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明確市局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程序,保證規范性文件質量,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定?!?/p>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市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質檢總局和省質監局規范性文件,依法定權限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并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公文。不包括局機關內部工作制度和獎罰辦法,人事任免決定及其他對具體事項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對本系統的管理制度等?!?/p>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由市局制定有關內設機構或下屬機構起草。擬規定的事項專業性強,或者涉及公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應當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與起草,或者委托有關專家組織起草?!?/p>
第四條 起草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對所要解決的問題、擬規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進行深入調研、論證,必要時還應當進行成本效益分析?!?/p>
第五條 起草單位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咨詢會、公開征詢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專家學者和公眾的意見?!?/p>
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的的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在本部門網站、本級政府網站或者本地區公開發行的報紙等媒體上公布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p>
起草涉及公眾重大利益、公眾意見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證?!?/p>
規范性文件起草中部門意見不一致的,起草單位須與有關單位充分協商。未協商一致的事項,不得在送審稿中規定?!?/p>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的,起草單位應當組織3名以上專家或者研究咨詢機構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p>
第七條 規范性文件初稿和起草說明及依據由主辦單位起草,經主辦單位集體討論形成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簡稱送審稿)?!?/p>
送審稿中若有事項與其他科室或市局直屬事業單位有關的,應先行征求意見,并對送審稿進行修改完善?!?/p>
第八條 主辦單位將送審稿、起草說明及依據等材料徑送辦公室。聯合起草的,由主辦科室報送?!?/p>
辦公室應當對材料的齊備性、規范性和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進行審查。材料齊備、規范且確有必要制定該規范性文件的,移送法宣科進行合法性審查。、
辦公室應當保證法宣科有足夠的合法性審查時間?!?/p>
第九條 法宣科進行合法性審查,全面審查制定主體、權限、程序、內容、形式是否合法,并向局務會寫出合法性審查報告?!?/p>
法宣科要求起草單位補充依據、說明情況或要求有關單位協助審查的,起草單位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p>
第十條 法宣科對合法性審查發現的問題,分別情況,按照下列規定處理?!?/p>
(一)本單位不具有制定該規范性文件的法定權限,或者送審稿的主要內容不合法的,建議不制定該規范性文件;
(二)應當事先請示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尚未請示的,建議待請示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制定;
(三)應當公布征求意見稿但尚未公布、應當聽證但尚未聽證、應經專家論證但尚未論證的,建議退回起草單位補正程序;
(四)送審稿的個別具體規定不合法的,逐一提出具體修改意見?!?/p>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經合法性審查通過的,由辦公室提請局務會集體審議決定。審議通過的,由主要負責人簽署?!?/p>
送審稿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提請審議和簽署?!?/p>
第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經審議決定并簽署后,由辦公室編好文號,由法宣科將文件文本、合法性審查報告和依據等材料徑送市法制辦?!?/p>
第十三條 法宣科從市政府法制辦取得《規范性文件登記通知書》后應及時送交辦公室,辦公室應在文件左上角印好編號后正式印發?!?/p>
第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于統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上位規范性文件執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應當在文末注明?!?/p>
第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經市人民政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后15日內報送省質監局備案?!?/p>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違法的,申請市法制辦或省局法宣處審查?!?/p>
省質監局指示審查、其他機關建議或轉送審查規范性文件的,在無管轄權爭議的情況下,法宣科應于接到指示或建議、轉送函后30日內,向省局書面報告或向建議、轉送機關書面告知審查結果。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內審查完畢的,經局長批準,可以延長15日?!?/p>
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為5年,但是,標注“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2年。部署階段性工作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規定失效日期?!?/p>
起草單位應當于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進行評估,需要繼續執行的,按照本辦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條重新公布,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重新備案,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p>
第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配合法宣科于每個偶數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本局現行規范性文件?!?/p>
情況變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廢止本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單位應當配合法宣科及時清理相應規范性文件?!?/p>
修改規范性文件,按照本辦法關于規范性文件制定的規定執行。宣布失效和廢止規范性文件,由法宣科按市法制辦要求辦理?!?/p>
第十八條 各起草單位應當配合法宣科就本局規范性文件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答復咨詢?!?/p>
第十九條 各縣(區)分局執行規范性文件,參照本規定執行?!?/p>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