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3 專家(專業人員)組
2.4 現場指揮部
3.監測監控和預防預警
3.1 環境危險源風險評估制度
3.2 危險源的預防
3.3 預警
3.4 信息報告與通報
4.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分級
4.2 應急響應行動
4.3 信息報告與發布
4.4 應急監測
4.5 安全防護
4.6 應急響應終止
5.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2 事件調查
5.3 評估總結
6.應急保障
6.1 經費保障
6.2 裝備保障
6.3 技術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隊伍保障
7.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與演練
7.2 獎勵和責任追究
8.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8.3 預案實施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控制、減少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風險和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湖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永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文件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環境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環境安全隱患的監測、監控和監督管理,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范體系,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影響。
(2)統一領導,分類管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上下聯動,實行分類管理。
(3)屬地為主,先期處置。事發地政府和受事件影響的行政區域政府必須及時上報情況,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時間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減輕后果。
(4)依靠科技,依托專家(專業人員)。鼓勵開展環境應急科研工作,重視專家(專業人員)在環境應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強環境應急專家(專業人員)隊伍建設。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2.1 應急組織機構
市人民政府設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永州軍分區副參謀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武警永州支隊支隊長、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長任副指揮長,市紀委監委、市委宣傳部、市應急管理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執法局、市衛健委、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氣象局、市商務局、市文旅廣體局、市財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國網永州供電公司、省通信管理局永州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市通信各公司(聯通、移動、電信等)、衡陽車務段永州站、零陵機場等單位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
(1)研究確定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決策和意見。
(2)統一指揮、組織、協調全市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負責發布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4)審議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請審議的事宜。
(5)向市人民政府及省有關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6)組織調查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7)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2.2.2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1)承擔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
(2)貫徹落實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的各項工作部署,收集、匯總、分析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信息,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3)建立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預測及監測系統;對較大突發環境事件進行核查;指導縣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檢查有關部門(單位)應急準備工作落實情況。
(4)建立和管理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專業人員)庫。
(5)完成市環境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2.3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市生態環境局 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應急處置現場污染物分析監測、放射源處置的技術支持,跟蹤環境污染動態情況;會同公安部門查處突發環境事件中的違法行為;配合做好其他突發事件引發的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永州軍分區 協調駐永部隊、武警參加搶險、救援。
武警永州支隊 參加搶險救援,協助維護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秩序。
市公安局 組織協調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襲擊事件等引發的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負責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事故現場的保護、治安秩序的維護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取證;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和危險區域實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市紀委監委 參與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置,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責任。
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 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發布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 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工作,依照權限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訂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職責范圍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現場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指導協調突發環境應急救援。經市政府授權,依法組織較大級別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調查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隊 負責應急搶險救援工作,按照指揮部指令,采取現場應急處置措施;負責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和有關設備容器的冷卻處置等,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泄漏進一步擴大,防止爆炸;負責事故現場人員搜救、搶險作業和火災撲滅工作。
市發改委 負責將全市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參與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后的恢復重建工作。
市工信局 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電力保障的有關協調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 組織協調船舶、渡口(碼頭)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通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的公路搶修及保暢通工作;負責應急救援人員、物資的運輸保障工作;協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組織協調船舶、港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參與污染處置和事件調查處理。
市住建局 負責指導臨時避難所建設、現場指揮部場所建設。
市城管執法局 指導制定飲用水緊急供水方案并協調實施協調和保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的供水。
市衛健委 負責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中受傷、中毒人員的醫療救治以及中毒的醫學診斷,組織協調衛生防疫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可能受影響的飲用水水質應急監測工作。
市教育局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制定學生、教職工緊急避險和疏散方案。
市水利局 負責實施或協調應急水量調度;負責制定流域突發水環境事件水資源調度方案;參與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水量、水位等實時監測。
市林業局 參與林區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組織林業資源損害評估。負責棲息地遭受污染威脅的珍稀瀕危野生物種的保護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 參與農業污染源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負責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涉及農業資源破壞情況的評估。
市氣象局 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區域的短、中期天氣預報,及時提供氣象監測信息。
市商務局 負責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現場及周邊群眾生活必需品的應急供應。
市文旅廣體局 協助做好受突發環境事件侵害景區的游客疏散工作。
市財政局 負責安排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運行經費,負責解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經費。
市民政局 儲備、管理和調配救濟物資,負責受害群眾的生活救濟。
省通信管理局永州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 負責協調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通信暢通。
市通信各公司(聯通、移動、電信等) 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國網永州供電公司 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正常用電。
衡陽車務段永州站 負責應急處置人員、物資的鐵路運輸工作。
零陵機場 負責應急處置人員、物資的空運保障工作。
2.3 專家(專業人員)組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設立突發環境事件專家組,由相關行業應急專家(專業人員)組成,參與、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進行評估,為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的決策提供技術支撐。
2.4 現場指揮部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成立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F場處置工作的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處置原則、要求,依法及時下達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決定、命令。
(2)邀請、選派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指揮。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4)協調事發地周邊危險源的監控管理。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程度等,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和撤離的時間和方式。
(7)告知單位和個人應采取的環境安全防護措施。
(8)及時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報告應急行動進展情況。
3.監測監控和預防預警
3.1 環境危險源風險評估制度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例行環境監測數據、輻射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和評估,開展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對重點單位、重點部位進行監測監控。
3.2 危險源的預防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對危險源單位進行監管,實施動態監控。
3.2.1 固定危險源的預防
(1)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明確責任。
(2)對污染治理設備、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維護,確保正常運行。
(3)建立健全環境應急體制、機制,制定和完善專項預案,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練。
(4)掌握應急處置技術,儲備應急物資,完善應急設施,做好緊急應對準備。
3.2.2 移動危險源的預防
(1)各職能部門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認真履行職責,監督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落實各項預防措施。
(2)加強對途經飲用水水源地、重點流域和事故多發路段移動危險源的動態監控。
(3)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要加強管理,制定環境應急專項預案,掌握承運危險化學品的應急處置技術。
3.2.3 飲用水水源地的預防
(1)市、縣區政府要在規劃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和準保護區設立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
(2)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管,定期開展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
(3)水源保護區管理部門和城市供水部門要制定飲用水水源水質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并落實預防措施和保障措施。
3.3 預警
3.3.1 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3.3.2預警信息發布
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并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具體發表流程按照《湖南省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3.3.2 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后,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
(3)轉移、撤離、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同時做好安撫工作。
(4)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及時報告污染物擴散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情況。
(5)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詢電話。
(6)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7)調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物資,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順利開展。
(8)突發環境事件威脅飲用水安全時,要做好儲水和啟用后備水源的準備工作。一旦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啟用后備水源,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時,第一時間通知下游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監測監控和儲水避峰等準備工作。
3.4 信息報告與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采取相對應措施,并立即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及時通報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現場勘查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
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后,應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同級其他部門。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4.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分級
根據嚴重性和危害程度,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四級。
4.1.1 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4.1.2 重大(II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4.1.3 較大(III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位置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4.1.4 一般(IV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部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4.2 應急響應行動
4.2.1 IV級應急響應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縣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在縣區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指揮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依據職責加強對事發地人民政府應急處置工作的指導、監督,并協助解決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問題。
4.2.2 III級應急響應
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立即建立與事發縣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和相關救援隊伍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進展情況并提出處置建議;指導、督促縣區環境應急指揮部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立即指揮有關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調查評估,根據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按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事件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組織召開專家(專業人員)咨詢會議,分析情況,提出處置建議;派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專業人員)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在省環境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做好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情況向毗鄰或可能涉及的市通報情況。
4.2.3 II級、I級應急響應
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市、縣區立即啟動相應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同時立即上報省環境應急指揮部。在上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的指導下,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4.3 信息報告與發布
4.3.1 報告程序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責任人應立即向負有監管責任的政府部門報告。負有監管責任的政府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后,1小時內組織核查并向同級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緊急情況下,在向同級政府報告的同時,可以越級上報。
4.3.2 報告內容及方式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置結果報告三類。
(1)初報內容: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2)續報內容: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原則上要按日進行續報。
(3)處置結果報告內容: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事件處置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置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置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4.3.3 特殊情況信息處理
(1)突發環境事件的傷亡、失蹤和被困人員中有港澳臺人員或外籍人士,需要向港澳臺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按《永州市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有關規定辦理。
(2)需要國際社會援助時,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及時申請報省人民政府處置。
4.3.4 信息通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及隱患,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同級生態環境部門通報。
4.3.5 信息發布
按照事件級別,III級、IV級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分別由市、縣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發布。信息發布要遵循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4.4 應急處置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事發地政府在報告事件信息的同時,要迅速調度力量,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全力避免污染事態擴大,
減少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應急處置措施主要包括:
(1)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2)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組織開展應急處置;立即開展環境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3)控制、切斷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源,減小環境危害,減少災害損失。
(4)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為應急工作提供保障。
4.5 應急監測
4.5.1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和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和地域特點,確定污染物擴散的范圍和濃度,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初期,根據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進行監測,并隨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4.5.2 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預測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4.6 安全防護
4.6.1 應急人員安全防護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的有關規定。
4.6.2 受威脅群眾安全防護
事發地人民政府和受突發環境事件影響行政區人民政府負責受威脅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包括:
(1)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組織力量轉移、撤離、疏散并妥善安置受威脅群眾。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7 應急響應終止
應急響應終止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執行,應急響應終止應當滿足下列之一: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徹底清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群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5.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事發地政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善后處置工作,善后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污染場地修復與處置等事項。
5.2 事件調查
按照生態環境部《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生態環境部門牽頭,根據實際情況會同紀檢監察機構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意見。
5.3 評估總結
市、縣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性質、影響、責任、造成的損失及應急處置中遇到的問題、應急措施和過程等進行評估和總結,并報同級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
6.應急保障
6.1 經費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h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經費列入年度經費預算,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予以保障。
6.2 裝備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加強應急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
6.3 技術保障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建立環境應急專家(專業人員)、危險化學品資料、應急物資、典型案例等信息庫,實現信息共享,為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
6.4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通信與信息線路維護工作,確保通信聯絡暢通。
6.5 隊伍保障
各級環境應急相關專業部門要建立反應速度快、業務能力強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依托環境應急監測隊伍、消防救援隊伍、企業應急專業隊伍和社會力量,培養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境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的應急隊伍,重點建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飲用水源地應急快速監測和救援隊伍等。
7.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與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開展環境應急教育,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常識,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提高公眾的防范能力。要加強環境應急救援及管理人員日常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及應急處置能力。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的組織開展不同類型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至少每3年演練1次。
7.2 獎勵和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環境事件重要情況,在應急處置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8.附 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環境事件:是指由于人類活動、自然災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響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事件。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情況變化,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8.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