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7-03895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公共資源交易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7-01023 | 信息時效性: | 廢止 | 文號 : | 永政辦發〔2017〕24號 |
YZCR-2017-01023
永政辦發〔2017〕24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政府各辦委局,各直屬機構:
《永州市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若干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7月7日
永州市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若干規定
為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促進公平競爭,形成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維護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永州市市本級、各縣區(管理區、經開區,下同)依法應當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排污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條 進場交易。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全市進行公共資源交易的唯一有形市場和服務平臺。依法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競爭性談判、詢價、競價、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交易方式確定受讓人或者中標人的交易活動,必須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三條 監管職責。市、縣區監察、發改、財政、住建、國土、交通、水利、經信、農委、衛計、國資、林業、環保、房產等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根據各自職責,對本部門本行業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監督,受理舉報投訴,依法依規查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項目報批。市本級和各縣區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規模達到以下標準的,項目業主在執行各行業現有審批程序的基礎上,還需按以下規定報批。
(一)市內交易
1.市本級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總投資額200萬元以上(含本數)1000萬元以下的,報分管副市長審批。
2.市本級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總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含本數)5000萬元以下的,報常務副市長審批。
3.市本級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總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含本數)1億元以下的,報市長審批。
4.市本級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總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含本數)的,報市長辦公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集體決定。
5.各縣區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報批,可參照市本級標準執行,也可根據縣區實際情況確定不高于上述規定上限的審批標準。
6.凡經由市長或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主任或分管副市長擔任組長(主任)的市行業領導小組(管理委員會)研究同意的項目,不再重復報批。
(二)異地交易 全市公共資源原則上在市內進行交易,確需異地交易的,市本級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由市級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主任和市長審批;縣區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由縣區長(主任)或常務副縣區長(副主任)簽署意見后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主任和市長審批。
第五條 信息報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于每月5日前向市委書記、市長、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主任、市監察局、市發改委報送上個月已進場交易的項目信息和本月擬進場交易的項目信息。
第六條 責任追究。各行業主管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其他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違反紀律的,依照有關黨紀政紀規定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條,應進場交易而未進場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條,不按要求履行監管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力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四條,不按要求進行項目報批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五條,不按要求報送交易項目信息的。
第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队乐菔腥嗣裾k公室關于印發〈永州市加強市本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永政辦發〔2016〕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