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5-02140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財政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5-01023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辦函〔2015〕96號 |
YZCR-2015-01023
永政辦函〔2015〕96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本級置換中心城區農村信用聯社不良貸款清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冷水灘區、零陵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永州市本級置換中心城區農村信用聯社不良貸款清收工作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9月8日
永州市本級置換中心城區農村信用聯社不良貸款清收工作方案
為支持中心城區三家農合機構(零陵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冷水灘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永州瀟湘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整合組建湖南瀟湘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關于研究政府置換城區農合機構不良貸款的會議紀要》(永府閱〔2015〕53號)和2015年7月16日市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精神,加快清收置換不良貸款進度,最大限度減少財政支出,特制定本方案。
一、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清收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成立永州市本級不良貸款清收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清收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紀委分管副書記、市財政局局長和市政府金融辦主任任副組長,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省信用聯社永州辦事處、零陵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冷水灘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不良貸款清收辦公室(以下稱清收辦,設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工作人員由清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抽調組成,具體負責不良貸款清收的日常工作。
二、目標任務
清收工作從本方案發文之日開始,在2015年12月30日前初步完成清收工作。
三、工作步驟及措施
(一)2015年9月10日以前,由零陵區、冷水灘區農村信用聯社對所置換貸款的原始借據、貸款合同、相關擔保、抵(質)押合同資料、抵(質)押品等進行清理,安排專人負責逐項登記造冊,建立臺賬,并將臺賬及上述資料復印件送清收辦。
(二)2015年9月10日到9月18日,清收辦接收資料后對債務人資產情況逐筆核實界定,做到“四清”,即清楚欠款個人(單位)情況、清楚欠款具體事由、清楚清欠難點、清楚清欠的切入點,在此基礎上逐戶逐筆填寫《催收通知書》。
(三)2015年9月30日前,清收辦將《貸款催收通知書》和欠款統計明細表送達借款單位、借款人以及借款人工作單位。與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欠款人面談,動員欠款人自覺主動還款。對具備償還能力的單位和個人,限期在2015年10月20日前將所欠貸款本息歸還到位;對貸款金額較大、一次性償還確有困難的,采取“債務認定、新息不欠、逐年還本、老息滯后處理”的措施,完善擔保手續,簽訂還款協議,分期償還。
(四)對截止日(2015年10月20日)止仍未履行還款義務,且不簽訂還款協議的借款單位和個人,在永州紅網、《永州日報》和永州電視臺等主要媒體上進行公開曝光。
(五)公開曝光后仍無還款意愿的借款單位和個人,按下列原則分類清收:
1. 在職黨政干部、國家公職人員拖欠或以個人名義擔保拖欠的貸款,責任人屬市財政工資統發人員的,由市財政局商其所在單位提出分月扣款計劃,報工資統發中心從工資中扣款,扣款標準原則上為本人工資減去最低生活費(按湖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60%計算)后的金額,扣款持續到還清本息為止;責任人不屬財政工資統發人員但所在單位有市財政安排的工作經費的,由市財政局商所在單位,從單位工作經費中扣除,再由單位向職工扣回。
2. 責任人屬市直統發離退休工資人員的,由市人社局負責,比照第一條程序和標準提出并執行分月扣款計劃。
3. 企業單位欠款人有主管單位的,由主管單位負責扣回;有擔保單位的,責成擔保單位追回;無法追回而擔保單位又有還款責任的,由財政從擔保單位經費中扣回;改制企業由清收辦通知改制辦扣回。
4. 倒閉、破產及解散企業單位的欠款,經清收辦確認債務成立且單位確實無法償還債務的,報經市政府批準后,予以核銷。
5. 上述情況以外欠款以及惡意拖欠債務涉嫌犯罪的,經清理甄別后,視情況分別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逐項清收。
四、工作考核
為充分調動清收人員的積極性,對在清收工作中作出積極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獎勵。獎勵資金按收回本金的20%、利息的40%提取,每季度計提一次,經市政府批準后直接獎給完成清收任務的單位,主要用于清收期間工作經費和獎勵清收人員。涉及多個單位共同完成清收任務的,提取的獎勵資金按以下原則分配:兩個單位共同完成清收任務的,牽頭單位占60%,配合單位為40%;三個及以上單位共同完成清收任務的,牽頭單位占40%,配合單位共享60%。對完成任務不好的單位,將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五、本工作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