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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對鹽行業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 2017-05-23 12:06
        • 來源:
        • 發布機構:
        • 【字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機構: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等有關要求,加快推進鹽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科技部、司法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商務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工商聯等部門聯合簽署了《關于對鹽行業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關于對鹽行業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中央宣傳部

        中央文明辦

        中央網信辦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科技部

        司法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商務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資委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全國總工會

        共青團中央

        全國工商聯

        2017年6月21日

        附件:

        關于對鹽行業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精神,加快推進鹽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科技部、司法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商務部、衛生計生委、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工商聯等部門就開展鹽行業嚴重失信者聯合懲戒工作達成以下意見。

        一、聯合懲戒的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為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公布的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食鹽和非食用鹽產品生產經營者。該生產經營者為企業的,聯合懲戒對象為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該生產經營者為其他經濟組織的,聯合懲戒對象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負責人;該生產經營者為自然人的,聯合懲戒對象為本人。

        二、聯合懲戒措施、操作程序及依據

        (一)鹽業主管機構或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機構采取的懲戒措施

        依據鹽行業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失信情節的嚴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1、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密日常監督檢查頻次,提升企業風險管理等級;至少每半年對企業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出廠檢驗、企業自查等管理制度和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監督檢查。

        2、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從事食鹽和非食用鹽產品生產經營活動。

        3、責令企業定期開展食鹽和非食用鹽產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請第三方進行檢查評價。

        4、對嚴重失信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從嚴從重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鹽業管理條例》、《食鹽專營辦法》、《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

        (二)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

        1、在申請政府性資金支持時,采取從嚴審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2、在申請發行企業債券時,將其列入“從嚴審核”類;依法限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3、在分配食糖進口關稅配額時,將企業嚴重失信信息作為限制配額依據;在申請糧食進口關稅配額時,將其列入“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受懲黑名單的失信信息作為限制配額依據。

        4、在一定期限內依法禁止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5、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6、在申請信貸融資或辦理信用卡時,金融機構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核的重要參考因素。

        7、在股票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審核中,將其失信信息作為重要參考。

        8、在審批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時,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批的重要參考。

        9、對嚴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擔任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對其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

        10、對嚴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擔任鹽行業生產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1、在辦理通關業務時,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加強單證審核、布控查驗。

        12、對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不予通過認證;對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海關認證等級。

        13、對嚴重失信的自然人,限制在認證行業執業。對公布的嚴重失信法人單位限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限制獲得認證證書。

        14、列入稅收管理重點監控對象,加強風險管理。

        15、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項目,將其嚴重失信行為計入科研信用記錄,并依據有關規定暫停審批其新的科技項目扶持資金申報等。

        16、限制新網站開辦,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時,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核相關許可的重要參考。對于經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認定違規提供食鹽和非食用鹽產品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嚴重失信者,不得同意其備案或許可。

        17、協調相關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鹽行業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名單。

        18、按程序及時撤銷相關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的資格。

        19、在審批非銀行支付機構設立及變更主要出資人,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批的重要參考;對嚴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擔任銀行支付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20、在審批銀行卡清算機構設立及變更主要出資人或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時,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批的重要參考;對嚴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擔任銀行卡清算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三、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一)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信息技術手段定期向參與失信聯合懲戒的部門提供鹽行業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名單信息。同時,相關名單信息在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門戶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信用中國”網站進行公示。相關部門收到相關名單后,根據本備忘錄約定的內容對其實施懲戒。

        (二)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相關部門定期將聯合懲戒措施的實施情況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聯合懲戒子系統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送。

        (三)涉及地方事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推送相關嚴重失信者信息至其他部門,由其他部門按照備忘錄采取懲戒措施。

        四、信用懲戒動態管理

        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對鹽行業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并及時推送至參與失信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對于從鹽行業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名單中撤銷的鹽行業生產經營者,相關部門應及時停止實施懲戒措施。

        五、其他事宜

        各部門應積極落實本備忘錄,具體合作細節由各部門另行協商。

        附錄

        懲戒措施

        法律法規依據

        實施單位

        1、在申請政府性資金支持時,采取從嚴審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發揮政府誠信建設示范作用。各級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強自身誠信建設,以政府的誠信施政,帶動全社會誠信意識的樹立和誠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領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培育信用服務市場發展。

        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強化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別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2、在申請發行企業債券時,將其列入“從嚴審核”類,并在發行額度方面予以限制;依法限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中央編辦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發改財金〔2013〕920號)

        對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產品質量、醫療衛生、工程建設、教育科研、電子商務、股權投資、融資擔保等關系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重點領域,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率先推進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相關市場主體的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進企業債券發行審核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3〕957號)

        二、從嚴審核類

        對于以下兩類發債申請,要從嚴審核,有效防范市場風險。

        (二)企業信用等級較低,負債率高,債券余額較大或運作不規范、資產不實、償債措施較弱的發債申請

        2、企業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或為其提供承銷服務的券商有不盡職或不誠信記錄。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準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08〕7號)

        二、企業公開發行企業債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七)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

        第十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一)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四)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國家發展改革委、證監會

        3、在一定期限內依法禁止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政府采購領域信用建設。加強政府采購信用管理,強化聯動懲戒,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供應商、評審專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標準。依法建立政府采購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對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供應商,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完善政府采購市場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充分利用工商、稅務、金融、檢察等其他部門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強對政府采購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信用管理。加快建設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提高政府采購活動透明度,實現信用信息的統一發布和共享。

        財政部

        4、在分配糧食和食糖進口關稅配額時,將企業嚴重失信信息作為限制配額依據。

        《2017年糧食進口關稅配額申領條件和分配原則》

        二、申領條件

        2017年糧食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者基本條件為:2016 年10 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納稅記錄和誠信情況;2015 年以來在海關、工商、稅務、外匯、檢驗檢疫、糧食流通、環保等方面無違規記錄;未列入“信用中國”網站受懲黑名單;履行了與業務相關的社會責任;沒有違反《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的行為。

        《2017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數量、申請條件和分配細則》(商務部2016年53 號公告)

        申請者基本條件

        (二)2014年至2016年在商務、海關、外匯、工商、稅務、質檢、食藥監、社會保障、環保、行業自律等方面無違法、違規、失信記錄。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

        5、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企業信息公開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國土資源部

        6、在申請信貸融資或辦理信用卡時,金融機構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核的重要參考因素。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人民銀行、銀監會

        7、在股票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審核中,將其失信信息作為重要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三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2號﹞)

        第十八條 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9號﹞)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0號﹞)

        第九條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下列重大違法行為:

        (二)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0號﹞)

        第十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行證券:

        (三)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

        第三條 公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做到股權明晰,合法規范經營,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證監會

        8、在審批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時,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批的重要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二億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三條 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

        (四)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84號﹞)

        第七條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資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三)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金融監管、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0號﹞)

        第七條 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四)近3 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證監會

        9、對嚴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擔任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對其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令〔第88號﹞)

        第八條 取得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正直誠實,品行良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二)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長、高級管理人員,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終結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3號﹞)

        第四條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范,恪守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盡責,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7號﹞)

        第六條 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具有誠實守信的品質、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號﹞)

        第十條 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通過機構申請執業證書: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8號﹞)

        第十條 機構任用具有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為其辦理從業資格申請: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證監會

        10、對嚴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擔任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北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號﹞)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工商總局

        11、在申請辦理通關業務時,對其進出口貨物加大監管力度,加強單證審核和布控查驗。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海關總署、質檢總局

        12、對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不予通過認證;對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

        《海關認證企業標準》(海關總署2014年第82公告)

        (九)未有不良外部信用 企業或者其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負責關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連續1年在工商、商務、稅務、銀行、外匯、檢驗檢疫、公安、檢察院、法院等部門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失信企業或者人員名單、黑名單企業、人員。

        海關總署

        13、對嚴重失信的自然人,限制在認證行業執業。對公布的嚴重失信法人單位限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限制獲得認證證書。

        《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信用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十)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關于印發社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二、推進重點領域誠信建設。

        (一)加快推進政務誠信建設。發揮政府誠信建設示范作用。各級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強誠信建設,以政府的誠信施政,帶動全社會誠信意識的樹立和誠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領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培育信用服務市場發展。

        (二)深入推進商務誠信建設。中介服務業信用建設。建立完善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和披露制度,并作為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實施信用分類管理的重要依據。重點加強公證仲裁類、律師類、會計類、擔保類、鑒證類、檢驗檢測類、評估類、認證類、代理類、經紀類、職業介紹類、咨詢類、交易類等機構信用分類管理,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評估指標體系、評估制度和工作機制。

        《認證機構管理辦法》(質檢總局〔第141號〕)

        第二十一條 認證機構應當通過網站或者以其他形式公布其認證范圍、認證規則、收費標準及其設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和辦事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地址等信息內容,并保證信息內容真實、有效。

        質檢總局

        14、列入稅收管理重點監控對象,加強風險管理。

        《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強化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別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

        《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十)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

        稅務總局

        15、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項目,將其嚴重失信行為計入科研信用記錄,并依據有關規定暫停審批其新的科技項目扶持資金申報等。

        《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科學技術部令〔第5號〕)

        第八條 申請項目的申請者(包括單位或個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該計劃對申請者的主體資格(包括法人性質、經濟性質、國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關研究領域和專業應具有一定的學術地位和技術優勢;

        (三)具有為完成項目必備的人才條件和技術裝備;

        (四)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研究積累;

        (五)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六)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

        《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

        (二十二)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蓋指南編制、項目申請、評估評審、立項、執行、驗收全過程的科研信用記錄制度,由項目主管部門委托專業機構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評估評審專家、中介機構等參與主體進行信用評級,并按信用評級實行分類管理。各項目主管部門應共享信用評價信息。建立“黑名單”制度,將嚴重不良信用記錄者記入“黑名單”,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請中央財政資助項目或參與項目管理的資格。

        科技部

        16、限制新網站開辦,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時,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核相關許可的重要參考。對于經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認定違規提供食鹽和非食用鹽產品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嚴重失信者,不得同意其備案或許可。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第五條 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八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關于建立境內違法互聯網站黑名單管理制度的通知》(工信部聯電管〔2009﹞371號)

        二十、對于列入違法互聯網站黑名單的境內互聯網站,涉及獲準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文化、視聽節目服務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互聯網相關管理部門應取消相應批準。有經營許可的,互聯網相關管理部門應將依法取消批準的意見,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相應經營范圍交更或注銷登記。

        二十一、對于新申辦的網站,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核。如發現其屬于已列入違法互聯網站黑名單的網站(即網站名稱、網站域名、網站主辦者身份信息與違法互聯網站黑名單記錄的信息均相同的),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不得再同意其備案或許可,各互聯網相關管理部門不得再批準其提供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文化、視聽節目服務等互聯網信息服務,公益性互聯單位和各相關電信企業不得再為其提供相關接入服務,域名注冊單位不得再為其提供域名解析服務。

        工業和信息化部

        17、協調相關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鹽行業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信息產業部令〔第37號〕)

        第三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國家鼓勵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傳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健康、文明的新聞信息。

        中央網信辦

        18、按程序及時撤銷相關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的資格。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中央文明辦

        19、在審批非銀行支付機構設立及變更主要出資人,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批的重要參考;對嚴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擔任銀行支付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第八條 《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第十條 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三)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本辦法所稱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

        人民銀行

        20、在審批銀行卡清算機構設立及變更主要出資人或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時,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批的重要參考;對嚴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擔任銀行卡清算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國務院關于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準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15〕22號)

        二、申請成為銀行卡清算機構應當符合的條件和程序

        (一)申請成為銀行卡清算機構的,應當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并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的注冊資本。

        2.至少具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持股20%以上的單一主要出資人,或者符合規定條件的合計持股25%以上的多個主要出資人,前述主要出資人申請前一年總資產不低于20億元人民幣或者凈資產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且提出申請前應當連續從事銀行、支付或者清算等業務5年以上,連續盈利3年以上,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其他單一持股比例超過10%的出資人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文員會令〔2016〕第2號)

        第十二條 銀行卡清算機構50%以上的董事(含董事長、副董事長)和全部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任職專業知識,5年以上銀行、支付或者清算的從業經驗和良好的品行、聲譽,以及擔任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情形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銀行卡清算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重大過失或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曾經擔任被金融監管機構行政處罰單位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并對被行政處罰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自執行期滿未逾2年的。

        第十三條 申請人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銀行卡清算機構籌備申請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籌備申請書,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等。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公司章程,申請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當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三)證明其資本實力符合要求的材料及相關證明。

        (四)真實、完整、公允的最近一年財務會計報告,設立時間不足一年的除外。

        (五)出資人出資決議,出資金額、方式及資金來源,以及出資人之間關聯關系的說明。

        (六)主要出資人和其他單一持股比例超過10%的出資人的資質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證明和從業經歷證明等。

        出資人為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應當提供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其投資銀行卡清算機構的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 申請人應當在籌備期屆滿前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開業申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及營運資金等。

        (二)銀行卡清算業務標準體系和業務規則的具體內容及詳細說明。

        (三)銀行卡清算業務基礎設施架構報告、建設報告、業務連續性計劃及應急預案。

        (四)銀行卡清算業務基礎設施標準符合和技術安全證明材料。

        (五)擬任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履歷說明及學歷、技術職稱、具備擔任職務所需的獨立性說明,無犯罪記錄和未受處罰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銀行卡清算機構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按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變更申請材料:

        (一)設立分支機構。

        (二)分立或者合并。

        (三)變更公司名稱或者公司章程。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變更主要出資人或其他單一持股比例超過10%的出資人。

        (六)變更銀行卡清算品牌。

        (七)更換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中國人民銀行收到上述申請材料的,應當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銀行卡清算機構變更單一持股比例超過5%以上的出資人,且不屬于上述第五項所規定情形的,應當提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變更情況書面報告。

        人民銀行、銀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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