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6-02192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農業農村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6-01002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辦發〔2016〕3號 |
YZCR-2016-01002
永政辦發〔2016〕3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直各單位:
《永州市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月12日
永州市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工作,科學規范認定程序,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的意見》(湘政辦發〔2014〕46號)和《湖南省農業委員會關于做好湖南省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湘農發〔2015〕14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新型職業農民是指職業特征明顯,將農業生產、經營或服務作為穩定職業,具有較高的文化素質和農業生產管理技能,生產經營規模達到一定標準,并以農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現代農業從業者。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型、專業技能型和專業服務型職業農民三大類。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是指立足當地產業特點,符合當地認定條件和標準的農業從業者,經綜合考核和評審,對合格者頒發新型職業農民證書并向社會公布的程序規范認定。
第四條 新型職業農民證書由農業部統一證書式樣,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并非務農門檻,而是農業從業者科技文化素質、專業操作技能、經營管理能力并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憑證。
第五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含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結合當地產業發展特點和生產要求,以職業水平、教育培訓情況、生產經營規模、生產類型、生產經營效益和示范帶動能力等參考要素,因地制宜,科學制定本地區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辦法,并涵蓋初、中、高三個等級認定標準??h區人民政府為認定主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資格認定
第六條 認定原則:新型職業農民資格認定堅持“政府主導,農民自愿,突出重點,統籌推進,因地制宜,分類認定”的原則,按照“縣區為主,省市協調”的工作機制,縣區統一進行認定,報“市新型職業農民評審專家組” 評審存檔,并反饋省里備案。實行認定動態管理,堅持寬進嚴出,每年認定一次。
第七條 職業類型:新型職業農民資格按生產經營型、專業技能型和專業服務型三種類型分類認定。
第八條 認定條件及標準
(一)認定條件。應同時符合以下六個條件:
1、永州市境內從事農業生產或經營人員。
2、年齡在18至55周歲的農村勞動力,產業發展成績突出者,可放寬至60周歲。
3、以農業為主要職業,穩定從事農業生產或服務3年及以上。
4、連續1年以上參加新型職業農民系統教育培訓或相關培訓且考試合格,取得農業職業技能鑒定證書、農民技術職稱、相關農業職業資格等證書。
5、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初級新型職業農民一般應具有初中以上學歷,收入應達當地農民人均收入的3—6倍;中級新型職業農民應具有高中(中專)以上學歷,收入應達當地農民人均收入的7—9倍;高級新型職業農民應具有相當農業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收入應達當地農民人均收入的10倍以上。
對獲得初級職業農民資格證書的方可考核認定中級,獲得中級的方可考核認定高級。對生產中有重大貢獻并獲得縣級以上行政部門表彰獎勵,經本人申請可直接參加中級以上職業農民資格認定。
6、自愿參加認定并接受政府安排的各項培訓。
(二)標準
1、生產經營型職業農民
(1)種植業:糧油作物種植30畝以上,經濟作物種植10畝以上,園藝作物種植露天10畝以上,同等條件下種植收益年收入高于當地農民平均水平1倍以上, 幫助農民增收致富的業主或技術骨干人員,年收入3萬元以上。其中種植業家庭農場主年收入應達10萬元以上。
(2)養殖業:常年生豬年出欄500頭以上、肉禽年出欄5000羽以上,蛋禽存欄5000羽以上,牛出欄10頭以上,羊出欄50只以上,水產養殖50畝以上,同等條件下養殖收益年收入高于當地農民平均水平1倍以上, 幫助農民增收致富的業主或技術骨干人員,年收入5萬元以上。其中養殖業家庭農場主年收入應達10萬元以上。
(3)農民專業合作社骨干成員從事農業生產年收入5萬元以上且明顯高于當地農民平均水平。
2、專業技能型職業農民:在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業企業等新型生產經營主體中較為穩定地從事農業勞動,并以此為主要收入來源,具有一定專業技能的農業勞動力,主要包括農藝工、園藝工、畜牧工、水產工等,年工資收入5萬元以上。
3、專業服務型職業農民:在社會化服務組織中或個體直接從事農業產前、產中、產后服務,并以此為主要收入來源,具有相應服務能力的農業社會化服務人員,主要包括種植業服務人員、畜牧業服務人員、漁業服務人員、農機服務人員和其它農業產業崗位服務人員等,年收入3萬元以上。
第九條 認定程序:
1、個人申請。符合新型職業農民資格認定標準者,由本人自愿提出認定申請,填寫《新型職業農民信息采集表》(農業部統一式樣),并提供個人身份證、新型職業農民培訓證、學歷證明、職業資格證以及生產經營業績材料。
2、村鎮推薦。村(居)委和鄉鎮政府對申請人填報信息和提交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推薦意見后,上報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3、縣區審核??h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認定管理辦法,組織“縣區新型職業農民評審專家組”開展認定審查審核工作,并經實地考察后,出具認定意見,報“市新型職業農民評審專家組”評審。
4、省市備案。“市新型職業農民評審專家組”根據出具的認定意見進行評審,簽署評審意見備案后,反饋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并上報省里備案。
5、公示發證??h區政府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新型職業農民評審專家組”的評審意見,對擬認定的新型職業農民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認定發證,并向社會公布。
對于生產經營規模成型,生產效益突出,生產技術和經營模式先進、示范帶動作用明顯,群眾認可度高的可破格進行資格認定。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獲得新型職業農民資格認定者,應享有相應權利和承擔相應義務:
(一)享有權利
1、持有新型職業農民證書人員除享受現有各項強農惠農扶持政策外,按照證書級別享受新型職業農民專項扶持和獎勵政策,享受金融信貸服務支持優先政策;
2、優先推薦和選派參加各類農業科技會議培訓、學歷教育、學習考察和經驗交流等政策性優惠活動;
3、優先申報農業科技推廣等各類農業科技項目及相應配套服務政策;
4、優先享受各類新增農業補貼和支持政策。
(二)承擔義務
1、科學配置和合理利用農業生產資源,根據自身產業進行一定程度的創新創業,推廣綠色、循環和低碳農業生產技術,提供合格、安全農產品;
2、示范和引導周邊農戶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嚴格按生產技術規程操作,保證生產經營符合國家標準;
3、掌握先進成功生產經營模式,市場應變能力強,自覺運用先進農業技術發展生產,每年按時完成農業培訓所規定的學時要求;
4、協助開展農業情況調查和公益性服務,帶動當地農民致富。
第四章 認定管理
第十一條 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新型職業農民信息庫和職業農民檔案,實行電子化管理,由專人負責。同時不定期核查、統計和更新信息庫,確保信息及時準確,并開展好互聯、互動在線信息服務。
第十二條 新型職業農民證書由農業部統一證書式樣,省里統一印制、編號,實行省市兩級備案制管理??h區人民政府或授權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和管理。新型職業農民證書只限本人使用,嚴禁偽造和違規發放。
第十三條 新型職業農民資格由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就產業發展、帶動增收和培訓教育等方面情況進行考核復審,每年考核復審一次。市級負責復核,省級審驗。連續兩次不合格的,報市級復核,并經省級審驗后,取消資格,注銷證書。
第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新型職業農民資格,收回新型職業農民證書,不再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一)有違法違紀和失信行為的;
(二)套取國家項目資金的;
(三)個人過失等因素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后果的;
(四)農業生產規模低于新型職業農民認定最低標準或當地示范帶動作用不顯著或退出農業生產領域的;
(五)連續兩次不按要求參加培訓學習或不接收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管理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