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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431100000/2016-01120 發文日期: 2016-04-21 發布機構: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社會 主題詞: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統一登記號: YZCR-2016-01015  信息時效性: 失效 文號 : 永政辦發〔2016〕18號
        關于印發《湖南涔天河水庫擴建工程項目灌區工程建設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
        • 2016-04-29 15:24
        • 來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 發布機構: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字體:    

        YZCR-2016-01015

        永政辦發〔2016〕18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湖南涔天河水庫擴建工程項目灌區工程建設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


        江華瑤族自治縣、道縣、寧遠、江永縣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湖南涔天河水庫擴建工程項目灌區工程建設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21日



        湖南涔天河水庫擴建工程項目灌區工程建設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工作責任,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永州市委辦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違反作風建設要求影響工作執行力行為問責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永辦發〔2014〕16號)和永州市紀委、永州市監察局《關于影響涔天河水庫擴建工程建設效能和損害工程建設環境責任追究規定》(永紀發〔2013〕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永州市涔天河水庫擴建工程協調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永州市涔天河水庫擴建工程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江華、江永、道縣、寧遠四縣涔天河灌區協調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涔天河灌區公司以及工作人員。

        第三條 責任追究堅持依紀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相稱,懲教并舉、違規必究的原則。

        第二章 責任追究的情形

        第四條 在涔天河灌區工程建設、征地拆遷和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單位(部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對工程建設、征地拆遷和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宣傳、發動、部署不到位,導致群眾產生抵觸行為,影響工程進度的;

        (二)因未按政策落實,補償資金發放不及時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項目法人單位不能按時完成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工程建設計劃的;責任單位不能按責任書要求完成征地拆遷、籌資、補償安置計劃的;

        (四)對市委、市政府和市涔天河協調領導小組部署的工作以及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不能按要求完成,影響工程建設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程優化施工環境責任制或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或協調、維護施工環境不力以及信訪、維穩工作存在明顯過錯激化群眾矛盾,引發阻工事件、群體性事件或重大突發事件且未在第一時間妥善處理,影響工程施工的;

        (六)對部門、單位之間需要相互協調或配合的工作,主責單位不主動作為或相關單位不積極配合,推諉扯皮,辦事拖拉的;

        (七)項目法人單位因資料提供、設計變更影響、配合協調、資金撥付等不及時,對工程建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八)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落實不力,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九)有關單位(部門)未能及時協調施工道路、臨時用地影響工程建設的;

        (十)影響灌區工程建設工作的其他情形。

        (十一)在灌區工程建設中涉嫌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三章 責任追究的方式及運用

        第五條 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對個人和單位的追責。

        (一)對個人的追責方式主要包括:

        1.批評教育;2.書面檢查;3.誡勉談話;4.通報批評;5.

        停職檢查;6.調離崗位;7.引咎辭職; 8.責令辭職;9.免職;

        10.辭退或者解聘。

        (二)對單位的追責方式主要包括:

        1.責令說明情況,限期解決問題;2.通報批評;3.黃牌警告;4.取消單位年度評先評優資格;5.建議主管部門調整責任單位領導班子。

        以上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凡發生本辦法第四條第(一)至(十一)項所列情形的,根據其行為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程度,除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處理外,還應當視情形追究領導責任。涉及違紀的,依紀依規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對應當追責的人員,根據追責情形的具體情節確定

        追責方式:

        1.情節較輕的,予以批評教育、書面檢查或者誡勉談話;

        2.情節較重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公開檢討或停職檢查或者調離崗位;

        3.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免職、辭退或者解聘。

        4.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責:

        1.在追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串供、作偽證、不配合調查的;

        2.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拉攏調查人員的;

        3.打擊、報復、威脅、陷害調查人、檢舉人、投訴人、證人和其他相關人員的;

        4.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損失或影響繼續擴大的;

        5.同時發生兩種追責情形或三個月內出現兩次以上追責情形的;

        6.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追究責任:

        1.因不可抗力影響工程建設進度的;

        2.主動采取措施糾正錯誤,減少損失,挽回不良影響的;

        3.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承擔責任的;

        4.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情節。

        第四章 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六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責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權限和相關規定程序,由市涔天河協調領導小組會同紀檢監察集團或主管單位調查。法律、法規、規章對相關問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對因舉報、投訴、控告、查辦案件、審計、信訪、媒體曝光或者其他方式發現的應當追責的線索,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后,對需要實行追責的,由調查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向追責決定單位提出追責建議。

        (二)追責決定單位應當根據調查部門提出的追責建議,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追責決定,并將追責決定情況送涔天河水庫擴建工程協調領導小組。

        (三)追責決定單位作出追責決定后,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四)調查部門按管理權限,負責對追責線索進行調查。追責調查一般應在三十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適當延長。

        (五)追責決定單位對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作出追責決定和作出對追責對象申訴處理決定,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六)作出追責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追責對象的陳述和申辯,并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

        (七)受到批評教育方式追責的,由追責決定單位或追責對象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并督促其整改。受到其他方式追責的,追責決定作出后,追責決定單位應當制作《追責決定書》?!蹲坟煕Q定書》應當寫明追責事實、追責依據、追責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

        (八)領導干部或擔任職務的工作人員以及受到追責的單位拒不執行追責決定又不在規定期限申訴或報告的,建議依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受到追責的本人或單位主要負責人一律先免職,再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九)被問責追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復核;如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于復核決定作出15個工作日內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訴。受理機關應在收到復核(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維持、減輕或者撤銷原問責(復核)決定的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對解聘或辭退決定不服的,可根據有關規定申請仲裁。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原問責決定的執行。

        (十)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在收到《追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追責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追責決定機關單位。

        (十一)上級機關、其他機關要求實施追責的,追責對象所在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其處理結果。

        (十二)對受理他人和其他組織的實名投訴,應按規定給予答復。

        (十三)調查人員辦理的問責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十四)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導致調查出現錯誤或者失誤,致使作出錯誤追責決定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責任追究結果的運用

        第八條 相關責任人受到追責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到批評教育、書面檢查的,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二)受到誡勉談話的,取消當年評選評優資格,且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重用;

        (三)受到通報批評、責令公開檢討等追責的,當年年度考核評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

        (四)受到停職檢查、調離崗位、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免職等問責的,當年度考核評為不稱職(不合格);

        (五)停職檢查的期限按有關規定執行。停職檢查期滿后,是否恢復履行職務,應當根據個人表現、群眾意見和組織考核的意見,由追責機關決定或提出建議;

        (六)對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追責處理的領導干部,根據追責情形至少一年不安排職務,至少兩年不得擔任高于原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較長的規定執行。影響期滿后重新任職或提拔任職的,應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書面報告并經審查同意后,黨委(黨組)方可研究決定;

        (七)對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決定

        任免的人員,采用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5至10目追責方式進行追責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八)聘用人員一年內受兩次誡勉談話以上追責處理的,依法依規予以解聘;

        (九)追責對象的《追責決定書》等有關材料應及時歸入其個人檔案。追責決定應以適當方式向所在單位公布。

        第九條 單位受到追責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單位全年兩次受到追責處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全年三次受到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1至4目追責處理的、兩人次受到第五條第(一)款第5至10項追責處理的,對該單位主要領導進行誡勉談話;

        (二)對單位全年三次受到追責處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全年四次受到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1至4目追責處理的、三人次受到第五條第(一)款第5至10目追責處理的,對該單位主要領導調離工作崗位或責令辭職。

        第六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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