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6-02196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治安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6-01004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辦發〔2016〕6號 |
YZCR-2016-01004
永政辦發〔2016〕6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轉發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等單位
《關于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和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直相關單位:
市衛計委、市司法局、市政府金融辦《關于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和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月18日
關于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和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
市衛計委 市司法局 市政府金融辦
為建立符合我市實際的醫療風險轉移與醫療糾紛調解相結合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完善醫療執業風險的社會分擔機制,提高患者、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防御醫療風險的能力,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根據《司法部衛生部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司發通〔2010〕5號)和《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醫療責任險工作的意見》(國衛醫發〔2014〕42號)精神,現就我市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和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和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
現階段,我市的醫療服務能力和醫療保障水平與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還有一定差距,人民群眾對疾病的診治期望值與醫學技術客觀局限性之間的矛盾長期存在,醫療糾紛呈現訴求高、調解難度大、糾紛情況復雜的趨勢,一些醫療糾紛甚至逐步演變為“醫鬧”,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對于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維護社會穩定意義重大。
保險是市場經濟體制下進行風險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醫療責任保險是在醫務人員從事與其資格相符的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傷亡或健康損害,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保險品種。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對于增強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醫療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化解醫療風險的能力,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保障雙方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和部門聯動
各級衛生計生、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溝通與協作,建立健全醫療糾紛調解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通報工作情況,共同研究和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指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加強管理;督導醫療機構建立健全醫務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公示和責任追究制度、醫療質量監控和評價制度、醫患溝通制度及安全責任制度,制定醫療糾紛處置預案(報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按照規定標準設立患方接待場所,接受患方咨詢和投訴;要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療理念,引導醫務人員遵守衛生法律法規和技術操作規范,增強責任感,以更高的專業技術水平服務于患者,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要積極指導各醫院做好醫療糾紛的處置工作,引導醫患雙方依法妥善解決矛盾糾紛,防止事態的擴大。要積極組織醫療機構統一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建立與醫療糾紛調處工作機制相適應的統保制度。
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確保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心做到依法、規范調解。要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心與衛生行政部門、保險部門的溝通,建立信息共享、互動合作的長效工作機制;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心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教育培訓,定向評估,提高人民調解員的調解能力和調解水平。
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要積極引導保險公司參與醫療責任保險的承辦工作,督促醫療責任保險承辦機構做好保險理賠和服務工作。
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根據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醫療護理操作規范、常規和醫療責任保險合同以及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如實填報相關信息,積極參保;要配合醫療糾紛調處組織做好各類醫療糾紛轉移、化解及醫療責任保險理賠工作。
三、全面推進醫療責任保險統保工作
根據《關于改進公立醫院服務管理方便群眾看病就醫的若干意見》(衛醫管發〔2010〕14號)精神,按照統一保險方案、統一產品責任、統一工作步驟、統一保險價格、統一參加保險、統一調賠服務“六統一”的原則,在全市范圍內推行醫療責任保險統保工作。
(一)醫療責任保險按照“政策引導、政府推動、分級負責、市場化運作”的原則進行統保,由保險公司會同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設計起草醫療責任保險工作方案,協助醫療機構投保、索賠。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心要建立和完善相關機制、制度,建立醫療風險數據庫,完善醫療糾紛風險管理體系。
(二)市衛計委會同市政府金融辦組織相關醫療機構代表、律師代表對醫療責任保險方案論證,確定保險方案。通過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的方式,選擇符合醫院實際的保險公司及保險費率。醫療機構可根據自身風險狀況和保險需求,在投保醫療責任險的基礎上,自愿選擇相關附加險,包括針對醫務人員、患者意外傷害保險等,建立健全醫療機構風險管理體系。
(三)創新醫療糾紛處理機制。按照“調解優先、雙方自愿”的原則,參保的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糾紛后,醫患雙方均可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心提出調解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心應當及時受理,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采取說服、教育、疏導等方式,促使醫患雙方當事人消除隔閡,在平等協商、互諒互讓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調解過程中,必要時應組織召開由醫學專家、法律專家、保險專家、司法鑒定專家等組成的醫療責任保險賠償鑒定會對醫療糾紛進行定責、定損、定賠。根據賠償決定進行調解,簽署調解協議,由承保的保險公司理賠。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應告知當事人通過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司法訴訟等方式解決糾紛。
(四)建立市級統籌的醫療責任保險。按照分步實施原則,全市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二級(含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和民營醫院醫療責任保險的統保工作;每年底前完成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療責任保險的統保工作。已自行投保類似醫療責任保險的,應于保險到期后,參加全市醫療責任保險統保。
四、認真落實醫療保險工作責任
(一)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采取有力措施,組織和督促轄區醫療機構加入醫療責任保險,整體推動全市醫療責任保險工作開展。同時,要將醫療責任保險開展情況列入創建平安醫院和醫院評審工作考核內容,并與醫療機構校驗掛鉤。
(二)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要不斷提高醫療質量和服務、管理水平,做好醫療責任風險防范,減少醫療糾紛發生。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所需繳納的保險費用,由醫療機構按規定記入醫療機構成本,從業務費中列支。嚴禁因參保醫療責任保險提高醫療收費標準增加患者負擔。
(三)承保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嚴格執行保險費率;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認真研究和不斷完善符合我市實際、價格低廉的保險產品,確保醫患雙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四)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心要加強自身建設。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其辦公場所、辦公設施、工作經費由同級財經解決,鼓勵通過吸納社會捐贈、公益贊助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渠道籌措工作經費。建立醫療糾紛現場處理、突發醫療糾紛緊急處理和定期會議等規章制度,提高調解工作規范化程度。要認真學習調解業務知識,分析研究調解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積極探索開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新途徑和新辦法,不斷積累經驗,開拓創新,推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健康發展。
本意見從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