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9-05378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規范認定 |
統一登記號: | 信息時效性: | 有效 | 文號 : | 永政辦函〔2019〕28號 |
永政辦函〔2019〕28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冷水灘中心城區集體預留生產生活用地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
冷水灘區人民政府,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政府各辦委局、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征地工作的管理,妥善處理預留生產生活用地遺留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心城區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機制的意見(試行)》(永政發〔2018〕12號)等文件精神,對冷水灘中心城區歷史遺留的預留生產生活用地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預留生產生活用地是指因國家發展和建設需要對冷水灘中心城區規劃區域內的集體土地實施征收后,預留給符合條件的被征地村民小組用于發展生產生活的安置用地。
二、2005年12月9日下發《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05〕53號)文件有效期內,即至2015年11月23日期間簽訂土地征收協議且人均耕地面積少于0.3畝的被征地村民小組,預留的生產生活用地按以下規定處理:
1.對原承諾給予的預留用地,經審核有效,但未辦理規劃、報建、用地等手續的,無論承諾預留地的面積大小、位置遠近,一律按360平方米的標準實行貨幣化補償。
2.對已經市城建領導小組會議或市、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同意,并辦理相關用地手續、規劃許可、報建、環評等手續的,將按集體建設用地予以認可。經依法批準后,應在1年內開工建設,超過2年未開工建設的,政府無償收回。
3.對未經市城建領導小組會議或市、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同意,但已啟動建設的,按違法用地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法查處,處理到位后再按第二條第一款予以補償。
4.對原既給予了被拆遷人生活門面安置,在土地征收時又給予了村民小組生產安置的,則該村民小組不再享受360平方米標準的預留生產生活用地。
5.對已經市城建領導小組會議或市區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同意,給予預留安置用地大于360平方米且辦理規劃、用地手續,未開工建設的,其大于360平方米部分按行政劃撥用地補償收回。
6.對不愿將預留地貨幣化補償收回的,其土地性質、用途不能改變,更不能買賣,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經營性房地產開發。
三、2015年11月23日至2018年8月1日期間,經市城建領導小組會議或市、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同意,給予預留生產生活用地的被征地村民小組,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按本辦法給予貨幣化補償。從2018年8月1日以后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不再執行集體預留用地政策。
四、預留生產生活用地指標貨幣化補償是指對被征地村民小組依法確定的預留生產生活用地指標折算成貨幣,并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其貨幣化補償的價格參照冷水灘中心城區商業(一級)和住宅用地(一級)基準地價的平均值計算確定。(1.補償單價:商業用地基準地價(6250元/㎡)+住宅用地基準地價(2960元/㎡)=9210元/㎡÷2=4605元/㎡。2.補償金額:360㎡×4605元/㎡=165.78萬元。)
五、實行預留用地指標貨幣化補償的村民小組在提出書面申請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有關規定,召開村民小組會議同意,經所在村(社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市土委會審定。
六、根據本《意見》,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擬訂貨幣化補償方案,經市自然資源局、市財政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組織實施,并與村民小組簽訂貨幣化補償協議,支付補償款,依法收回預留的土地。
七、補償資金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本集體經濟組織公共設施建設和發展集體經濟。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鄉鎮(街道辦事處)和農經部門要加強對集體經濟組織預留生產生活用地指標補償資金使用的監管,嚴禁截留、侵占、挪用。對截留、侵占、挪用預留生產生活用地指標補償資金的單位和個人,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八、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上級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項目涉及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5月24日
- 關于《冷水灘中心城區集體預留生產生活用地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的政策解讀2019-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