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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4311000024/2020-00616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醫療保障 |
統一登記號: | 信息時效性: | 有效 | 文號 : | 永政辦函〔2020〕5號 |
永政辦函〔2020〕5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同意調整《永州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施方案》部分內容的復函
市醫療保障局、市財政局:
你們《關于調整〈永州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施方案〉部分內容的請示》(永醫?!?019〕7號)收悉。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函復如下:
湖南省醫療保障局、財政廳、衛生健康委、銀保監局《關于調整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政策的通知》(湘醫保發〔2019〕22號)規定“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則,通過平等協商完善風險分擔機制,因醫保政策調整導致大病保險承辦機構虧損的,由醫?;鸷痛蟛”kU承辦機構合理分擔,具體比例在合同中約定”?!队乐菔谐青l居民大病保險實施方案》(永政辦發〔2016〕54號)與湘醫保發〔2019〕22號不一致的,按湘醫保發〔2019〕22號執行,即不再執行“商業保險機構負擔總額超過年度保費總額的2%時不再負擔”,按“因醫保政策調整導致大病保險承辦機構虧損的,由醫?;鸷痛蟛”kU承辦機構合理分擔,具體比例在合同中約定”執行。
特此函復。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3月2日
相關查閱>>關于印發《永州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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