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9-05541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財政 |
統一登記號: | 信息時效性: | 有效 | 文號 : | 永政辦函〔2019〕49號 |
政策解讀>>《永州市中心城區中小微企業“助保貸”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永政辦函〔2019〕49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中心城區中小微企業“助保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冷水灘區、零陵區人民政府,永州經開區,市直各相關單位:
《永州市中心城區中小微企業“助保貸”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9月26日
永州市中心城區中小微企業“助保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永州市中心城區中小微企業健康快速發展,進一步滿足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鼓勵金融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提供信貸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國辦發〔2013〕87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助保貸”(以下簡稱“助保貸”),是指合作銀行向“助保貸中小微企業庫”中企業發放貸款,在企業提供一定抵押(擔保)的基礎上,由企業繳納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風險補償資金共同作為增信手段的信貸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助保貸中小微企業庫”(以下簡稱“助保貸企業庫”)是指由“助保貸”管理機構按一定條件和程序篩選出來的優質中小微企業。“企業助保金”是指由“助保貸企業庫”中的企業按其在合作銀行獲得貸款額度的規定比例自愿繳納用于先行代償庫中所有企業逾期貸款的資金;“合作銀行”是指經過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擇優確定、并與“助保貸”管理機構簽訂了“助保貸”業務合作協議、向“助保貸企業庫”企業提供貸款的銀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助保貸”風險補償,是指“助保貸”管理機構用政府投入的風險補償金對合作銀行為“助保貸企業庫”企業發放貸款產生的風險損失按一定比例進行補償的行為。
第五條 “助保貸”業務信貸資金僅用于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不包括票據融資等),不得用于房地產開發等業務及高利貸、期貨、股票等高風險投資。
第六條 風險補償的范圍僅限于合作銀行向“助保貸企業庫”中企業(以下簡稱貸款企業)發放的貸款。非合作銀行發放的貸款、合作銀行未經“助保貸”管理機構書面通知確認同意辦理的業務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發放貸款形成的損失,不屬風險補償范圍。
第二章 助保資金池的設立
第七條 為做好“助保貸”協同增信工作,設立“助保資金池”,資金來源為:
(一)政府風險補償資金。先期籌集10000萬元,視運行情況再擴大規模,分別由永州市政府4000萬元、零陵區政府2500萬元、冷水灘區政府2500萬元、永州經開區管委會1000萬元出資組成。永州市中心城區中小微企業“助保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確保各區企業貸款不少于各區政府出資相對應的貸款額度。
(二)企業助保金?;?/font>“自愿繳納,風險共擔,共同受益”的原則,由貸款企業按貸款金額的3%繳納。具體繳納方式如下:企業首次使用增信時,按實際獲得貸款金額的3%繳納助保金;企業再次辦理“助保貸”業務時,如果貸款額度沒有增加,可不再繳納企業助保金,若有新增貸款額度,新增部分比照首次使用增信辦理;企業助保金由永州市中心城區中小微企業“助保貸”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依據企業貸款金額在承保時一次性收取,直接繳入助保金專戶。助保金除規定用途外,在合作期間不得隨意動用,到期結算。
(三)企業助保金賬戶產生的利息。
(四)其他資金來源。
第八條 助保貸管理辦公室在合作銀行開設專戶分別存放政府風險補償金和企業助保金,賬戶性質為保證金賬戶,未經管理辦公室和合作銀行共同確認,賬戶內資金不得提取和支用。政府風險補償金形成的利息按財政有關規定歸出資人所有,企業助保金形成的利息結轉滾存。以上利息均按照出資比例分配,但全部用于“助保貸”業務。
第三章 “助保貸”的管理
第九條 出資人成立永州市中心城區中小微企業“助保貸”管理委員會,負責“助保貸”業務的領導、決策、協調和監督,包括:建立“助保貸”企業庫,選擇合作銀行,審批“助保貸”貸款、風險補償等業務,對管理辦公室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等。管理委員會議事實行集體審議,采用票決制,根據投票人所代表的出資額度,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管理委員會集體審議,原則上每月一次。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管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管理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委托市瀟湘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負責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市財政按合作銀行當年發放“助保貸”貸款額的1%安排管理辦公室工作經費,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條 職責分工:市財政局負責市本級風險補償金的籌措;協調冷水灘區人民政府、零陵區人民政府、永州經開區管委會履行出資義務;建立“助保貸企業庫”;通過政府采購方式選擇合作銀行(不少于兩家)并報請管理委員會同意確定合作銀行、與合作銀行簽訂合作協議;代表市政府參與管理委員會管理;核定撥付管理辦公室工作經費。市瀟湘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負責對“助保貸企業庫”進行日常管理;對合作銀行推薦的“助保貸”企業的主體資格、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等情況獨立開展調查;定期開展貸后監管;根據管理委員會的批示審核撥付政府風險補償資金和企業助保金;承擔“助保貸”平臺日常工作事務。冷水灘區政府、零陵區政府、永州經開區管委會負責籌措各自承擔的風險補償金,推薦本轄區優質企業進入“助保貸企業庫”,選派人員參與管理委員會管理。合作銀行根據“助保貸”業務合作協議,對目標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完成貸款審批手續,向管理辦公室出具“助保貸”推薦函;向符合條件并經過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企業提供貸款并進行貸后管理。
第十一條 合作銀行在“助保貸”合作期內發放“助保貸”貸款總額度應不少于政府風險補償金數額的10倍。“助保貸”貸款利率在政府采購確定的上限內,根據借款人的信用評分、信用等級及對合作銀行綜合回報情況,實行差別化的風險定價。貸款期限不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合作銀行對單個企業發放“助保貸”貸款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對審查合格、資產優質、納稅信用良好的單個獨立核算企業可視資產評估情況將貸款額度提高1倍,但最高限額合計不超過1000萬元。
第四章 “助保貸企業庫”的設立
第十三條 納入“助保貸企業庫”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在永州市中心城區境內依法登記注冊、納稅,正常生產經營兩年以上,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中小微企業。
(二)符合《貸款通則》和合作銀行授信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企業信譽良好,具備履行合同、償還債務的能力,還款意愿良好,中國人民銀行征信報告顯示企業不存在未結清不良貸款、已結清不良貸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記錄;企業經營者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社會信譽良好,無不良嗜好及民間集資行為,沒有參與高利貸、期貨等高風險投資;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申請貸款前企業資產負債率不超過60%。能提供不低于貸款額度40%符合合作銀行要求的抵(質)押或保證。
(五)貸款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主要股東須同時對“助保貸”貸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實際控制人或主要股東同時與合作銀行簽訂一份擔保協議書。
(六)上年銷售收入在100萬元(含)以上,實際繳納稅收10萬元(含)以上,連續盈利2年(含)以上。
(七)管理辦公室認為必要的其它條件。
第十四條 設立程序:
1.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永州市中心城區“助保貸”中小微企業庫入庫申請表》和相關資料報冷水灘區、零陵區、永州經開區工信部門或其他企業主管部門。各主管部門匯總后送同級財政部門。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可將資料直接報同級財政部門。
2.冷水灘區、零陵區、永州經開區財政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對申請企業進行初審,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報同級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上報市財政局及相關主管部門。
3.市財政局會同市工信局及相關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形成初步篩選名單。經綜合研究后,在市政府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申報企業,報管理委員會批準后,納入“助保貸企業庫”。
4.“助保貸企業庫”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工信局、市商務局、市文旅廣體局、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建立并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收集入庫企業生產經營數據及發展動向,更新發布入庫企業名單,每年更新一次。
第五章 貸款申請流程
第十五條 申請企業向管理辦公室提交《永州市中心城區中小微企業“助保貸”業務申請表》,經管理辦公室審核通過后納入“助保貸”業務目標企業名單,并定期向合作銀行出具名單。
第十六條 合作銀行根據管理辦公室出具的“助保貸”業務目標客戶名單,篩選符合其信貸政策的企業,對其進行盡職調查、審批等貸款操作手續,確定授信企業的貸款額度,在10個工作日內向管理辦公室出具《永州市中心城區中小微企業“助保貸”業務推薦函》。
第十七條 管理辦公室對合作銀行推薦的企業進行獨立調查,5個工作日內將經調查符合條件的“助保貸”業務報管理委員會審批,審批同意后,向合作銀行出具《永州市中心城區“助保貸”業務風險補償備案通知書》。
第十八條 合作銀行根據貸款審批進度通知企業按貸款額的3%,將企業助保金繳存至管理辦公室在合作銀行開設的保證金賬戶。
第十九條 合作銀行按照其操作規定及流程為企業放款。貸款發放后3個工作日內向管理辦公室報送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貸款發放后,合作銀行加強信貸資金流向、使用的跟蹤和監督,確保信貸資金用于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合作銀行要按月向管理辦公室報送“助保貸”業務報表,并和管理辦公室建立信息溝通機制,一旦授信企業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由雙方及時協商解決,確保信貸資金安全。
第六章 風險補償管理
第二十一條 “助保貸企業庫”中企業在取得貸款前,按規定繳納“企業助保金”并簽訂貸款協議,該筆貸款正式納入“助保貸”風險補償范圍。
第二十二條 對納入“助保貸”風險補償范圍的信貸業務如發生逾期,逾期30日或逾期未滿30日但將跨年度時,合作銀行可啟動代償程序,向管理辦公室出具《關于使用企業助保金代償××公司貸款的函》,用企業助保金先行代償逾期貸款;當企業助保金不足以清償逾期貸款本息時,不足部分合作銀行再向管理辦公室提交《關于使用政府風險補償金代償××公司貸款的函》,提出補償申請,由政府風險補償金按比例代償,補償金額比例為不足部分的50%。
第二十三條 在實施助保資金代償以后,合作銀行應立即執行債務追償程序,管理委員會可提供必要的幫助。追回的資金或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在抵扣追索費用后,按順序補回銀行債權、政府風險補償金、助保金所承擔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政府風險補償金的代償金額達到劃付至合作銀行政府風險補償金賬戶總量50%(含)或出現其他重大風險時,暫時停止合作銀行的“助保貸”業務,直至追回資金補回政府風險補償金大于總量50%。
第二十五條 建立“企業助保金”和“政府風險補償金”使用情況發布機制,管理辦公室每月定期與合作銀行核對“企業助保金”和“政府風險補償金”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六條 貸款企業提供虛假資料違規騙取貸款,導致政府風險補償資金流失,將視情節程度進行責任追究,情節嚴重且無法挽回損失的,將依法提交司法機關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由于惡意逃避債務導致政府補償金和金融機構貸款損失的貸款企業,市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永州市中心支行根據實際情況將貸款企業及責任人列入失信黑名單,定期公布。
第七章 后續管理和清算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執行期暫定2年。執行期結束后,進行財政績效評價,“助保貸”平臺如需繼續運行,按規定程序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十九條 當業務平臺不再辦理“助保貸”業務且池中所有貸款本息結清后,企業所繳納助保金余額扣減代償損失后,根據貸款企業實際繳納金額按比例一次性退還貸款企業。政府風險補償資金余額按出資比例全部返還給實際出資人。
第八章 懲戒機制
第三十條 “助保貸”管理人員要嚴守紀律,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對工作中弄虛作假、失職瀆職、違法亂紀的人員將按程序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情節嚴重或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外聘專家及中介機構如在工作中出現弄虛作假、不按程序評審等情況的,將按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湘財購〔2018〕15號)給予處罰追責,情節嚴重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明確事項由管理辦公室和合作銀行另行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相關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