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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急管理部公布2022年度安全生產優秀執法案例
        • 2023-05-23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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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對某噴塑廠及其主要負責人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4日,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噴塑廠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噴塑車間使用正壓式壓縮空氣設備對粉塵進行吹掃,不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18)9.5的規定。針對該行為,執法人員現場出具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企業使用符合要求的清掃設備對粉塵進行清掃。檢查中還發現該企業存在液化天然氣鋼瓶安全閥超過校驗期、液化天然氣跨區域經營等問題。針對安全閥超過校驗期問題,執法人員出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要求企業立即停止使用該氣瓶。由于液化天然氣屬于城市管理部門監管范圍,液化天然氣鋼瓶是特種設備,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范圍。因此,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分別向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致函,建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關于“三個必須”的要求,依法對該企業存在的問題進行查處。同時,致函屬地密云區應急管理局,要求密云區應急管理局協調督促相關行業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處理結果】
            2022年8月11日,北京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某噴塑廠作出警告,罰款人民幣1.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作出警告,罰款人民幣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密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噴塑廠液化天然氣鋼瓶安全閥超過校驗期問題進行了查處,督促企業限期完成整改。懷柔區湯河口鎮人民政府(懷柔區湯河口鎮綜合行政執法隊)對向某噴塑廠供氣的某能源有限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就該企業液化天然氣跨區域經營等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18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4.8萬元的行政處罰。昌平區城北街道辦事處(昌平區城管執法部門)對向某噴塑廠供氣的某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就該企業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5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6308.1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該案通過“一案雙罰”,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職盡責,促進企業學法、懂法、知法、守法,使用符合規定的設備設施,提高本質安全水平,實現安全生產。2021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了應急管理部門的綜合監管與有關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業監管,彼此職責分工更加明確。本案中,應急管理部門發揮綜合監管作用,督促行業部門落實行業監管責任,督促屬地政府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對液化天然氣鋼瓶安全閥超過校驗期、液化天然氣跨區域經營等問題及時向有關行業部門、屬地監管部門通報致函,發揮“三個必須”行業監管的作用,確保安全生產監管無死角,無漏洞,不斷強化安全生產“各負其責、各盡其責”,形成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的安全生產監管環境。


        2.天津市武清區消防救援支隊對某醫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5日,天津市武清區消防救援支隊消防監督員對某醫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進行“雙隨機”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灌裝車間內未設置機械排煙設施,且成品倉庫與多層車間建筑之間搭建連廊占用防火間距。消防監督員隨即對為其提供消防技術服務的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消防設施半年度檢測報告存在2條不實問題:報告中記錄消火栓栓口距地高度為1.1m,但現場檢查中實測庫房內消火栓栓口距地高度為1.4m,數據存在偏差;報告中記錄水泵接合器指標參數符合要求,但被檢查單位實際未設置水泵結合器。某醫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某科技有限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四條、《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

        【處理結果】

        天津市武清區消防救援支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責令某醫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對其上述違法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2.36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因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證據證明其出具的檢測報告中2處失實之處,不存在主觀過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某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處罰。但根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積分管理相關要求,對該公司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分別扣除10分從業人員積分,并在互聯網進行公示。

        【典型意義】

        此案將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履職盡責情況納入檢查范圍,達到了加強技術服務機構事中事后監管的目的。同時,辦案人員在發現報告中有2處與實際不符的問題后,面對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予以充分尊重、認真對待,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后認定維保公司無“故意”造假的動機和目的,依法作出終止案件調查、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確保了執法公平公正,切實維護了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此外,充分運用積分管理手段強化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依據相關積分管理規定,通過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從業指標量化,結合行政監管等情況給予從業人員積分核減處理。引導加強行業自律,促進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誠信執業,提升消防技術服務質量。


        3.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對某礦業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督導檢查組的指導下,發現某礦業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擅自排尾、存在未經批準建設的尾礦庫;二、Ⅰ號生產系統存在采空區隱患,副井提升系統安全保護失效,使用非定型罐籠(箕斗罐籠)做提升容器,回風斜井提升鋼絲繩斷絲嚴重;三、Ⅱ號生產系統開采范圍、開采順序與設計不符,現狀圖未及時更新、無正規施工圖設計,排水系統與設計不符且不符合規程要求;四、Ⅱ號生產系統主要巷道未支護,未經設計拆除采空區密閉墻,使用非礦用局部通風機;五、Ⅱ號生產系統便攜式氣體監測報警儀不符合要求,無軌運輸設備采用干式制動器,使用不合規的空氣壓縮機系統。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

        山西省應急管理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和第一百零二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某礦業有限公司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責令停產停業、罰款人民幣11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對該企業主要負責人作出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依據《山西省應急管理廳非煤礦山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記分辦法(試行)》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企業主要負責人記12分。

        【典型意義】

        2021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罰款處罰力度,該案嚴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從嚴從重查處非煤礦山違法建設等行為,依法對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給予頂格上限處罰,不僅教育警示被處罰對象深刻認識不遵法、不守法的嚴重后果,而且對同類型企業非法違法建設等行為起到了較強的警示引導作用。通過嚴格處罰,維護法律權威,督促企業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特別是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牢固樹立法治意識,加強安全管理,杜絕違法行為。


        4.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對某煤業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8日至10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執法人員在對某煤業集團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15號煤五采區西翼150506、150508兩個采煤工作面在2022年2月26日至3月9日期間同時作業,屬于超能力、超強度組織生產;二、部分工作面甲烷濃度超出設定值,但安全監控系統未執行斷電動作,存在系統無法正常運行問題;三、提供的《150506綜采工作面抽采達標評判報告》為虛假報告;四、礦井人員位置監測系統不具備檢測標識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導致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無法準確監測礦井人員位置。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五條,《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十五項,《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四條第四項、第十八條第六項的規定。
            【處理結果】
            2022年3月22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五條、《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以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某煤業集團有限公司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作出警告、責令停產整頓30日、罰款人民幣4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對該企業主要負責人作出罰款人民幣3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執法人員在開展執法檢查前,通過國家礦山風險監測預警系統鎖定異常,實現精準分析研判、準確定位檢查重點,及時化解煤礦存在的重大安全風險。在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上限處罰的同時,技術幫扶企業優化生產系統,積極協調地方政府,推進該企業提升本質安全水平。本案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實施處罰,“查事警人”,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切實發揮“關鍵少數”作用。本案警示了周邊煤礦,對同類型企業起到了震懾作用,有效推動煤礦企業重大災害治理工作。同時,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通過本案積極督促地方政府加強監管力量配備,在轄區內開展重大災害治理專項行動,收到了國家監察“查企督政”的實際效果。


        5.吉林省應急管理廳對某鞭炮煙花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3日,吉林省應急管理廳執法人員在對某鞭炮煙花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新建煙花爆竹倉儲庫房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并擅自動工建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出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該企業立即停止建設,撤出相關人員,對該庫房予以查封整頓,責令限期完成隱患整改。
            【處理結果】
            吉林省應急管理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某鞭炮煙花有限公司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該企業主要負責人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安全設施是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減少、預防和消除風險隱患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企業用于儲存煙花爆竹的庫房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特別是在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情況下,開始動工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要求,不僅無法保障重要安全設施設計與實際建設的一致性,而且后期投用的安全風險極大。加之本案發生時間恰逢煙花爆竹銷售旺季,對該企業實施“一案雙罰”,進一步提高了企業主要負責人的法律意識,有力震懾了煙花爆竹建設項目違法行為,對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有效遏制事故發生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


        6.吉林省吉林市應急管理局對某化工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移送賈某等未經許可生產危險化學品構成危險作業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4日,吉林省吉林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化工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庫房及儲藏間內存有用于生產危險化學品(巴豆酸)的催化劑55袋,巴豆酸半成品約7.95噸;二、廠房西側存有第4次母液(巴豆醛、巴豆酸和水混合溶液)約10噸,廠房內放置20套反應釜和1組電器開關柜,正在從事巴豆酸生產活動。經查,該公司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情況下,自2022年2月以來,違規生產巴豆酸約6噸,尚未銷售。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據現場情況,出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查封扣押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生產活動,并對生產所用催化劑、第4次母液、槽罐車、廠房、電器開關柜、電瓶儲藏間等物品、場地進行查封扣押。
            【處理結果】
            吉林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經安全風險評估,該公司廠區內的生產裝置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該企業主要負責人賈某等3人涉嫌構成危險作業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吉林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等規定,吉林市應急管理局將該案線索移交吉林市公安局龍潭分局立案偵查。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定,3名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涉事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違法生產危險化學品,公司生產裝置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存在安全隱患,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的危險作業罪。吉林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立案調查后,積極與公安機關協調對接,并及時移送案件材料。公安機關依法對涉案人員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避免了“以罰代刑”,嚴厲打擊了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此案中,對“現實危險”的判定及危險化學品的鑒定,是案件辦理的關鍵和難點,一方面要充分運用詢問、查封扣押、錄音錄像等手段調查取證并固定證據,確保證據真實、完整、有效,另一方面還要充分發揮專家輔助作用,借鑒以往司法判例及類似情形已導致事故發生的案例,準確判定案情、及時移送線索,嚴防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7.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應急管理局對某鋼結構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2日,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某鋼結構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產車間長期處于租賃狀態,但該公司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同時作業現場存在多項安全隱患。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
            經查,該企業涉案車間因疫情等多方因素影響長期處于停產狀態。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該企業主要負責人積極開展安全隱患整改工作,在隱患整改期間主動封閉可能造成事故發生的危險區域,并組織合作方從速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同時積極接受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管理方面的服務指導,以案為戒,組織企業全員召開專項安全工作會議,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知識,舉一反三、全面查改安全事故隱患,并對下步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具體要求,及時消除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經法定程序,齊齊哈爾市應急管理局認定該企業上述行為符合《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的從輕處罰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裁量范圍中檔以下確定處罰標準,最終對該企業作出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企業相關責任人作出罰款人民幣4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總結分析全國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只包不管、以包代管一直是高頻問題。租賃單位在安全統一協調管理中缺位,承租單位安全管理能力不足,就會造成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大量出現。本案通過對租賃單位進行處罰,同時以案釋法,充分向企業闡明租賃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各自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職責,避免出現安全管理缺位的現象,指導雙方明確各自管什么、怎么管、管到什么程度。特別要杜絕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雙方推脫搪塞,不依法履行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的行為。同時在裁量過程中,充分考慮企業實際困難和整改積極性等從輕處罰情節,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執法?,F階段市場主體多元化,廠房租賃行為日漸增多,因管理缺位造成的事故亦頻發,此案提醒執法人員要以現場安全管理為導向,深入查找涉及多方管理的企業各自職責履行情況,切實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對同類問題持續加強監督管理力度。


        8.上海市浦東新區消防救援支隊對某置業有限公司、某消防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2日,上海市浦東新區消防救援支隊消防監督員對某置業有限公司進行“雙隨機”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地上第1-12層西側消防電梯前室正壓送風口均被石膏板封堵。消防監督員隨即對為其提供消防設施維保的某消防技術工程有限公司開展消防技術服務質量檢查,通過調閱檢測當天監控視頻,發現該公司工作人員未出現在某置業有限公司第1-12層西側消防電梯前室的任一樓層進行具體部位檢測,便出具了“正壓送風系統運轉正?!钡哪甓葯z測報告。某置業有限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某消防技術工程有限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四條、《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
            【處理結果】
            綜合考慮案件辦理過程中,涉事企業積極配合執法部門及時整改,未造成嚴重后果,且前期未被行政處罰過,外部正處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經營困難。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上海市浦東新區消防救援支隊依照消防行政處罰裁量的有關規定,經集體決定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某置業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某消防技術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5萬元,并處沒收違法所得6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某消防技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社會單位依法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和消防安全評估,消防技術服務質量直接關系委托單位的消防安全,劣質服務可能會造成重大消防安全隱患。通過服務質量核查,充分厘清服務機構與委托單位的責任邊界,有利于推動主體責任落實,形成服務機構、委托單位、監管部門“共治共管”消防技術服務質量的良性局面,有效維護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本案涉事企業在明知前室正壓送風口均被石膏板吊頂封堵的情況下,依然要求技術服務機構出具合格的檢測報告,此類現象在維保和檢測市場絕非偶然現象,嚴肅追究業主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違法行為,釋放從嚴監管的強烈信號,對于提升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起到了很好的震懾作用。同時結合違法情節,統籌考慮單位前期管理情況和外部環境因素,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按照自由裁量基準較輕的量罰幅度實施處罰,有助于減輕疫情下企業負擔,致力于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實現“情理法”有機融合。


        9.江蘇省應急管理廳對某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9日,江蘇省應急管理廳執法人員對某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煉鋼二廠連鑄平臺中間包的事故包內存有雜物;二、煉鋼二廠渣跨部分渣盆未見編號,且個別耳軸端部破損嚴重;三、煉鋼二廠熱修工位擋墻未超出熱修工位1米;四、煉鋼二廠1號鋼包包口破損嚴重;五、軋鋼二廠加熱爐爐底企業已辨識為有限空間,但爐底清理氧化鐵皮作業活動未能提供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出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相關設備設施。

        【處理結果】

        2022年6月9日,江蘇省應急管理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二條,《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以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責令某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對其上述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作出罰款人民幣4.2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對相關直接責任人員作出罰款人民幣17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該案所涉違法行為均為工貿行業專項整治“鋼8條”和“有限空間4條”明確規定的執法檢查重點事項。江蘇省應急管理廳聚焦重點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推動企業嚴格落實主體責任,確保重大隱患“清零”見底。班組長作為現場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人員,沒有嚴格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賦予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制止和糾正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的法定職責,對班組長進行立案處罰,有利于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10.浙江省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對某礦業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桐廬縣應急管理局對某礦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作為礦山施工單位存在以下問題:一、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礦山+383m中段作業過程中,在未完成回風巷建設的條件下,進行采礦作業;在西南側轉角擴幫超采,現場轉角長寬10米以上,遠超設計中運輸平巷4×3.8米的設計標準;在西南側和東北側布置了3個切割巷開采,且均已開采,與設計自里向外的開采順序不符;在西南側實際開采2個礦房,礦房寬度10米,高度10米,在東北側開采了一個礦房,寬度13米,高度9米,與設計中礦房寬度8米,高度9米的要求不符;未貫通平巷就進行了擴幫出礦開采,與設計要求的先出礦平巷貫通后,再進行擴幫出礦的開采工藝不符。二、聘用的安全工程師雖通過注冊安全工程師從業資格考核,但未進行從業注冊。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某礦業有限公司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5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依法履行建設項目“三同時”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的基本要求和重要舉措。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是非煤礦山企業普遍存在的違法行為,也是目前導致礦山領域較大以上事故多發的重要原因。本案檢查發現存在多項違法行為,對其中的非煤礦山企業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違法行為實施了嚴厲處罰,樹立了執法權威。同時,通過此案讓相關企業認識到,注冊安全工程師從業資格考核是獲得安全工程師資格的必要條件,但不等同于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安全工程師必須完成從業注冊才具備法定從業資格,這對企業如何依法配置注冊安全工程師具有指導意義。


        11.浙江省紹興市應急管理局移送衛某等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在浙江省紹興市某職業學校(安全生產考試點)組織的一場特種作業理論考試過程中,監考人員發現部分考試電腦機位出現“自動”答題的異常情況,隨即將異常情況報告相關部門并對考場作??疾⒎忾]處理。浙江省紹興市應急管理局通過現場核查、調取監控、詢問相關人員等方式調查發現,上述情況系人為遠程控制考場信息系統、組織考試作弊。紹興市應急管理局依據有關規定作出撤銷該考試點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委托的處理,同時將有關問題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經公安機關偵查,以衛某為首的團伙,對外假借培訓機構的名義,以承諾特種作業考試“包過”的形式招攬學員,實際利用考場電腦連接互聯網的漏洞,在考場電腦上私自安裝遠程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軟件,組織考場外的“槍手”通過遠程控制系統替考生答題作弊。衛某等12人先后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的3場特種作業理論考試中,以非法遠程控制考場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方式,組織至少300名考生作弊,非法獲利人民幣約27萬元。

        【處理結果】

        2022年6月9日,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認為衛某等12名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到6年6個月不等,并處罰款人民幣2千元至4萬元不等。

        【典型意義】

        安全生產培訓考試是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技能,預防人的不安全行為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在特種作業培訓考試中弄虛作假、蒙混過關,不僅嚴重破壞安全培訓考試秩序,更對安全生產造成重大潛在風險。本案中,屬地應急管理部門果斷處置特種作業考試現場異常情況,堅持一查到底,及時將違法行為線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并全過程與檢察院、法院銜接聯動,將違法犯罪行為對計算機考試信息系統安全造成的危害、對考試秩序的破壞以及造成的安全生產潛在風險等納入社會危害性評價中,依法嚴判嚴懲,切實讓組織考試作弊違法分子付出沉重代價,進一步規范培訓考試秩序,嚴格把牢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源頭關”。


        12.浙江省金華市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消防救援大隊移送張某某關閉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救生設備、設施構成危險作業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31日,浙江省金華市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消防救援大隊對某塑膠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消防設施癱瘓、“三合一”等嚴重消防安全隱患。經查,該公司在2012年曾被作為“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掛牌督辦,并予以行政處罰。2021年7月份以來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又遭損壞處于癱瘓狀態。該公司副總經理張某某擅自決定由維修人員將消防設施主機的主板拆除帶走維修,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曾向其多次反映維修未完成情況,張某某均未采取相應補救措施,且在此期間企業仍持續進行生產作業,存在明顯的主觀故意和現實危害性,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

        【處理結果】

        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消防救援大隊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22年4月11日,金華市公安局江南公安分局對此案立案偵查。2022年5月5日,該案移送金華市婺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法院審理,被告人張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關閉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救生設備、設施,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2022年6月10日,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作業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九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對火災事故發生前、未造成嚴重后果,但有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及時將問題線索移交司法機關,嚴肅追究了當事人刑事責任,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員產生了較強的震懾作用。警醒相關人員破除僥幸心理,不走捷徑,不碰“紅線”,進一步樹立樹牢危險源管控的理念,強化對高風險對象和高危險行為的有效管控,前置風險防控關口,在火災風險出現之前就斬斷“風險鏈”,提高本質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火災事故風險。


        13.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應急管理局對某化工有限公司及其相關負責人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7日,根據群眾舉報,浙江省衢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江山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化工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現場有一用于生產碳酸丙烯酯的新建二氧化碳儲罐,原丙二胺臥式儲罐用于儲存生產碳酸丙烯酯的原料環氧乙烷,原丙二胺裝置一反應釜處于攪拌狀態,存在生產痕跡。經查,該公司年產600噸碳酸丙烯酯生產項目于2020年12月24日進行項目備案,并完成安全評價,該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涉及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和儲存,但該項目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未經安全設施設計。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出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企業暫時停止碳酸丙烯酯的相關生產活動,限期改正,并于當日下午對該公司現碳酸丙烯酯生產裝置(即原丙二胺生產裝置)及反應釜內原料、新建二氧化碳儲罐及罐內物料以及新改建環氧丙烷儲罐及罐內物料進行查封。

        【處理結果】

        2022年7月25日,江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對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停產停業整頓,罰款人民幣2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項目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分別作出罰款人民幣3萬元和2.7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新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類違法案件。根據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但是,目前很多?;菲髽I對安全設施管理工作沒有足夠重視,沒有認識到安全設施設計是企業生產安全的重要保障,甚至認為安全設施可有可無。本案通過“一案雙罰”給予涉事企業和相關責任人法律懲戒,不僅能夠督促涉事企業舉一反三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而且能夠警示引導同類型企業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制度,提前將事故隱患消除在新建工程項目施工之前,有利于推進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建設和科學發展。


        14.安徽省宣城市應急管理局對某涂料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8日,安徽省宣城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涂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生產車間苯乙烯單元崗位未制定苯乙烯安全操作規程;二、苯乙烯倉庫可燃氣體檢測信號線穿管采用塑料管,不符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2013)11.2.1相關要求;三、企業動火作業許可證未記錄采樣分析數據,動火作業未進行危害辨識,不符合《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4.1相關要求。上述行為中,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該企業主要負責人賴某某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
            【處理結果】
            宣城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責令某涂料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罰款人民幣3.9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企業主要負責人賴某某作出警告、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企業主要負責人賴某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涉事企業屬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嚴格按照規定制度和操作規程作業,否則會產生中毒、火災、爆炸等危害后果,甚至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應急管理部門加大對此類違法行為的監管執法力度,對引導督促企業規范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本案緊盯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履職情況,不僅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進行了處罰,而且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企業存在的違法行為“一案雙罰”,進一步警示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全面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強化企業安全管理,自覺落實主體責任,確保企業安全發展。


        15.福建省應急管理廳對某安全環保技術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福建省應急管理廳接到應急管理部明查暗訪組問題線索轉辦函后,立即對某安全環保技術有限公司進行核查,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該公司申請安全評價資質證書時提交的30名專職安全評價師名單中,有5名評價師存在異地掛證(兼職)行為,該公司采取為其重復繳納社會保險的方式,將其視為該公司專職安全評價師,并據此申請取得安全評價資質,屬于以欺騙手段取得安全評價資質;二、該公司編制《某礦業有限公司某礦區高嶺土礦安全現狀評價報告》的項目組沒有配備采礦等專業安全評價師,編制《某能源有限公司某鎳業煤氣配套工程安全現狀評價報告》的項目組成員沒有配備化工工藝等專業安全評價師,兩個安全評價項目組專業人員均配備不足;三、該公司編制的《某能源有限公司某鎳業煤氣配套工程安全現狀評價報告》未對關鍵設備煤氣柜存在的風險及其對周邊設施影響進行分析、未對上下游供氣關系及存在的風險進行辨識,存在兩處關鍵危險有害因素漏項。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七項、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
            【處理結果】
            2022年3月8日,福建省應急管理廳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項、第六項、第十項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某安全環保技術有限公司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作出撤銷資質,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2.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取消了安全評價機構執業區域性限制,較大程度消除了中介機構的執業障礙,但也對各級監管部門監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案涉事企業因存在以欺騙手段取得安全評價資質的違法情形被撤銷安全評價資質,體現了監管執法部門嚴格開展安全評價機構執業行為專項整治的決心,對評價機構起到有力的震懾效果,對督促評價機構進一步規范開展評價活動、提升服務能力和質量水平起到積極推動作用,對有效凈化安全評價市場提供了有益啟迪。


        16.山東省應急管理廳、淄博市應急管理局對某石化分公司某煉油廠及其相關負責人、11家外包單位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5日至5月2日,山東省應急管理廳抽調執法人員和安全專家,采用異地執法方式,對某石化分公司進行專項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167項問題。其中,該公司某煉油廠存在二硫磺車間P107B泵未規范設置保護接地等13項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同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張某某存在未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等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的規定;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劉某某和原安全總監孫某某存在未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此外,檢查還發現該公司11家外包單位均存在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上崗作業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

        2022年5月31日,山東省應急管理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責令該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兩名其他負責人限期改正,并分別作出罰款人民幣3萬元、2萬元、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2022年6月14日,經山東省應急管理廳指定管轄,淄博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某石化分公司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21.8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對11家外包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19.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危險化學品企業固有安全風險高,外包單位作為其安全生產“命運共同體”,安全管理基礎相對薄弱,作業現場“三違”現象時有發生,外包作業成為安全管理短板。本案涉事企業接連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企業員工、外包作業人員傷亡,為牢固樹立“制度不落實就是重大隱患”理念,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執法人員對該公司基礎管理和現場管理進行了嚴格檢查,在對企業違法行為嚴格處罰的同時,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未依法履職行為以及外包單位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行為一并立案,既警醒企業主要負責人等關鍵少數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也有助于推動企業壓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外包作業安全管理,避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同時,本案推動探索了集團型企業安全監管新模式,執法人員將執法檢查問題清單通報該企業上級公司,引起了集團總部重視。集團總部隨即實施駐廠監督,督促該企業依法開展自查自糾,防范化解安全風險隱患,著力解決集團型企業安全責任層層衰減問題。


        17.山東省濟寧市應急管理局對某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移送孫某某等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5日,山東省濟寧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某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7名職工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從事電焊作業;二、未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三、車間內起重機吊鉤防脫裝置失效;四、車間噴漆易燃易爆危險作業區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等。其中,7名職工使用的偽造特種作業操作證均為孫某某向假證制售人員謝某某和“誠某某”(微信名)聯系購買,孫某某本人購買假證1張,向同廠員工楊某某等人出售假證6張,發展下家“夢某某”(微信名)出售假證13張,另有10張假證售賣記錄,線索顯示孫某某參與販賣的假證30余張。執法人員掃描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的二維碼,鏈接顯示為假冒的應急管理部特種作業操作證查詢網站,涉嫌刑事犯罪。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孫某某、楊某某等7人的行為違反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

        濟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責令某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對其上述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作出罰款人民幣3.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孫某某作出警告,罰款人民幣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楊某某等6人分別作出警告、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5月13日,因孫某某等7人買賣假證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濟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等相關規定,將案件線索、證據移交公安機關,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目前,公安機關已對孫某某采取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

        【典型意義】

        本案中,孫某某等7人因未通過特種作業操作證考試,于是采取買賣、使用假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方式達到盡快上崗目的。特別是孫某某,既買假又賣假,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助手。對此類案件,要堅持一案多查,一方面運用好行政手段進行嚴厲處罰,發揮懲戒教育作用;另一方面運用好刑事措施進行打擊,既打擊買賣方也追查制假者,打斷制、賣、買的利益鏈條,形成強大震懾力,使違法者不敢肆意妄為,并警醒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敢越雷池半步。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執法人員并未“一罰了之”,堅持執法與普法相結合,在企業現場組織召開警示教育會,告訴廣大從業人員什么是真證,真證如何辦理和查詢,以及假證有什么危害。通過召開現場警示教育會的方式,加大宣傳引導,提升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對特種作業操作證件的辨別能力,讓持假者無崗位、讓賣假者無市場、讓造假者無處藏。


        18.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應急管理局移送吳某某因拒不執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決定構成危險作業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底,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應急管理局對某木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安裝鎖氣卸灰裝置、火花探測器和電氣設備不防爆等5項重大事故隱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臨沭縣應急管理局立即責令該企業暫時停產停業。2022年1月初,臨沭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巡查時發現,該企業在重大事故隱患未整改完成且未經驗收的情況下,實際控制人吳某某擅自決定開工生產,且現場使用明火取暖,存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臨沭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下達停止供電決定書,對該企業采取停止供電措施,強制其履行決定。2022年1月上旬,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巡查發現,吳某某私自從其他單位接入生產用電,在重大事故隱患未整改完成且未經驗收的情況下,再次擅自開工生產,拒不執行暫時停產停業指令。該企業實際控制人吳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的規定,涉嫌構成危險作業罪。

        【處理結果】

        2022年1月14日,臨沭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等規定,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22年1月17日,臨沭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2022年5月11日,臨沭縣公安局以吳某某涉嫌危險作業罪向臨沭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22年7月15日,臨沭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危險作業罪向臨沭縣人民法院移送起訴。2022年7月28日,臨沭縣人民法院判決吳某某犯危險作業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

        【典型意義】

        粉塵涉爆行業是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幾率較高的行業之一,有效遏制事故發生的根本在于緊抓重大事故隱患管理,嚴厲打擊企業帶病作業行為,持續將“粉塵6條”監管落到實處。本案中,涉事企業私自從其他單位接入生產用電,在重大事故隱患未整改、未經驗收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暫時停產停業行政處罰決定,多次擅自開工生產,且現場使用明火取暖,存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涉嫌危險作業罪。屬地應急管理局會同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司法機關召開聯席會議,充分發揮多部門合力,綜合認定當事人涉嫌構成危險作業罪,確保案件證據真實、準確、完整、充分。


        19.河南省新鄉市應急管理局對某焊工培訓基地行政處罰案、移送梁某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5日,河南省新鄉市應急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某焊工培訓基地在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情況下,未經培訓考試,為張某某、陰某某辦理了3張特種作業操作證。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培訓基地進行突擊檢查,發現該培訓基地未經工商注冊、未經應急管理部門許可,不具備特種作業培訓條件,非法買賣安全生產特種作業證件。

        【處理結果】

        2022年1月17日,經調查取證,新鄉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不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條件,根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責令該培訓機構限期改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99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同時,因該培訓基地負責人梁某某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2022年1月17日,新鄉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將該案移送當地公安機關處理。隨后,該培訓基地負責人被當地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2022年7月16日,經法院審理,該基地負責人梁某某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獲刑一年零六個月。

        【典型意義】

        安全生產特種作業證件制假售假行為嚴重危害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按照安全生產培訓“走過場”專項整治行動要求,各地持續對安全生產作業證件制假售假行為進行嚴厲打擊,有效震懾此類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增強企業特種作業人員依法、持證上崗的意識,推動企業加強和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管理,保證培訓質量,切實提升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技能,增強事故防范能力,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營造安全誠信穩定的社會生產秩序。


        20.湖南省長沙市瀏陽市應急管理局對某煙花制造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8日,湖南省長沙瀏陽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煙花制造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超定量儲存,146號亮珠庫(危險等級1.1-1級,限藥量1000kg)存放亮珠97件(15kg/件),計算藥量1455kg,超定量455kg;147號黑火藥庫(危險等級1.1-2級,限藥量2000kg)存放黑火藥201件(10kg/件)、38包(30kg/件),計算藥量 3150kg,超定量1150kg;二、未建立車輛出入廠(庫)區登記制度,檢查該公司內務資料,該公司雖然建立了從業人員、外來人員登記制度,但未建立車輛出入廠(庫)區制度,也無車輛出入廠(庫)區登記記錄。上述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不符合《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2012)4.5要求。

        【處理結果】

        瀏陽市應急管理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責令某煙花制造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對其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作出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近年來,煙花爆竹超定量儲存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極易引發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群死群傷。煙花爆竹生產、儲存區是高危險場所,不允許無關人員隨意進出。針對某煙花制造有限公司超定量儲存、未建立車輛出入廠(庫)區登記制度等違法行為,執法人員依法立案查處、嚴格處罰,主要目的是督促企業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引導企業扭轉重生產輕安全的思想,使其充分認識只有建立健全并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才能真正確保全過程、全鏈條、全要素的安全,倒逼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1.廣東省東莞市應急管理局移送崔某飛等未經許可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構成危險作業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0日,廣東省東莞市鳳崗鎮專職安全員在安全檢查時,發現某工業園內一間鐵皮搭建的簡易房間內疑似儲存大量的危險化學品。專職安全員將情況匯報給了鳳崗鎮應急管理分局,應急管理分局立即派出執法人員到現場核查,發現面積約25平方米的簡易鐵皮房內儲存有固強粘合劑46桶、樹脂92桶等,產品包裝上均有易燃品標志和危險化學品登記碼。經鑒定,儲存物均系危險化學品。該鐵皮房距離最近的四層廠房不足1.5米,四層廠房內工作時間約有200人上班,距離某員工宿舍距離不足25米,距離另一座三層廠房不足20米,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經查,現場負責人崔某某未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的規定。

            【處理結果】
            東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在勘查過程中發現了案件主犯崔某飛。2022年1月14日,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偵查,隨后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22年8月15日,東莞市第三市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崔某某為從犯,具有法定或酌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決定對崔某某不起訴。2022年8月16日,東莞市第三市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崔某飛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應當以危險作業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2年8月26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崔某飛犯危險作業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嚴重危及周邊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應急管理部門積極運用行刑銜接手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嚴厲打擊了此類具有現實危險性的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具有很強的法律震懾力和影響力。本案中,執法人員充分運用應急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的聯合執法機制,協同公安機關迅速控制了涉案現場和涉案人員,通過抽樣鑒定、現場勘查、詢問調查等方式及時固定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經營的高度危險作業活動和存在現實危險嚴重情形的關鍵證據,為公安機關后續刑事偵查、檢察院起訴及法院判決提供了有力支撐。


        22.四川省達州市應急管理局對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關負責人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3日,四川省達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以下問題:一、干式除塵系統未規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控爆措施,不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18)7.1.3的規定;二、新煉膠車間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送粉塵,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點燃源的措施,不符合《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除塵系統安全技術規范》(AQ4273-2016)4.5的規定;三、未按規定建立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依據《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以上問題均屬重大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七條的規定。
            【處理結果】
            達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以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作出罰款9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元,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出罰款人民幣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達州市應急管理局按照應急管理部和四川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強化鋼鐵、鋁加工、粉塵涉爆等工貿重點行業領域專項執法的通知》要求,緊緊圍繞工貿行業重大安全風險和重大事故隱患,采取“三位一體”執法模式對轄區內涉及重點檢查事項的企業開展執法檢查。此次對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旨在促進粉塵涉爆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標準等有關規定要求,建立完善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形成預防粉塵爆炸的長效機制,提前研判粉塵爆炸各類風險,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強化重大風險源頭管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精準治理,有效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


        2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對某煤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某煤礦及其相關負責人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6日至11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對某煤礦開展突擊檢查,發現該煤礦存在以下問題:一、礦井對安全監控系統數據進行屏蔽,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致使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傳感器不能采集和監測真實數據;二、11315運輸巷反掘掘進工作面瓦斯抽采不達標仍組織生產;三、煤礦的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國家規定的最短時間,制定的限產措施不落實,仍然組織生產;四、該煤礦的采礦權人為某煤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實際生產經營單位為某礦業有限公司;五、提供地測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備的虛假情況。同時,還查明該煤礦存在其他15條一般問題隱患。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十三項,《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四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五項、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六項,《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處理結果】
            2022年4月24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五條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某煤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某煤礦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作出警告、責令停產整頓15天、罰款人民幣39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該煤礦相關責任人作出罰款人民幣22.8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依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條、第十七條規定,向納雍縣人民政府送達《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加強和改善安全監管建議書》,建議對屏蔽甲烷傳感器的相關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規定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22年4月24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會同納雍縣人民政府,組織全縣煤礦企業負責人在該煤礦現場召開了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公開裁定暨警示教育會議。
            【典型意義】
            針對異常瓦斯超限告警,該案執法人員實時響應,聚焦重點,精準執法,采取果斷措施,嚴厲查處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作業等違法行為,有效防范重大隱患演變成生產安全事故,并向地方政府送達監察建議書并抄送縣黨委政府主要領導,聯合地方司法機關同步介入調查,積極推動“行刑銜接”落地落實。同時,執法人員縱深推進“打非治違”工作,通過公開裁定、警示教育,發揮“群防群治”效應,堅持警示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從嚴從實推動“打非治違”深化細化,對違法人員和煤礦企業形成了強有力的震懾,營造遵紀守法的良好氛圍。


        24.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消防救援大隊對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31日,貴州省遵義市消防救援支隊播州區大隊消防監督員在對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且存在安全出口數量不足,大面積采用可燃材料裝修,違規設置員工宿舍,未按要求設置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室內消火栓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等隱患問題,一旦發生火災極易造成嚴重危害后果。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

        2022年1月26日,播州區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責令停止營業,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2022年5月30日,播州區大隊消防監督員發現該場所未經許可擅自營業,經催告仍不執行停止營業決定,播州區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七十條第三款的規定,經集體決定對該公司實施強制執行。

        【典型意義】

        該公司涉案場所屬于公眾聚集場所,在裝修材料、消防設施、安全出口等方面均存在突出火災隱患的情況下,仍然“帶病營業”,極易造成群死群傷事故發生。該案辦理,注重執法閉環管理,消防救援大隊能夠及時發現涉事公司未經許可再次擅自營業,并針對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同時,注重建立部門聯合執法協作和媒體曝光機制,公安機關協助消防救援大隊執行停止營業決定,告知該公司拒不執行決定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后果,并將該公司納入日常巡查監管重點對象,形成了執法合力;通過“以案說法”方式,在主流媒體對該公司違法行為進行了曝光,達到了曝光一起、震懾一片的效果,社會反響強烈。


        25.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云南局對某煤業有限公司某煤礦及其相關負責人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3日至8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云南局聯合瀘西縣能源局執法人員到某煤業有限公司某煤礦進行檢查時,發現該煤礦存在以下問題:一、逾期未改正問題隱患;二、瓦斯檢測造假,未按規定安裝甲烷傳感器;三、鋼絲繩未檢測檢驗,礦燈未統一管理,井下開關防爆性能不滿足要求;四、立井提升罐籠未與提升絞車設置閉鎖裝置,空氣壓縮機儲氣罐未按規定進行檢測檢驗,井口未構筑可靠的防洪設施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四項,《煤礦安全規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條第七項、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四百一十一條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二條、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
            【處理結果】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云南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某煤業有限公司某煤礦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責令停產整頓90天、罰款人民幣44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該煤礦主要負責人作出罰款人民幣10萬元,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出警告、罰款人民幣1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該案查辦過程中,成立以縣委、縣政府領導為組長,縣能源局、縣公安局等職能部門相關負責同志為成員的立案調查組,同時邀請縣紀委監委工作人員參與,“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逐項開展隱患核查,并對核查結果進行多次會議討論,確保核準核實。針對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對煤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取消30萬噸/年建設項目批復,督促嚴格按照45萬噸/年建設項目組織施工,對兩名駐礦監管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案件辦理過程中召開公開裁定會、警示教育會,邀請其他6家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參加,逐條通報現場核查情況,以及擬處理意見,警示教育其他煤礦,舉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訓,避免重蹈覆轍,鞏固強化企業“不敢違法、不能違法、不想違法”的高壓態勢,營造了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良好法治氛圍,取得了查處一家、震懾一片的良好效果。


        26.云南省昆明市應急管理局對某職業培訓學校及其相關負責人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8日,云南省昆明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電話舉報某職業培訓學校有關問題進行核查時,發現該機構存在以下問題:一、未按照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抽查7個期次的158名特種作業學員,實操培訓學時只達到大綱要求學時的10%~40%;二、為158名學員出具虛假的《安全生產培訓考勤表》《學時證明》。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六條和《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

        2022年9月21日,昆明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責令某職業培訓學校限期改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6.4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機構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分別作出罰款人民幣2.2萬元和2.4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2021年11月,應急管理部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培訓“走過場”專項整治,提出了“四個一批”的目標任務,旨在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提升培訓考試質量。本案是全國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出具虛假培訓證明的違法行為進行嚴厲處罰的一起典型案例,為推動各級應急管理部門進一步強化屬地監管,引導監管執法人員靶向定位安全生產培訓違法行為提供了參考。同時,通過對培訓機構和機構相關負責人違法行為的“雙罰”,警示其他安全生產培訓機構以案為鑒,規范安全生產培訓行為,提升安全生產培訓質量,營造高壓監管態勢,努力推進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規范化建設。


        27.云南省曲靖市富源縣應急管理局對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及其相關負責人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7日,云南省曲靖市富源縣應急管理局接到案件辦理移送線索后,立即對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固定式熔煉爐燃氣管道未設置快速切斷閥,鋁水鑄造流程設置的應急儲存設施容量不足;二、固定式熔煉爐配置的流槽接口位置液位傳感器,未設置在流槽與模盤接口,高溫鋁水出口配置的液位傳感器未與流槽上的快速切斷閥和緊急排放閥實現聯鎖;三、固定式熔煉爐設置的緊急排放閥設置不規范,目前位置與流槽距離較遠,影響緊急排放效果;四、固定式熔煉爐深井鑄造作業現場未設置有限空間作業警示標志;五、2022年2月17日在4#除塵器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未提前30min對有毒有害氣體進行檢測和記錄;六、未履行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評價手續。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
            【處理結果】
            2022年5月11日,富源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三項以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上述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作出罰款人民幣16.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該案所涉違法行為涉及工貿行業專項整治“鋁7條”明確規定的執法檢查重點事項,同時反映出涉事企業主要負責人法治和安全意識淡薄,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在未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評價手續的情況下組織生產,極有可能造成生產安全事故。執法人員對企業存在的相關違法行為按照法律規定對企業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進行處罰,既警醒企業相關負責人應當嚴格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職責,進一步壓實企業主體責任,也有助于提升企業自身安全管理水平,為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28.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對某煤礦有限公司及其相關負責人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6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后,對某煤礦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煤礦存在以下問題:一、違規將井下采煤工程承包給某礦建有限公司,將掘進工程承包給某建筑勞務工程有限公司;二、在15104綜采工作面輔運順槽使用過非防爆柴油發電機;三、2022年1至4月份原煤產量均大于該礦年核定(設計)生產能力(60萬噸/年)的10%;四、35204綜采工作面5月12日違反規定進行電焊作業;五、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考核,仍安排下井作業。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十項、第十三項,《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五項,《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某煤礦有限公司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責令停產整頓15日、罰款人民幣386.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將該煤礦有限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情況移交地方監管部門暫扣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該煤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等相關責任人分別作出罰款人民幣8萬元、17.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煤礦超能力、超強度生產、“隱形承包”是導致煤礦發生重特大事故的重要原因,也是《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明確的十五項重大隱患之一。該案執法人員在精準研判企業風險隱患基礎上,科學制定執法檢查方案,不僅對煤礦企業實施了嚴格處罰,還對企業的相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了處罰。通過“一案雙罰”,推動煤礦企業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系,堅守法律底線,主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督促企業相關負責人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不斷提升煤礦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持續推動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向好。


        29.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應急管理局對某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某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在對某煤業公司3座煤礦礦用儀表進行檢測時,未按照國家技術規范要求開展檢測,派2名檢測人員在兩小時內便檢測完數百臺礦用安全儀表,涉嫌檢測報告弄虛造假,安全隱患極大。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立即將問題線索轉交相關地市應急管理部門,要求對問題線索調查核實并依法依規處理。石嘴山市應急管理局在調查核實過程中,發現某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不存在舉報所涉問題,但存在其他問題:一、未按規定公開安全評價報告、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資料;二、未按規定在開展技術服務前7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處理結果】

        石嘴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第四項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某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8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目前,安全評價機構跨省開展技術服務不按規定向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書面告知、不按規定公開安全評價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的現象比較常見。本案針對的是安全評價機構跨地區開展技術服務未嚴格落實《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的問題,該案辦理過程中,法制審核部門通過提前介入、書面審核、征求法律顧問意見、集體審議等方式,認真開展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確保案件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自由裁量得當。通過此案,既警示教育安全評價機構嚴格按照《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規范執業行為,又為應急管理部門如何對安全評價機構加強監管執法提供了啟示。


        3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沙雅縣應急管理局對某化工有限公司及其相關負責人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5日至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阿克蘇地區應急管理局、沙雅縣應急管理局聯合對某化工有限公司進行硝酸銨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企業風險隱患管理臺賬還有11項未經處理的隱患,其中有7項屬于需停工才能處理的隱患;二、企業6月份10項登記在案的檢維修作業,有4項未提供有效的檢維修作業票證,所有檢維修作業未提供檢維修方案,所有涉及管線設備打開作業未提供管線設備打開票證(企業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4.1.3明確要求);三、2022年6月19日執行的“一期合成氨2#空壓機2段氣缸出口法蘭更換”動火作業,按照動火等級應為一級動火,企業降級為二級,又由于6月19日為節假日升級為一級動火,依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八條規定,此問題為重大事故隱患。上述行為中,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該企業主要負責人蔣某某及其他負責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
            【處理結果】
            沙雅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責令某化工有限公司限期消除隱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4.9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該企業主要負責人蔣某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4.9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責令該企業其他負責人限期改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2.9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辦理過程中貫徹執行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體現了監管執法部門把隱患當作事故對待的態度和決心,對維護當地安全生產形勢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針對該案涉事企業安全管理不嚴不實等問題,執法人員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批評教育、實施了行政處罰,督促企業開展全員警示教育活動,強化企業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改變企業重生產輕安全的思想,進一步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同時,沙雅縣應急管理局以此案查辦為契機,組織同類型企業針對某化工有限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舉一反三”自查自糾,形成了處理一個震懾一片的良好局面,推動行業安全管理能力整體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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