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5-02125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應急管理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5-01017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辦發〔2015〕21號 |
永政辦發〔2015〕21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機構:
《永州市安全生產“黑名單” 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6月8日
永州市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推進安全誠信體系建設,促進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生產“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是指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在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責任過程中存在嚴重違法行為,將其列入“黑名單”,通過多種信息平臺向社會予以公布,并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和制約懲戒。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條 “黑名單”管理堅持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原則,采取重點監管、政策制約與輿論監督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委辦)負責“黑名單”管理的具體實施,指導并督促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和下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落實“黑名單”制度。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一年內發生死亡2人或累計死亡超過2人(含)以上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經安全生產許可而未經許可從事生產經營的,或違規擅自改變生產經營范圍的;
(四)新、改、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違反“三同時”規定,且未按有關監管職責部門要求按時改正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嚴重職業病危害,且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整改的;
(六)因暴力等手段拒絕、阻撓安全生產執法,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管指令和行政處罰的;
(七)謊報、瞞報、漏報、遲報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且經查證屬實的;
(九)因組織領導、措施不力,未按時完成國家和省市部署的安全生產重大專項任務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七條 “黑名單”管理按下列程序實施:
(一)信息收集。通過事故調查、安全檢查、群眾舉報等途徑,經核查,對存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進行收集,記錄單位名稱、案由、嚴重違法行為等信息,并填寫《永州市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基礎信息報審表》。
(二)信息告知。對擬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事先告知當事人,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納。
(三)審核認定。對擬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組織審核,提出并書面陳述列入“黑名單”的理由,報市安委辦審議。
(四)信息公布。經復核確定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市
安委辦向發改、經信、國土資源、住建、商務、工商、金融等部門進行通報,并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永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門戶網站、市級新聞媒體對外公布。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完成嚴重違法行為、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嚴重職業病危害等整改的,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市安委辦提出解除申請,經市安委辦會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對其整改情況組織驗收合格的,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屆滿時,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并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永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門戶網站、市級主流媒體對外公告。
(六)延期管理。被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在期限屆滿后,其嚴重違法行為、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嚴重職業病危害等未完成整改的,自動延長其“黑名單”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
第八條 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對發生重大事故的期限為二年。列入“黑名單”管理和從“黑名單”中刪除的日期以公告日期為準。
第九條 對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并實施以下監督和懲戒措施:
(一)列入“黑名單”期間,生產經營單位每季度向所在縣區、管理區、開發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每半年向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二)縣區、管理區、開發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將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納入重點監管范圍,每月至少對其進行一次檢查,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每季度至少對其進行一次檢查,并追蹤整改情況,直至整改達到要求??h區、管理區、開發區安委辦和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每半年向市安委辦報送一次整改情況。
(三)被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一年內嚴格限制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工程招投標等行為,并作為銀行貸款等重要參考依據。
(四)對因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在當年政府和社會組織的各類評先評優中不予通過,并對其主要負責人的各類評先評優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五)對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整改或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任務的,依法停產停業整頓或予以關閉。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