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日報訊(通訊員 蔣雷波 譚玉紅)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有效解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建立穩定、持續、可靠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供應機制,我市出臺《永州市中心城區商品住房項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實施細則》。規定自2015年5月11日起,冷水灘區、零陵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內所有的商品住房項目掛牌出讓的商品住房用地新建項目,須按照項目總建筑面積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細則明確,對不宜配建的,報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實行異地配建或代建。對配建或代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和運營,進行非稅收入減免和稅收優惠。配建或代建的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積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即公共租賃單套建筑面積不得超過60平方米。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無償交給政府,產權歸政府所有。細則還要求,對未按規定落實配建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進行土地出讓、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以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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