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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431100000/2017-04312 發文日期: 2017-10-17 發布機構: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社會 主題詞: 自然資源和規劃
        統一登記號: YZCR-2017-01029 信息時效性: 失效 文號 : 永政辦發〔2017〕30號
        關于印發《永州市社會投資補充耕地開發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 2017-10-31 11:30
        • 來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 發布機構: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字體:    

        YZCR-2017-01029

        永政辦發〔2017〕30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社會投資補充耕地開發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政府各辦委局、各直屬機構:

        《永州市社會投資補充耕地開發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0月17日



        永州市社會投資補充耕地開發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投資耕地開發項目管理,切實提高補充耕地質量,促進耕種措施落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條例》、《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湖南省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湘國土資發〔2014〕5號)、《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國土資辦發〔2012〕19號)、《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引導和規范社會投資耕地開發的通知》(湘國土資發〔2015〕43號)、《湖南省國土資源廳湖南省農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補充耕地項目驗收和指標確認工作的通知》(湘國土資發〔2017〕33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引進社會投資的補充耕地開發項目。

        第三條 社會投資補充耕地開發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林地保護和利用規劃、農田水利規劃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等相關規劃。

        (二)擬投資項目應取得當地村組和群眾支持,當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出具支持實施的書面意見并簽字蓋章。

        (三)社會投資主體應與擬開發耕地所在地村組簽訂土地租賃或流轉合同(合同應明確項目竣工后耕種期限不低于10年)。

        (四)不得涉及權屬主體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的區域。

        (五)新增耕地來源必須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為依據,確保地類符合耕地開發要求。

        (六)新增耕地率應達到60%以上,連片開墾新增耕地旱地規模原則上達到30畝以上,水田達到20畝以上(原則上一個項目必須在一個鄉鎮)。

        (七)周邊交通條件便利,能滿足基本的生產生活條件。

        (八)坡度適宜,最大地面坡度旱地不得大于25度,且具備滿足作物生長的基本水源;水田不得大于15度,且具備基本灌溉條件或充足水源。

        (九)土壤質地較好,最小土體厚度不得小于60厘米,一般以砂壤或壤土為宜,不得選擇極端的砂土或粘土區域。

        (十)具備自流灌溉條件,如確受自然條件限制,也應滿足新開耕地的基本灌溉條件。

        (十一)不得選擇土壤中度或重度污染區、生態脆弱區、水土流失易發區和河流行洪區等區域。

        第四條 社會投資補充耕地開發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因不由政府出資,項目實施可以不進行招投標,由投資主體自行組織實施。其選址、立項、設計和預算編審、工程監理、工程結算審計、項目驗收、指標確認等各個環節,按照政府投資的耕地開發項目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五條 項目選址由社會投資主體先行確定擬開墾地塊,再由縣級政府牽頭,組織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水利、環保等部門進行現場核實,確認地類、坡度、水源、土壤等條件符合相關規定后,出具選址踏勘報告。涉及灘涂、河流水面、林地等,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協助投資主體與有關部門溝通銜接,取得水利、林業等部門同意開發的書面證明。

        第六條 社會投資主體依據當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出具的支持實施書面意見,與村組簽訂的土地租賃或流轉合同(當地鄉鎮政府為鑒證方),以及相關部門同意開發的證明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申請立項??h級國土資源部門對申請立項條件審核后,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組織財政、農業、林業、水利、環保等部門和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有關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論證評審,下達項目立項批復。

        第七條 社會投資主體可自行委托具有資質的測繪、設計單位完成項目測量,編制設計和預算。設計方案應包括耕地質量建設指導意見書列明的建設內容,充分征求社會投資主體和當地村組意見,由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項目預算須由同級財政部門進行評審并出具意見。

        項目設計經批準后,禁止異址。工程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批準。

        第八條 社會投資主體要嚴格按照設計方案組織施工,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委托具有監理資質的機構進行監理。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項目設計、有關技術標準、合同約定和工程量清單進行工程監理,對工程投資、質量和進度進行控制,承擔監理責任。

        第九條 市土地開發整理中心應加強項目實施管理,督促項目實施進度,稽查工程質量,及時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縣級土地開發整理中心應加強項目現場管理,控制工程投資、質量和進度,及時處理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條 工程完工后,縣級土地開發整理中心組織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財政、農業、林業、水利等方面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村民代表根據項目設計進行工程驗收。

        社會投資主體在項目工程驗收合格后向農業部門申請新增耕地質量等級評定。其中新增耕地500畝以上的項目,報省農委組織耕地質量等級評定。農業部門要加大耕地質量評定工作力度,規范評定程序,加快評定進度,確保與驗收工作協同推進。土壤樣品檢測和耕地質量評定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工程驗收合格后,由批準立項的同級人民政府委托具有審計資質的中介單位或財政評審中心按規定出具工程結算審計報告和財務決算審計報告。

        第十一條 按照“誰投資、誰立項、誰驗收”的原則,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會同同級農業部門組織項目驗收。對項目的建設規模、工程數量質量,資金使用管理,補充耕地的地類、面積和質量等嚴格把關,對達不到驗收要求的,堅決不予通過。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核查設計實施及建設規模、新增耕地面積情況,各單項工程的工程量完成情況,工程建設質量和耕地質量情況,施工管理及制度建設情況,檔案管理情況,工程后續管理及效益情況,項目預算執行情況,會計賬簿、原始憑據、資金使用管理及制度建設情況,財務檔案管理等。

        第十二條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對其權限內項目完成驗收后應報市國土資源部門進行核實,市國土資源部門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認真核實縣級國土資源部門項目管理的各環節是否規范、到位;資料、圖件等是否真實、齊全;驗收認定的范圍、面積、工程、地類、質量等是否真實準確。并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核實意見(逐項說明以上核實內容)。超過規定期限未出具核實意見的,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可將驗收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申請補充耕地指標確認。 補充耕地指標不得自行處理,優先由當地政府用于耕地占補平衡。

        申請補充耕地指標確認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對其提供的資料、圖件和線文件等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項目驗收合格、指標確認后,由批準立項的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財政專項資金,按項目實際成本支出+合理比例利潤模式給予社會投資人項目投資補助。

        (一)按批準立項的同級人民政府委托具有審計資質的中介單位,或財政評審中心出具的財務決算審計報告確認的費用,給付社會投資人全額補助。

        (二)批準立項的同級人民政府依據工程結算審計報告核算項目實際成本支出,并以此為基礎確定合理比例,給付社會投資人一定利潤。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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