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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431100000/2017-03909 發文日期: 2017-07-03 發布機構: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社會 主題詞: 司法
        統一登記號: YZCR-2017-01020 信息時效性: 失效 文號 : 永政辦發〔2017〕21號
        關于印發《永州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通知
        • 2017-07-03 11:29
        • 來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 發布機構: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字體:    

        YZCR-2017-01020

        永政辦發〔2017〕21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政府各辦委局、各直屬機構:

        《永州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7月3日



        永州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確保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根據《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統一、公開、公眾參與和控制數量、提高質量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地區的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辦公室、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制部門(機構),依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規范性文件管理的有關工作。市人民政府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負責規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監察工作。各縣區、管理區參照執行。

        第二章 起草和審查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設立的工作部門和派出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可以依法制定規范性文件。議事協調機構、部門派出機構、部門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政府工作部門擬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事項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事先請示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設立的工作部門和派出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就下列情形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為了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或者上位規范性文件,就實施條件、實施程序作出具體規定的;

        (二)需要針對本地區、本行業管理的,將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或者上位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具體化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或者上位規范性文件授權制定規范性文件的:

        (四)需要就本地區、本行業行政管理特有的事項作出規定的。

        第七條 除《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外,規范性文件不得創設下列規定:

        (一)強制檢驗、檢測、檢疫、鑒定、評估、認可等;

        (二)市場準入主體、條件、標準和程序;

        (三)稅和非本級政府非稅收入的減交、免交、緩交;

        (四)法律、法規、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

        (五)民事、商事規則;

        (六)限定管理相對人購買指定的商品、接受指定的服務;

        (七)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企業、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限制或者變相限制本地產品輸往外地;

        (八)依法應當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決定的事項,依法應當由社會自律、市場調節的事項;

        (九)對其他機關、組織授予行政管理權;

        (十)屬于國家秘密的事項;

        (十一)不應在規范性文件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內容要科學合法,形式要結構嚴謹、條理清楚、表述準確、字詞規范、標點正確、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由政府指定一個部門起草;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由政府指定有關部門聯合起草。聯合起草的,應當明確一個部門主辦,其他部門協辦。

        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指定其有關內設機構或者下屬機構起草。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指定其有關內設機構或者下屬機構起草。

        擬規定的事項專業性強,或者涉及公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應當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與起草,或者委托有關專家、組織起草。

        第十條 起草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對所要解決的問題、擬規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進行深入調研和論證,必要時還應當進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十一條 起草單位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咨詢會、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專家學者和公眾的意見。

        起草涉及公眾重大利益、公眾意見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證。市、縣區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的聽證由起草單位組織,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主持。

        規范性文件起草中部門意見不一致的,起草單位須與有關部門充分協商。未協商一致的事項,不得在送審稿中規定。

        第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的,起草單位應當組織3名以上專家或者研究咨詢機構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

        第十三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初稿須經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審核、起草部門負責人討論,形成送審稿,由主要負責人簽署,報請政府審查決定。聯合起草的,初稿經主辦部門法制機構審核后,先由協辦部門負責人討論、再由主辦部門負責人討論,或者由聯合起草各部門負責人集中討論,形成送審稿,由聯合起草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后報請政府審查決定。

        部門規范性文件初稿由起草單位集體討論形成送審稿,報請制定機關審查決定。

        第十四條 起草單位報送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須將送審稿及其起草說明、依據等材料徑送制定機關辦公室。聯合起草的,由主辦部門報送。

        制定機關辦公室,應當對材料的齊備性、規范性和制定該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進行審查。材料齊備、規范且確有必要制定該規范性文件的,移送本機關法制部門(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制定機關辦公室應當保證本機關法制部門(機構)有足夠的合法性審查時間。

        第十五條 制定機關法制部門(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就制定主體、權限、程序、內容、形式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并向制定機關提交合法性審查報告。

        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法制部門(機構)要求起草單位補充依據、說明情況,或者要求有關單位協助審查的,起草單位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法制部門(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出具合法性審核報告,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制定機關不具有制定該規范性文件的法定權限,或者送審稿的主要內容不合法的,建議不制定該規范性文件;

        (二)應當事先請示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尚未請示的,建議待請示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制定;

        (三)應當公布征求意見稿但尚未公布、應當聽證但尚未聽證、應經專家論證但尚未論證的,建議退回起草單位補正程序;

        (四)送審稿的個別具體規定不合法的,逐一提出具體修改意見。

        第三章 決定和公布

        第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經合法性審查通過的,由制定機關辦公室提請本機關負責人集體審議決定;審議通過的,由主要負責人簽署。送審稿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提請審議和簽署。

        因重要緊急情況必須立即制定規范性文件的,送審稿經合法性審查通過后,可以直接提請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負責人決定和簽署。

        第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公布和印發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規定標注登記號。

        第十九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審議決定并簽署后,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登記、編制登記號,交本級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公布。

        第二十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審議決定并簽署后,編好文號,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統一登記、統一編號后印發,并由本級人民政府統一公布。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報送。

        部門報送規范性文件登記,須將規范性文件文本、合法性審查報告和依據等材料徑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材料齊備且符合要求的,政府法制部門予以受理;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政府法制部門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政府法制部門對報送登記的部門規范性文件進行形式審查,于受理之日起5日內登記、編制登記號,并出具《規范性文件登記通知書》,但是,對主體資格、制定權限等違法的,不予登記,并出具《規范性文件不予登記通知書》。

        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將已經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及時交本級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統一公布。

        第二十一條 政府工作部門就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事項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公布。

        第二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于統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上位規范性文件執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應當在文末注明。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列為依法行政考評內容定期考評。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報告年度依法行政情況,應當包括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況。

        第二十四條 實行規范性文件事后審查監督制度:

        (一)1、政府規范性文件,于公布之日起15日內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報送政府規范性文件備案的,應當同時將下列材料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報告1份;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紙質文本1份或電子文本1份;起草說明1份。

        2、垂直管理部門規范性文件,于本級人民政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后15日內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3、備案機關法制部門(機構)應于收到后15日內審查,合法的,予以備案,并按月公布目錄;違法的,不予備案。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違法,屬于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可以申請制定機關的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屬于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可以申請制定機關的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屬于垂直管理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可以申請制定機關的同級政府法制部門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法制機構審查。政府法制部門或者部門法制機構,應當于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一并審查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依法由本市行政機關處理的,有權處理的人民政府的法制部門或者部門的法制機構,須在法定期限內審查,并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復議機關。

        (四)上級機關指示審查、其他機關建議或者轉送審查規范性文件的,有管轄權的政府法制部門或者部門法制機構應于接到指示或者建議、轉送函后30日內,向上級機關書面報告或者向建議、轉送機關書面告知審查結果。

        依照前款規定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違法的,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執行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內審查完畢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

        第二十五條 有關政府法制部門或者部門法制機構不履行規范性文件審查處理職責的,上級或者本級政府法制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審查處理;必要時,可以直接審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政府法制部門和部門法制機構審查規范性文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上位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適用的依據: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立法法規定的效力原則確定適用的依據;

        (二)上位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法律、法規、規章;

        (三)不同位階的上位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最高位階的上位規范性文件;

        (四)同級政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一致的,報請該人民政府裁決適用的依據;

        (五)下級人民政府與上級政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一致的,報請上級人民政府裁決適用的依據。

        需報請上級人民政府裁決適用依據的,中止審查,待上級人民政府裁決后,恢復審查。

        第二十七條 政府法制部門或者部門法制機構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違法的,應當書面建議制定機關立即停止執行并自行糾正,制定機關須于接到建議函之日起20日內書面報告糾正結果。逾期不報告糾正結果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超越職權,或者依法需經批準而未經批準,或者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由負責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確認該規范性文件無效;

        (二)內容違法的,由負責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撤銷該規范性文件,或者由負責審查的部門法制機構提請本部門撤銷該規范性文件。

        確認規范性文件無效或者撤銷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本級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公布。

        第二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為5年,但是,標注“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2年。部署階段性工作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規定失效日期。

        起草單位應當于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進行評估,需要繼續執行的,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

        第二十九條 實行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與即時清理相結合的制度。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每兩年一次的規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于偶數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本機關現行規范性文件。

        情況變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廢止本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清理相應規范性文件。

        修改規范性文件,按照本辦法關于規范性文件制定的規定執行。宣布失效和廢止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本級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公布失效和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結果,應以書面材料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

        第三十條 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屬于制定機關。需要對規范性文件作出解釋的,由制定機關法制部門(機構)擬訂解釋草案,經制定機關審定后,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公布,與原規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制定機關法制部門(機構)可以就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答復咨詢。

        第三十一條 制定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或者不依法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的;政府法制部門或者部門法制機構不履行規范性文件審查職責,或者對審查發現的錯誤不予糾正的,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屬于本級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參照本辦法關于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按照本辦法關于部門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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