行決定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由省政府核準;地方城際鐵路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和普通國道網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省政府批準的規劃核準;普通省道網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省政府批準的規劃核準,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跨縣區的公路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獨立公(鐵)路橋梁、隧道:跨境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中的項目,中國鐵路總公司為主出資的由其自行決定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獨立鐵路橋梁、隧道及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獨立公路橋梁、隧道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跨長江干線航道的項目應符合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省批準的相關規劃中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跨湘江通航段以及跨縣區的橋梁、隧道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
集裝箱專用碼頭: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
內河航運:跨省(區、市)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500噸級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項目、千噸級及以上港口碼頭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民航:新建運輸機場項目由國務院、中央軍委核準,新建通用機場項目、擴建軍民合用機場(增建跑道除外)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省政府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際通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五、原材料
稀土、鐵礦、有色礦山開發: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石化: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核準。未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的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禁止建設。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烴、新建煤制對二甲苯(PX)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新建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禁止建設。
稀土: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黃金:采選礦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六、機械制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資轎車生產企業項目,由國務院核準;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含現有汽車企業跨類生產純電動乘用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七、輕工
煙草: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干線支線飛機、6噸/9座及以上通用飛機和3噸及以上直升機制造、民用衛星制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6噸/9座以下通用飛機和3噸以下直升機制造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
城市供水:跨省(區、市)或跨市(州)調水城市供水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縣區調水項目以及中心城區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省政府核準;中心城區及跨縣區的橋梁、隧道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城市道路按屬地實行備案管理。
其他城建項目:中心城區的醫療廢棄物處理、危險廢物處理和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城鎮污水處理及再利用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城鎮保障性住房、城鎮排水、城鎮管道燃氣、城鎮公共停車場、城鎮公共廣場、城鎮地下公共設施項目,按屬地實行備案管理。
十、社會事業
主題公園:特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大型項目由省政府核準;中小型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旅游: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上述區域中其余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除國務院和省政府另有規定外,按隸屬關系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市或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及以上限制類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總投資(含增資)2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以下限制類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屬于本目錄第一至十條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第一至十條的規定執行。
十二、境外投資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