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有效推進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法律義務,防止和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永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是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將有不良行為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列入“黑名單”,報請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向社會公布,并對其實施重點監督管理。
第三條 永州市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及可能對永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外埠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遵循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管理原則。
第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即列入黑名單:
(一)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被新聞媒體曝光或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含兩次)群眾投訴舉報,造成惡劣影響且經查證屬實的;
(三)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經營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四)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或者濫用食品添加劑;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五)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a變質、摻假摻雜偽劣食品;或者經營、銷售明知是摻假摻雜偽劣食品以及經營、銷售同一系列變質、過期食品兩次以上(含兩次)的;
?。ㄆ撸┓旅八俗陨虡?、生產許可標志、編號或者其他產品標志,仿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生產經營食品的;
(八)食品生產單位年內連續兩次、食品經營單位同類產品年內連續兩次在國家、省、市、縣(區)監督抽檢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
(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監督管理,記錄缺失不全且拒不整改、抗拒執法或變相抗拒執法的;
?。ㄊ┙浭称钒踩O管部門認定,有其他食品安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六條 食品安全“黑名單”實行動態個案評定和發布管理制度。
(一)信息采集。各監管部門及食安辦通過食品安全投訴舉報、新聞媒體報道以及食品安全日常監管等方式和渠道收集應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信息。非監管部門收集的信息通報監管部門,由監管部門予以認定。
?。ǘ┬畔⒏嬷?。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擬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在正式列入“黑名單”前應告知當事人,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ㄈ┬畔l布。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定期將行政區域內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信息報同級食安辦。對報請公布的“黑名單”,由當地食安辦通過各級政府政務網站及主流新聞媒體等媒介對外公布,并及時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 食品安全“黑名單”實行定期銷榜管理制度。
(一)“黑名單”有效期。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原則上為一年,自向社會公布之日算起。
(二)銷榜申請?!昂诿麊巍惫计谙迣脻M前兩個月,由食品生產經營者向將其列入“黑名單”的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整改材料。
(三)銷榜核查。相關單位在收到銷榜申請后應及時組織檢查,出具是否同意銷榜的核查意見。
?。ㄋ模╀N榜公布。對已整改到位并未再發生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情形的,報同級食安辦在原公告媒體上及時予以公布撤銷黑名單管理。當地食安辦應及時將撤銷管理名單報市食安辦。
第八條 對被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除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對其違法違規行為從重處罰外,并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列入“黑名單”期間,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每個季度向所在縣區(管理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一次食品安全生產經營情況。
(二)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被列為“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重點監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督促整改;整改不力、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對不具備食品安全生產經營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
(三)被列入“黑名單”的,其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產品三年內不得參加各種評先、選優活動。
(四)被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由各級食安辦向同級財政、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金融、進出口、旅游等有關部門通報相關情況,“黑名單”管理期限內依法嚴格限制其新建項目審批、核準、備案以及用地、證券融資、貸款、旅游食品保障等,并暫停其享受的相關優惠政策。
(五)被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兩年內不得將其列為政府采購供應商。
第九條 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監督“黑名單”制度的執行,發現有違反“黑名單”制度規定的情況,有權向各級食安辦等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是指所有從事食品(含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和組織。
第十一條 各縣區(管理區)要結合本地區食品安全實際,制定本轄區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照監管職責具體實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