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優先發展教育事業。建設教育強國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基礎工程,必須把教育事業放在優先位置?!薄芭ψ屆總€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質量的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2016年7月1日頒布實施的《湖南省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第六條規定:“進行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應當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
我市在過去的城市住宅小區開發建設過程中,由于沒有出臺相應的政策、法規和文件,沒有配套建設學位,特別是學校布局不合理。制定本辦法有利于完善城市住宅區的配套功能,強化房地產開發者的社會責任,同時也可以緩解政府在學位建設方面的壓力。
由于城市化進程加快,城區學位建設相對滯后,歷史欠賬較多,中心城區學位缺口較大,大班額問題非常嚴重。同時,隨著國家放開二胎生育和普及高中教育政策的推進,預期學位緊張會不斷加劇。根據統計數據,2018春季,我市中心城區中小學生人數為111277人,預計到2020年將達到159480人,學位缺口高達23.57萬個,學位建設資金超過100億元。
學位建設是重大的民生實事,要完成好學位建設任務,全面消除大班額問題,單靠政府發力遠遠不夠,必須調動社會各界的力量參與。
根據以上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中心城區學位建設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實際,永州市教育局聯合市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發改、財政等部門,擬定了本辦法。
二、制定過程
2018年初,市教育局聯合市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發改、財政等部門,組織了專門的工作班子,起草了《關于房地產開發項目中配套學位建設的意見》(討論稿),多次征求了住建、國土、房產、發改、財政等部門和冷水灘、零陵、經開區人民政府的意見,并認真對照國家和省里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標準、規范,結合我市的實際,借鑒了長沙、湘潭、佛山、???、昆明、貴陽、山東、河北等地的做法,修改制訂了《永州市新建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再次征求相關部門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2018年12月,初稿報市政府進行審定,2019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歐陽元初副市長召集市直相關部門進行了專題研究,進一步修改形成了現在的《永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中小學校及幼兒園配套建設管理辦法》(送審稿),并報市委、市政府相關領導審定,根據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批示,2019年4月9日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審議通過了本辦法。
三、法律依據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湖南省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2.部門規章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2018年11月16日)湖南省教育廳《湖南省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標準》 (湘教發〔2016〕4號)
3.相關標準和其它參考文件
住建部《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一2018,自2018 年12月1日起實施)
湖南省住建廳《湖南省城鄉規劃技術管理規定(試行) 》(湘建規〔2015〕42號)
住建部《幼兒園建設標準》(建標175-2016, 2017年1月1 日實施)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
住建部《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設標準》(建標〔2002〕102 號〉
住建部《中小學校設計規范》(GB50099-2011)
4.國內、省內相關城市做法
長沙、湘潭、佛山、???、昆明、貴陽、山東、河北等地關于《城鎮新建住宅區配建教育設施管理辦法》
四、主要內容
本辦法主要包括:總則、規劃管理、配建方式、建設標準、學校供地、國土出讓、建設管理、竣工驗收、產權移交、違約責任等十個方面二十六項內容。
1.第一章明確了適用范圍、監管機制和基本原則。
第二條規定了適用范圍,適用于我市中心城區冷水灘區、零陵區和永州經開區,本市行政管轄的縣、管理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第三條界定了以下專業術語。
住宅小區:是指本辦法發布實施之日起,本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明確約定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類開發的小區。
配套學校: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明確約定由住宅小區開發建設者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及幼兒園等基礎教育設施。
開發者: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明確約定的住宅小區開發建設者。
第四條明確了相關職能部門職責,明確發改、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房產、消防、公共資源交易等有關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和職能分工,互相配合、共同監督管理配套學校的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必要時,應建立配套學校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住宅小區配套學校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第五條明確配套學校應與住宅小區首期開發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2.第二章明確了規劃布點、學位配建標準和配套學校的規模要求。
第七條規定配套學校的規劃選址定點應當符合國家規劃標準。原則上中心城區幼兒園規劃布點以不橫過城市主干道為適宜,中心城區小學規劃布點以0.5公里為服務半徑,中心城區初中學校規劃布點以1公里為服務半徑;中心城區高中階段學校規劃布點由市人民政府統籌。
第八條規定中心城區住宅小區除服務半徑內學位建設已滿足需求的外,依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計容面積核算,1000戶及以上住宅小區應按標準配建配套幼兒園,2000戶及以上住宅小區還應按標準配建配套小學,3000戶及以上住宅小區還應按標準配建配套初中學校。
第九條規定配套學校的規劃建設規模,分別由規劃布點的幼兒園、小學、初中學校相應服務區內,按平均每戶3人居住,每千人口55名幼兒、110名小學生、55名初中生計算確定。
配套幼兒園規模原則上不低于6個教學班,配套小學、初中學校規模原則上不低于18個教學班。
3.第三章明確了配建方式。
第十條規定達到第八條配建標準開發規模的住宅項目,依據本辦法由住宅項目開發商單獨出資配建。
未達到第八條配建標準開發規模的住宅項目,而在規定范圍內沒有中小學及幼兒園的,其配套學校由政府統籌組織服務半徑內多個住宅項目開發商共同出資配建,原則上由住宅項目最大的開發商作為共同出資配建學校的責任主體,配建資金依據小區項目計容面積、配建學??傎Y金、配建學校學位等因素按比例分配配建資金;
經政府統籌,也可由住宅項目最大的開發商單獨出資配建學校。
4.第四章明確了建設標準。
規范了用地面積、建筑面積、主體建筑項目、配套建筑項目、建設標準和建筑質量等。要求嚴格按照國家《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設標準》(建標〔2002〕102號)《中小學校設計規范》(GB50099—2011)《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試行)》(JGJ39—87)等規范性文件規定執行。
5.第五章明確了學校供地方式及性質。
第十二條住宅小區配套學校建設用地由政府以劃撥等方式提供。住宅小區配套學校應以控規和專項規劃為依據進行建設。但國家規定服務半徑內無控規配套教育用地,且控規管理單元內控規教育用地存在缺口的,應在招拍掛用地中規劃相應規模的配套教育用地。
配套學校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批復采取劃撥等方式提供給開發者建設配套學校,開發者承擔配套學校建設的主體責任。
第十三條規定開發者選擇自主擁有配套中小學校產權并自主辦學的,配套中小學校教育用地應當以教育出讓地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一起招拍掛方式取得。配套中小學校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6.第六章明確了國有土地出讓過程中配套學校建設相關事項。
第十四條規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組織住宅性質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應當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明確配套學校建設規模、配建責任、標準要求、交付條件、產權歸屬和違約責任等事項,并報土地資源管理委員會審定。
公告及合同中要明確相關事項;出讓金評估時要綜合考慮配套學校建設成本。
7.第七章明確了配套學校建設管理相關部門責任,加強全過程動態監管。
第十七條規定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開發者建設配套學校在規劃選址、勘察設計、招投標、建設項目、建設標準、建設質量、基礎設施、安全生產、建筑節能、竣工驗收、產權移交等方面進行全過程動態監管。
8.第八章明確了竣工驗收相關事項。
第十九條規定配建配套學校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附加條件行為,配套學校屬國有公共教育資產。配套學校經驗收合格后,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配套幼兒園資產無償移交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配套中小學校資產移交當地人民政府,由當地人民政府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使用和管理,并進行產權登記。
9.第九章明確了產權移交相關事項。
第二十條規定開發者應在配套學校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天內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指定的人民政府或教育部門提交書面移交報告書和移交材料。
第二十二條規定經教育部門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相關政府部門批復,將配套學校產權辦理在學?;蛩鶎俳逃姓鞴懿块T名下。
第二十三條規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接管配套學校后,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要求,辦成公辦學校、公辦幼兒園或免租金委托辦成普惠性幼兒園。
10.第十章明確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規定開發者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配建和移交配套學校產權的,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追究其違約責任。住建部門暫停辦理違約開發者一切設計招標、施工、備案、不動產登記手續,依法取消違約開發者在本市房地產開發參與資格,同時應當利用房地產行業誠信和資質管理平臺,將開發者違反本辦法的不良行為記入企業誠信“黑名單”,向社會公布。
五、文件實施日期及有效說明
該文件的發布日期是2019年5月30日,實行日期是2019年5月30日。根據市司法局關于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報告(2019 永司法規文審 第7號),如果本文件印發試行兩年后效果良好,可考慮提請市人大、市政府制定規章或地方性法規。
六、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永州市教育局
解讀代表:唐森彪
聯系電話:8211218
七、其他應當補充說明的內容
無。
永州市教育局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