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8-04608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統計 |
統一登記號: | 信息時效性: | 有效 | 文號 : | 永政辦函〔2018〕37號 |
永政辦函〔2018〕37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直各單位:
《永州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4月21日
永州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國發〔2016〕5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82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湘政辦函〔2017〕69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17〕8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標
摸清各類污染源特別是高污染、高能耗類污染源基本情況,了解污染源數量、結構和分布狀況,掌握全市、區域、流域、行業污染源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和環境統計平臺,為加強污染源監管、改善環境質量、防控環境風險、服務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提供依據。
二、普查時點、對象和內容
(一)普查時點
本次普查標準時點為201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7年度資料。
(二)普查對象
普查對象為永州市范圍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個體經營戶和入河(江、湖)市政排污口。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
(三)普查內容
1.工業污染源
(1)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及其它相關情況,包括企業地址、規模(設計、實際)、工藝等;
(2)原材料消耗情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電、氣等)結構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輔材料消耗量等;
(3)產品生產情況,包括該企業主要產品的種類、產量等;
(4)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包括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鍋爐、窯爐等設施,產生廢水、固體廢物的設施,以及這些設施的種類、數量和規模;
(5)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綜合利用情況(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各類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及投入情況等;
(6)各類污染物包括: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石油類、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和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氨、汞、鎘、鉛、鉻和砷。
工業固體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處置和綜合利用情況。危險廢物種類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工業企業建設和使用的一般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場所)情況。
稀土、鈮/鉭、鋯石/氧化鋯、釩等15類礦產采選、冶煉和加工放射性污染源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況調查(具體方案內容另定)。
調查登記省級開發區中的工業園區(和產業園區),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
2.農業源
種植業、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生產活動情況,秸稈產生、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情況,化肥、農藥和地膜使用情況。納入登記調查的畜禽養殖企業和養殖戶的基本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和糞污資源化利用情況。
廢水污染物:氨氮、總氮、總磷。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增加化學需氧量。
廢氣污染物:畜禽養殖業氨、種植業氨和揮發性有機物。
3.生活源
(1)生活源鍋爐基本情況、能源種類及消耗情況、污染治理情況;
(2)城鄉居民能源結構及其使用和消耗情況;
(3)城市市區、縣城、鎮區的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情況,包括位置、排水和水質(雨季、旱季);
(4)城鎮和農村居民用水排水、生活垃圾產生和排放情況。
(5)各類污染物包括: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和動植物油。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污水、生活垃圾及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基本情況,設施處理能力(包括設計處理能力和實際處理能力)、污水或廢棄物處理情況,次生污染物的產生、治理與排放情況。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動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和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汞、鎘、鉛、鉻和砷。
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焚燒設施產生的焚燒殘渣和飛灰等產生、貯存、處置情況。
5.移動源
各類移動源(機動車、飛機、船舶、鐵路內燃機、工程機械和農業機械等)保有量及產排污相關信息,揮發性有機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顆粒物排放情況,部分類型移動源二氧化硫排放情況。
三、普查的技術路線
按照現場監測與物料衡算及產排污系數計算相結合,技術手段與統計手段相結合,市指導,縣區調查和企業自報相結合的原則確定普查的技術路線。污染源普查堅持部門數據共享優先、抽樣調查方法使用優先原則,優化普查方法,提升普查效率。根據國務院普查辦下達的污染源基本單位名錄,結合國民經濟統計、工商注冊登記、稅務登記、組織機構代碼、信用登記、用水用電、行業普查和其他相關信息,核實、修正、補錄和完善污染源基本單位名錄庫。
(一)工業污染源
全面入戶登記調查單位基本信息、活動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設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采樣監測、物料衡算和產排污系數等方法綜合分析,分行業分類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源產生量和排放量。
根據伴生放射性礦初測基本單位名錄和初測結果,確定伴生放射性礦普查對象,全面入戶調查。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填報園區調查信息。工業園區(或產業園區)內的工業企業填報工業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記調查。
(二)農業污染源
以已有統計數據為基礎,確定抽樣調查對象,開展抽樣調查,獲取普查年度農業生產活動基礎數據,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記調查生活源鍋爐基本情況和能源消耗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抽樣調查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記錄,結合實地排查,獲取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分雨季、旱季對水質開展監測,獲取污染物排放信息。利用排水水質等數據,核算城鎮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統計數據及抽樣調查獲取農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農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根據常住人口基數和生活垃圾產生量的關系,全面調查生活垃圾產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根據調查對象基本信息、廢棄物處理處置情況、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和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動源
利用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信息,結合典型地區抽樣調查,獲取移動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動水平信息,結合分區分類排污系數核算移動源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組織及實施
(一)基本原則
污染源普查工作堅持全市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
(二)組織機構
永州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負責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領導、協調和組織實施,決定污染源普查重大事項。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領導小組各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明確相應科室和專職人員負責協調配合普查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和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按照國家和省、市的統一規定和要求明確或成立普查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負責本地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領導、協調和組織實施。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成立污染源普查辦公室,負責配合普查實施過程中的各項工作,同時充分發揮村(居)委員會的積極作用。
各類污染源普查調查對象和填報單位要配備專人負責污染源普查工作,配合做好本單位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充分利用相關部門現有統計、監測和各專項調查成果,借助購買第三方服務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同時,充分發揮科研院所、高校、環保咨詢機構等社會組織作用,鼓勵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普查工作。
(三)部門分工和工作機制
普查工作在永州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部門分工協作,共同推進。
市環保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其他有關成員單位參與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制訂和審查,按照部門職責配合開展普查相關工作(見附件),協調和督促縣區相應部門積極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和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是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應將污染源普查工作納入2018年、2019年度目標考核責任制的重要內容。
普查工作實施“日匯總、周分析、月評估、季調度和年考核”工作機制,按永州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的要求,定期召開工作調度會和有關成員單位聯席會,分析工作進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對下一步工作進行安排部署。各級普查機構定期編發工作簡報,及時向上級普查辦報送數據和工作進展情況,對重大工作進展和問題進行不定期通報。
(四)普查培訓
市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關普查工作人員的培訓。永州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和各縣級普查機構組織相關人員參加省、市級的培訓,并做好對下屬普查機構錄入員、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培訓工作。
(五)宣傳動員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普查的宣傳動員工作,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和互聯網以及群眾性活動等多種形式宣傳普查工作。要根據不同的階段進行重點宣傳,增強宣傳效果。通過宣傳,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各方面的力量,積極參與并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使普查對象和社會公眾明確普查的目的、意義、權力和義務,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五、時間安排
全市污染源普查包括建立污染源基本單位名錄庫、全面普查實施、建立污染源數據庫、數據核查和總結發布等步驟,分三個階段實施(具體時間節點以國家普查進度為準)。
(一)準備階段(2018年5月底前)
1、成立機構。市政府明確永州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污染源普查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其辦公室設在市環境保護局。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和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環保部門要分別成立相應的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2、落實經費。按照分級保障原則,各級普查機構做好普查經費預算,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3、宣傳動員。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媒體,廣泛深入地宣傳我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義和有關要求。組織召開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啟動會,市普查辦定期召開污染源普查工作聯系和調度會議,進行具體部署、調度和落實,同時開展宣傳報道活動,為全市普查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4、前期培訓。組織參加省級污染源普查培訓班,編寫市級污染源普查培訓教材,對錄入員、普查員、普查指導員和授課師資分級組織培訓。
5、清查建庫。根據國務院普查辦下發的污染源基本單位名錄信息,組織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和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普查機構和永州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清查核實其準確性、全面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修正、補錄和完善,在此基礎上,建立污染源基本單位名錄庫,上報國務院普查辦審定后,印發到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和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普查機構和市普查辦各成員單位。
(二)全面普查階段(2018年6月—2018年12月)
1、入戶調查與數據采集。組織開展全市各排污單位填報工作,進行數據錄入工作,然后各地完成入戶調查、核算、校對和初核。
2、數據質量控制。各級普查機構要強化普查數據質量控制,建立質量控制分級負責責任制。錄入員、普查員、普查指導員應全程記錄數據填報、入戶調查、核算、校對、初核和審核過程,同步錄入數據檔案庫。市普查辦負責數據審核,對全市普查數據進行定期匯總分析,對普查數據質量負責,嚴格控制漏查率、重復率、差錯率和返查率。
3、中期培訓。根據國家培訓工作計劃,省普查辦和市普查辦分級分期組織普查員、普查指導員和授課師資參加中期培訓。
4、上報數據庫。對入戶調查、抽樣調查采集的數據,以及通過核算方法獲得的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等數據,由縣級普查機構組織開展數據審核與匯總,上報市級普查機構。市級普查機構對各縣級普查數據開展數據審核與匯總,上報省級普查機構。
(三)總結發布階段(2019年1月—2019年7月)
1、全市污染源普查數據庫建設。建立全市污染源普查數據庫;開發建設污染源信息系統及相關技術應用軟件。
2、成果匯編。組織編寫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報告和技術報告,匯編整理可動態更新的污染源清單和污染源數據空間地理信息圖譜。整理污染源基本單位名錄庫和污染源普查數據庫檔案。
3、考核驗收。組織進行工作總結和技術總結,開展自下而上的驗收。
4、總結表彰。市政府組織對全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評選和表彰,向省普查辦推薦全省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5、公布普查結果。匯總、分析普查數據,形成總體報告,向社會公布普查結果。
六、普查經費
本次普查工作經費,按分級保障原則,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市級經費主要用于:本市普查實施方案制定,組織動員、宣傳、培訓,名單清查,入戶調查與現場監測,辦公場所及運行經費保障,普查質量核查與評估,購置設備(包括手持移動終端等),普查資料的建檔,數據錄入、校核、加工、檢查驗收、總結、表彰等。
縣級經費預算應滿足轄區內的普查工作任務要求,預算編制工作由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指導完成。
各級普查機構根據普查工作方案編制普查總體經費預算和分年度經費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作為污染源普查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分別列入各相關部門的部門預算中,分年度按時撥付。
七、相關要求
(一)保證質量
各級普查機構要對第三方機構、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選聘及日常工作加強監督和管理。普查員要按照自查、互查等方式對普查數據進行全面復查,檢查調查單位是否有重復和遺漏、填寫是否完整、數據質量是否可靠、計量單位是否準確、邏輯關系是否合理等,發現差錯,及時改正。復查工作完成后,各級普查機構要對普查階段的工作質量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質量檢查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要返工重新進行登記,直至達到規定的要求。
(二)落實責任
建立健全普查責任體系,明確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相關責任。建立普查數據質量溯源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開展普查數據核查和質量評估,嚴厲懲處普查違法行為。
各級政府對在普查工作中嚴重違反本實施方案有關規定的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應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要依法依規處理;對虛報、瞞報、遲報、拒報,或偽造、篡改普查資料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三)數據管理
各級普查機構及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普查中知悉的國家機密和商業、技術秘密履行保密義務。對外提供、發布普查數據需嚴格執行統計信息新聞發布管理的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提供的內容、時間和范圍,并事先報備上級普查機構審核。
普查數據不得作為對單位或政府部門政績考核的依據,不與其總量減排計劃掛鉤,不得作為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和收費的依據。
附件:相關部門普查工作職責
附件
相關部門普查工作職責
市環保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擬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階段的工作方案,組織普查工作培訓,對普查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和結果發布,組織普查工作的驗收。負責放射性污染源調查工作。
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污染源普查的新聞宣傳工作,指導市、縣做好污染源普查宣傳工作,組織辦好新聞發布會及有關宣傳活動。
市發改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應用。
市經信委:配合做好工業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
市公安局:負責向普查機構提供機動車登記相關數據、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數據,配合做好機動車污染源普查相關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市本級普查經費預算審核、安排和撥付,監督經費使用情況,并指導縣區財政部門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應用。協調測繪部門,負責利用地理國情普查成果為污染源空間定位提供地理空間公共基底數據,配合做好普查名錄庫建庫和相關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
市住建局: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機械等抽樣調查。
市城管局:負責做好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垃圾處理設施普查。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提供營運船舶注冊登記數據、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數據和國(?。┑拦酚^測斷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動源普查及相關成果分析、應用。
市水利局:負責提供有關入河(江、湖)排污口相關信息和有關水利普查資料、重點流域相關水文資料成果,配合做好入河(江、湖)排污口及其對應污染源的調查,負責提供入河(江、湖)市政排污口名錄、排水、水質監測等有關數據。
市農委、市畜牧水產局:市農委負責開展農業源、農業機械和漁船等污染源普查工作,對種植業生產活動水平情況調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成果的分析、應用。市畜牧水產局負責對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生產活動情況調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成果的分析、應用。
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負責提供納稅單位登記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成果的分析、應用。
市工商局:負責提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單位注冊登記信息。
市質監局:負責提供法人單位及其他組織機構、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信息,以及承壓鍋爐使用登記信息。
市統計局:負責提供全市基本單位名錄庫相關行業名錄信息和相關統計數據;指導污染源普查的質量管理和監督;參與指導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評估、分析。
永州軍分區后勤保障部門:按照國家統一要求組織實施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各縣區普查領導小組按照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相關部門要求,認真履行、落實本部門和本地區工作職責,加強協調配合,積極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實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