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5-02142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城市管理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5-01024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辦發〔2015〕42號 |
YZCR-2015-01024
永政辦發〔2015〕42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燃氣事故責任保險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直各單位:
《永州市燃氣事故責任保險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9月28日
永州市燃氣事故責任保險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燃氣安全事故,化解燃氣事故風險,保護燃氣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燃氣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時、有效救治,或因燃氣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傷殘得到經濟補償,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安監局湖南保監局〈關于在全省重點行業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11〕79號)等法規、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市范圍內燃氣事故責任保險投保、理賠、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燃氣事故責任保險是指燃氣企業和燃氣用戶對因燃氣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進行保險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燃氣事故是指燃氣企業在生產或經營場所以及燃氣用戶在工作場所或居住場所內因燃氣引起的火災、爆炸、爆燃、中毒造成的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故。
本規定所稱燃氣企業是指取得合法經營資質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等。
第四條 燃氣事故責任保險工作應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有效防范、共同保障、以人為本、和諧共建、公開公平、及時便民、投保自愿的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政府辦公室負責燃氣事故責任保險工作的統一組織、宣傳、協調和督促落實。
第六條 城管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推動燃氣企業和燃氣用戶辦理燃氣事故責任保險投保手續,協調保險理賠事宜,大力支持燃氣事故責任保險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宣傳引導。
第七條 物價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承保公司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收取保險費。
第八條 安監主管部門負責燃氣安全生產的相關監督檢查工作。
第九條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燃氣設施、設備的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第十條 質監部門負責燃氣壓力容器、管道的安全檢查工作。
第三章 投保與承保
第十一條 燃氣事故責任保險的承保公司采取招投標的方式確定。
第十二條 承保公司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的《燃氣責任保險條款》等規定,及時做好燃氣事故責任保險的承保、理賠工作。
第十三條 承保公司對燃氣企業實行一戶一單承保,見費出單。
第十四條 燃氣企業要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投保本企業燃氣事故責任保險,同時可根據承保公司的委托代收燃氣用戶投保的燃氣事故責任保險費,及時向承保公司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燃氣用戶投保燃氣事故責任保險,承保公司可按照合同約定委托燃氣企業代收保險費,見費出單。
第四章 保險責任、保險費及賠償限額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燃氣責任事故,造成其本人、家庭成員、雇員或其他人員人身傷亡和醫療費用及財產損失,依照保險條款及保險合同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燃氣生產、經營企業的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生產或經營場所范圍內因燃氣管道、設備等設計、安裝、調試、維護不當或過失引起的火災、爆炸、爆燃、中毒;
(二)燃氣用戶的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工作場所、居住場所內,在使用燃氣過程中因疏忽或過失引起的火災、爆炸、爆燃、中毒。
第十七條 保險費和賠償限額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保險事故處理
第十八條 已投保燃氣事故責任保險的燃氣企業和燃氣用戶,發生燃氣事故后,應在24小時內向承保公司報案,承保公司應當在規定時間及時組織查勘、定損,并依據《保險條款》盡快確定保險責任。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按本保險合同約定提供相關材料向承保公司申請賠償,承保公司受理賠償申請后,應當迅速審定核實,與被保險人共同確認保險賠款金額,并按合同約定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支付賠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燃氣事故責任保險的承保公司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依法經營,如有違法行為,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取消其承保資格。
第二十一條 市燃氣行業主管部門與市相關職能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門,軍分區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9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