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9號,以下稱19號文)中規定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方式,其中一種方式就是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p>
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營改增后,對于原來繳納營業稅的收入改為繳納增值稅,由于營業稅是價內稅,增值稅是價外稅,上述文件中關于核定征收方式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已不能準確換算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我們將計算公式修改為:
應納稅所得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為保證申報征收環節的準確計算,我們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0號)中的相應申報表的填表說明,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核定征收企業)/(不構成常設機構和國際運輸免稅申報)》填表說明中“按經費支出換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中的“換算的收入額”的計算公式一并進行了修改?! ?/p>
主管稅務機關在營改增后,對符合條件的非居民企業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繼續在19號文確定的利潤率范圍內進行核定?! ?/p>
本公告的執行時間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保持一致,即從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