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7-03881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自然資源和規劃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7-01010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辦發〔2017〕10號 |
YZCR-2017-01010
永政辦發〔2017〕10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政府各辦委局、各直屬機構:
為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健全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長效機制,預防礦產資源開發領域廉政風險,經市人民政府研究,現就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礦產資源規劃管控
(一)縣區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保障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貫徹實施。
(二)縣區人民政府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本級礦產資源規劃,經省國土資源廳批準后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應服從礦產資源規劃。編制礦產資源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符合我市礦產資源實際,密切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遵循客觀規律,切實可行;
2.綜合考慮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資源效益和環境效益,正確處理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其他自然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
3.開發與保護并重,開源與節流并舉,注重提高資源利用水平;
4.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綜合利用;
5.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三)根據我市礦產資源分布特征、礦業經濟現狀、外部建設條件及市場條件等,結合湖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將我市礦產資源主要礦區(礦產地)劃分為鼓勵開采區、限制開采區、禁止開采區和儲備保護區。開采規劃分區劃分依據:
1.鼓勵開采區:礦產資源豐富、分布相對集中、利于規模開發的地區;開發過程中能有效控制對生態環境影響的地區;屬國家急缺礦種分布區;礦產品市場前景好,易于形成規?;洜I的礦區。
2.限制開采區:國家產業政策限制開發、市場供應大于需求的礦種分布區;開采技術條件或綜合開發利用條件不成熟的地區;資源量有限的地方特色礦產區;開發過程中對生態環境有較大影響,地質災害易發區。
3.禁止開采區:國家產業政策禁止開發的礦種分布區;市場嚴重供過于求的礦種分布區;對生態環境具有重大影響或造成嚴重破壞且難以恢復的生態脆弱地區;國家及省政府規定禁止采礦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地質遺跡保護區、文物保護區的限定范圍,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及其安全控制范圍、地質災害危險區;公路、鐵路、重點水庫、河堤、重要水源地的一定范圍內及其他禁止開采區。
4.儲備保護區:為了進一步保護有限的優勢礦產資源,特將一些儲量大,開采規模小或者未開發利用的重要優質飾面石材礦、優質石灰巖和審章塘鉛鋅多金屬礦區列為礦產資源儲備保護區。
(四)加強鼓勵開采區內礦產資源規模開采和集約利用,形成一批大中型礦產資源開發基地。要重點規劃和統籌安排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引導和支持各類生產要素集聚,加快基礎設施建設,保障區內礦產資源開發必要的用地需求,促進大中型礦產地整體勘查和整裝開發,實現有序勘查開發、規模開采和集約利用,形成礦產資源穩定供給和創新資源開發模式的重要區域。
(五)禁止開采區內已設礦業權,一律退出。限制開采區內已設礦業權,符合限制條件的,可以保留;不符合限制條件的,一律退出??h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的礦業權退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按期退出礦業權。
二、嚴格依法出讓礦業權
(六)發揮市場配置礦產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 “規劃控制、計劃投放、市場配置”的原則,制定礦業權出讓年度計劃,并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新設礦業權一律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有償出讓,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必須于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20日內,在當地政府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站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網站上發布公告。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招商引資項目與礦產資源配置掛鉤。不得為特定主體“量身定制”礦業權設置方案,不得為特定主體設置礦業權出讓前置條件,不得對礦業權出讓進行行政干預,不得阻礙符合法定條件的礦業權申請人參與礦業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活動。
三、嚴格規范礦業權交易行為
(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轉讓礦業權,必須按照規定進入本級或者上級的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礦業權交易機構集中公開交易。
(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出讓的礦業權,其出讓底價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測算和評估,經集體決策確定。國有企事業單位轉讓礦業權,需要確定礦業權轉讓底價的,必須進行評估,并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
四、嚴格礦業權延續變更管理
(十一)除法定原因外,審批機關不得受理礦業權人逾期提交的礦業權延續登記申請。以有償方式出讓的采礦權,出讓期滿后,經儲量核實評審備案,還有保有資源儲量或者新增資源儲量的,準予延續。新增資源儲量必須按照規定補繳價款。
(十二)以申請在先方式取得的探礦權,審批機關不得審批高風險礦種變更或者增加低風險礦種。下級發證的采礦權不得變更或者增加上級發證權限的礦種。
五、嚴格集體決策和信息公開制度
(十三)礦業權的協議出讓、礦種變更、擴大勘查開采范圍、出讓方案審批等重要事項,審批機關必須集體決策。其中,協議出讓礦業權必須符合國土資源部規定協議出讓的幾種情形,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且在“全國礦業權出讓轉讓公示公開系統”進行為期不少于七個工作日的公示,無異議方可批準。
(十四)申請礦種變更和擴大勘查開采范圍,須在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網站進行為期不少于七個工作日的公示,無異議方可批準;礦業權出讓方案批準后,應當于七個工作日內,在當地縣級政府網站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網站上公告。
六、嚴格規范社會中介服務
(十五)除依法設定的中介服務事項之外,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設置礦業權審批前置中介服務。礦業權審批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務機構。礦業權評審評估機構必須以公開競爭的方式選擇,評審評估結果按照規定備案。
(十六)嚴格中介服務管理,建立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懲戒和淘汰機制。嚴肅查處出具虛假報告、轉包中介服務項目、出借中介服務資格資質等違法違規行為。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列入 “黑名單”,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七)加強礦業權評估監督管理,推行評估過程全程公開公示制度和監管制度,嚴防地勘成果、儲量評審及礦業權評估弄虛作假,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七、嚴格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行為
(十八)督促礦業權人依法依規勘查和開采礦產資源,合理編制開發規模與資源儲量規模相匹配的開發利用方案。對列入國家生產總量控制的保護性開采礦種,嚴格執行總量控制計劃,嚴禁無計劃或者超計劃生產。
(十九)嚴格執行《關于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促進安全生產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國資發〔2015〕28號)、《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嚴格新建礦山開采企業準入的通知》(永政辦發〔2015〕22號)文件,從嚴控制礦山開采準入。一是礦權總數不能突破《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規定的礦權數量。二是滿足最低開采規模,達到最低開采年限。三是科學劃定礦區范圍,保障礦產資源充分利用??梢哉w開采的山體不能分割劃界,應實行整體開采;對不適宜整體開采的山體,原則上按等高線劃定礦界,不得以山脊線作為礦界,要盡可能地減少邊坡。四是滿足安全生產相關要求,擬新設礦權是否符合基本安全開采條件,應征求安監部門的意見。
(二十)礦業權人實施礦產資源開發涉及林地的,必須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辦理林地使用手續,且不得改變林地性質。
(二十一)嚴格執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和《土地復墾條例》,督促礦業權人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義務。探礦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照勘查實施方案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工作量。探礦權不得布置坑探工程,嚴禁 “以采代探”。
(二十二)礦業權人憑采礦許可證到有關部門和單位辦理用地、用電、用水、營業執照、申請貸款和使用爆炸物品等有關手續,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為無采礦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辦理與采礦活動有關的手續。
(二十三)加強對礦業權人行為的社會監督。市、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探索建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探索建立礦業權人信用約束機制,加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社會監督力度。
八、嚴格保護礦山生態環境
(二十四)礦業權人應認真制定《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并嚴格履行該方案中的職責,加強全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辈?、開采礦產資源造成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縫等地質災害的,應采取措施進行治理,防止災害擴大,并及時向地質災害發生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二十五)采礦權人應當對被污染、破壞的礦區環境進行治理,恢復森林植被,妥善處置開采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和廢石。排放污染物的,必須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要求。以露天方式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邊坡穩定。
(二十六)在地質遺跡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水資源保護區和需要特殊保護的河道、林地等范圍內,禁止損害保護對象的礦產資源開采活動。
(二十七)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時,發現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自然遺跡、人文遺跡,應當加以保護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二十八)采礦權人在采礦終止時,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閉坑,在閉坑前向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或其委托機關提交閉坑報告,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儲量消耗、回填復墾、植樹種草等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閉坑手續。
九、嚴格礦產品加工管理
(二十九)不再單獨設立只從事礦山開采銷售原礦的礦山企業。優質礦產資源優先配置給具有資金、技術管理優勢的大型深加工企業。
(三十)礦業權人應在礦山所在地投資建設相應礦種礦產品加工企業,生產規模不低于采礦許可證規定的最低年開采規模,保障礦產品在礦山所在地進行加工,提升礦產品附加值。
(三十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礦產資源采、選活動的監督管理。開辦選礦廠和專門從事選礦活動的,須經市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國民經濟發展和維護礦業秩序的需要,對少數重要礦產品的經營,可以實行許可證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銷售無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開采的礦產品。
十、嚴格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三十三)市、縣級政府必須嚴格落實共同責任機制,嚴肅查處無證勘查開采、越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等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違反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自然資源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行為;堅決打擊私挖盜采、“以采代探”和“邊探邊采”等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嚴格責任追究
(三十四)市、縣級政府應當重點整治違法違規審批出讓礦業權、干預礦業權審批和中介服務、干擾礦山企業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等行為。必須嚴格執行違規干預插手記錄報告制度、重大情況報告制度和終身負責制度。
(三十五)市、縣區級監察機關應當強化監督檢查,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重點環節、重點崗位、重點人員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對礦產資源開發領域違紀違規行為嚴肅執紀問責。嚴禁國家公職人員違規辦礦或入股參與礦山經營,一旦發現,堅決予以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