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5-02101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財政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5-01007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辦發〔2015〕9號 |
YZCR-2015-01007
永政辦發〔2015〕9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直和中央、省駐永各單位:
《永州市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實施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4月24日
永州市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創新社會管理,進一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政事、政社分開,引導社會力量提供優質高效公共服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4〕20號)、《財政部民政部工商總局關于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財綜〔2014〕9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職能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并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政府購買服務范圍應當根據政府職能性質確定,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屬于事務性管理服務的,應當引入競爭機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經費按照“以事定費”的原則,從財政部門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一般不新設專項資金。對確需新增的購買服務資金,從嚴審核,實行競爭性分配,確保公開、透明、規范、有效。
第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積極穩妥,有序實施。從實際出發,準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探索多種有效方式,加大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支持力度,增強社會組織平等參與承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能力,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
(二)科學安排,注重實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的領域和項目,明確權利義務,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三)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公平競爭擇優選擇方式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四)改革創新,完善機制。堅持與事業單位改革、社會組織改革相銜接,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放寬市場準入,凡是社會能辦好的,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不斷完善體制機制。
第二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五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實施購買服務。
第六條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第七條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七)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承接主體的資質及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根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結合購買服務內容具體要求確定。
第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與事業單位改革相結合,推動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系和去行政化,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
事業單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應按照“費隨事轉”原則,相應調整財政預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現既通過財政撥款養人辦事,同時又花錢購買服務的行為。
第十條 購買主體應當在公平競爭的原則下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培育發展社會組織,提升社會組織承擔公共服務能力,推動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構脫鉤。
第十一條 購買主體應當保障各類承接主體平等競爭,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化歧視。
第三章 購買內容及指導目錄
第十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服務事項。政府新增或臨時性、階段性的服務事項,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不屬于政府職能范圍,以及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
財政部門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應當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政府職能轉變及公眾需求等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下列服務應當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一)公共服務事項。城市管理、公共教育、就業服務、人才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養老服務、醫療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公共安全、殘疾人服務、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服務“三農”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二)社會管理服務事項。社區建設、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服務、社工服務、法律援助、慈善救濟、防災救災、公益服務、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安置幫教、公共公益宣傳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三)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行業職業資格認定、處理行業投訴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四)技術服務事項??蒲?、行業規劃、行業規范、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資產清查、社會審計、資產評估、拍賣、檢驗檢疫檢測、監測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五)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政府機關信息化建設,包括門戶網站建設和辦公自動化等,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草擬論證、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服務、監督、評估、績效評價、工程服務、項目評審、咨詢、技術業務培訓、審計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六)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對政府新增或臨時性、階段性的服務和管理職能或事項,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都應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不再增加新的財政供養機構和人員。
第十五條 納入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應當實施購買服務。
第四章 購買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條 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按照“先行試點、穩步推開、深化改革”的思路推進。
(一)先行試點。在公共服務需求日趨多樣化的形勢下,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關的領域和項目,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先行試點,把有限的財政資金用到人民群眾最需要的地方。從2015年起,重點推進保障性住房后續管理、機關后勤服務、養老服務、環境檢測、新建公路養護、法律援助、社區矯正、住房公積金貸后管理等試點項目。在積極對接上述試點項目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增設試點項目,爭取形成一批相對統一、可推廣、可復制的范例。
(二)穩步推開。購買主體會同財政部門,圍繞政府購買服務流程環節,研究制定好相關標準,逐步建立科學合理、協調配套的政府購買服務標準體系。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且可以辦好的,盡量都應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交由社會力量承擔。相關改革實施部門做好政府購買服務與政府職能轉變、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行業協會商會脫鉤等相關改革的銜接,按照國務院關于“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的要求,在有效增加公共服務供給的同時,積極完善政策措施,實現“費隨事轉”。
(三)深化改革。通過深化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社會管理體制創新,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體系和供給體系。通過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努力實現政府與社會組織在公共服務領域的合作共贏,推動公辦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系和去行政化,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加快轉變政府職能。
第十七條 購買主體應根據財政部門制定的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結合政府工作部署、部門預算安排以及本單位實際,綜合物價水平、工資水平、社會保障規定、稅費成本等因素,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預算,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組織力量對購買主體報送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預算及具體項目統一審核確定。
第十八條 購買主體應根據購買內容的市場發育程度、服務供給特點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競爭性磋商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也可以根據具體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實施需求,采用委托、承包、公益創投等方式選擇承接主體。條件成熟時,將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納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
與政府購買服務相關的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采購方式審核、信息公開、質疑投訴等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購買主體應當在購買預算下達后,根據政府采購管理要求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備案后開展采購活動。
購買主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購買內容、規模、對承接主體的資質要求和應提交的相關材料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按規定程序確定承接主體后,購買主體應當與承接主體簽訂合同,并可根據服務項目的需求特點,采取購買、委托、租賃、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應當明確購買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等要求,以及資金結算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購買主體應當加強購買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及時了解掌握購買項目實施進度,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和合同執行進度支付款項,并根據實際需求和合同規定積極幫助承接主體做好與相關政府部門、服務對象的溝通、協調。
第二十二條 承接主體應當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務的義務,認真組織實施服務項目,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主動接受有關部門、服務對象及社會監督,嚴禁轉包行為。
第二十三條 承接主體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后,購買主體應當及時組織對履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并依據現行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管理。
第五章 預算及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既有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購買主體應當在現有財政資金安排的基礎上,按規定逐步增加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比例。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且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服務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但尚未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服務項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轉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
第二十五條 購買主體應當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專業咨詢評估機構、專家等專業優勢,結合項目特點和相關經費預算,綜合物價、工資、稅費等因素,合理測算安排政府購買服務所需支出。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在布置年度預算編制工作時,應當對購買服務相關預算安排提出明確要求,在預算報表中制定專門的購買服務項目表。
購買主體應當按要求填報購買服務項目表,并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同時反映在政府采購預算中,與部門預算一并報送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購買服務管理的機構對購買主體填報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表進行審核。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審核后的購買服務項目表,隨部門預算批復一并下達給相關購買主體。購買主體應當按照財政部門下達的購買服務項目表,組織實施購買服務工作。
第二十九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政府購買服務臺賬,記錄相關文件、工作計劃方案、項目和資金批復、項目進展和資金支付、工作匯報總結、重大活動和其它有關資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第三十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規定,對購買服務的項目資金進行規范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加強自身監督,確保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報告制度,按要求向購買主體提供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執行情況、成果總結等材料。
第六章 組織實施與職責分工
第三十二條 建立市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統籌協調改革的各項工作,研究決定改革的重大政策問題,審定并組織實施改革方案。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承擔具體日常工作,交流改革情況,研究共性問題,提出工作建議,協調組織落實各項改革任務。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同時,加強對縣區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h區政府負責組織本地區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試點項目實施方案由購買主體研究制訂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實施。保障性住房后續管理購買服務由市房產部門牽頭負責;機關后勤服務由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牽頭負責;養老服務由市民政部門牽頭負責;環境監測由市環保部門負責;新建公路養護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法律援助和社區矯正由市司法部門負責;住房公積金貸后管理服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
第七章 績效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相關購買主體應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湘政發〔2012〕33號)、《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永政發〔2013〕24號)規定,將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貫穿于購買服務預算編制、執行、監督、評價和問責的全過程。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的要求,加強成本效益分析,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工作。
財政部門應當推動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推進第三方評價,按照過程評價與結果評價、短期效果評價與長遠效果評價、社會效益評價與經濟效益評價相結合的原則,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六條 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督、審計,確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規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對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業主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將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信用記錄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不斷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三十八條 購買主體應當加強服務項目標準體系建設,科學設定服務需求和目標要求,建立服務項目定價體系和質量標準體系,合理編制規范性服務標準文本。
第三十九條 購買主體應當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全過程監督,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將承接主體的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
第四十條 財政部門和購買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以及預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公開財政預算及部門和單位的政府購買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購買主體建立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信用記錄,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列入政府購買服務黑名單, 三年之內不得參與政府購買服務。
第四十二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電視、網絡、報刊等媒體,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門,軍分區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4月2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