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什么樣的單位或個人可以獲得這個表彰和獎勵呢?
A:《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16日國務院公布,2008年12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條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撲救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當場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