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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431100000/2015-02107 發文日期: 2015-05-04 發布機構: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社會 主題詞: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統一登記號: YZCR-2015-01010 信息時效性: 失效 文號 : 永政辦發〔2015〕12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州市中心城區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 2015-05-04 10:36
        • 來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 發布機構: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字體:    
        ?YZCR-2015-01010


        永政辦發〔2015〕12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中心城區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直各單位:

          《永州市中心城區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4月28日

        永州市中心城區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完善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3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堅持先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后批準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則,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足額安排社會保險費。政府與集體、個人共同負擔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心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區域內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對在中心城區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區域外,被征地農民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調地安置或由當地政府進行異地安置,并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對不具備生產生活條件地方的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法進行調地安置,當地政府又無法進行異地安置的,可按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中心城區,是指零陵區、冷水灘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行政區域范圍(具體以2010年永州市城市總體規劃修改版為依據)。

        第二章  參保對象認定

          第四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是指因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征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而導致完全失地或戶人均耕地低于0.3畝(含),具有本市常住戶籍,戶口在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且在征地時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16周歲以上(以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日為基準日)的在冊農業人口。

          具體納入社會保障人數,以戶為單位按所征土地面積與該被征地戶農村土地承包土地經營權證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地后以戶為單位人均耕地面積少于0.3畝(含)的家庭整體納入保障范圍。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確定,由被征地農民個人申請,以戶為單位填寫《永州市被征地農民申請表》,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委會或村民小組討論通過,張榜公示7天后無異議的,加蓋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經區國土資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審核確認,再返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委會或村民小組張榜公示7天后,經區人民政府審定,報送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并辦理登記參保手續。

          第六條   被征地農民申請認定需提供以下資料:《永州市被征地農民申請表》;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二代身份證復印件、國家社會保障卡復印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復印件、被征地相關證明材料;近期兩寸正面免冠彩照3張等相關資料。

        第三章  保障內容和方式

          第七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自愿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為被征地農民參加上述社會養老保險提供參保繳費補貼。

          同一被征地農民無論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還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的補貼標準一致。補貼實行先繳后補,選擇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及不符合參加條件的,不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第八條  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的標準為:

          參保繳費補貼額=被征地農民一次性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60%×12%×補貼年限。補貼年限和補貼方式按以下規定確定:16周歲以上40周歲以下的被征地農民,補貼5年;40周歲以上(含40周歲)每增加5歲(含不足5歲)增加補貼2年,截至參保對象正常享受養老金待遇年齡為止。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除繳費補貼以外,按規定應由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個人繳納。

          第一次征地被確定為社會保障對象的被征地農民,在再次征地時不再重復確定為社會保障對象,其繳費補貼按第一次確定時的補貼標準不變。

          第九條  符合參保條件被征地農民選擇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政策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按其一次性繳費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建立養老保險關系,并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標準享受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一次性補繳年限可從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制度實施時起計算,但補繳起始年齡不得早于16周歲,截至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時止,補繳年限不超過15年。

          被征地農民一次性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被用人單位招聘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個人應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繼續繳費年限與一次性補繳年限合并計算。

          第十條  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補貼標準享受同等的繳費補貼,在其個人賬戶中增加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繳費補貼項目,記錄繳費補貼情況。

          對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但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被征地農民,在其繳納當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后,將繳費補貼按補貼年限數逐年均等劃入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每年劃入的金額=繳費補貼金額÷繳費補貼年限),個人不繳費的年份,不享受繳費補貼;對距離待遇領取年齡的年限小于繳費補貼年限的,到待遇領取年齡時應享受的繳費補貼尚未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則在到達待遇領取年齡前一個月內將剩余的繳費補貼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對這類人員也可將繳費補貼一次性劃入其個人賬戶。對原未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其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登記,在個人按規定檔次補繳當地啟動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來應繳養老保險費后,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并按上述規定將繳費補貼劃入其個人賬戶。

          已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含沒有個人賬戶人員,這類人員先補建個人賬戶),將繳費補貼一次性記入其個人賬戶,并從次月起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其增發月標準為繳費補貼除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一致)。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被征地農民繳費補貼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四章  制度銜接

          第十一條  原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在征地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按上述相關規定一次性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并享受繳費補貼,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規定辦理。

          原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被征地后也可按規定享受繳費補貼。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如果其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已繳費年限大于按上述規定一次性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將不再按上述規定一次性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其按規定可享受的繳費補貼用于補貼其以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或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憑年度繳費憑證領取繳費補貼;其已參保繳費年限小于按上述規定一次性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則按差額年限一次性繳費,繳費補貼用于補貼其一次性繳費后,仍有剩余的,可用于補貼其繼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或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憑年度繳費憑證領取繳費補貼。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的,可將繳費補貼發給其本人。

          第十二條  已按《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州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永政發〔2008〕26號)規定,納入養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應按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參保繳費,養老生活保障待遇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合并享受。納入養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符合參保條件的,可自愿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上述被征地農民參保規定一次性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并享受繳費補貼。達到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可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不再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生活保障待遇,其個人繳納的養老生活保障費余額退還其本人。

        第五章  資金籌集、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可用發給其本人的征地補償費繳納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用于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補貼)主要來源于用地單位繳納、政府補貼和集體補助。

         ?。ㄒ唬┯玫貑挝焕U納。按照工業及政府公益設施項目30元/平方米,其他項目40元/平方米向用地單位征收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高速公路和鐵路建設項目社會保障費標準,仍按《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和鐵路建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0〕63號)規定執行,即城市規劃區內按每平方米20元、城市規劃區外按每平方米10元繳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標準隨著征地補償標準和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調整而適時調整。

         ?。ǘ┱畡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要求,地方政府每年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提取5%的比例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ㄈ┘w補助。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補償費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ㄋ模┍徽鞯剞r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資金來源不足以支付繳費補貼的,由當地政府予以解決。

          第十四條  用地單位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列入工程概算,計入用地成本,本著“誰用地誰負責”的原則,足額安排社會保障費用,不得減免、緩繳或欠繳。原用地單位欠繳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由市、區人民政府制訂計劃,限期足額收回。對限期追繳不到位的用地單位,不得再重新審批用地。

          用地單位要在用地手續報批前,將國土資源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核定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足額繳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征地項目未獲批準的,予以返還。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要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用地單位繳納的、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和從征地補償費計提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等,都要納入該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已開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的繼續使用,未開設的原則上不再新開專戶,利用現有的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分賬核算。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上年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結余、本年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提取和支出計劃,編制本級財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支出預算,確保所需資金足額到位。

          第十七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要??顚S?,獨立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截留、挪用、轉借或擅自將資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或未及時發放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回騙取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社會保障落實情況審核

          第十九條  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關于“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不得批準征地”的規定,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項目、標準以及費用籌集辦法等情況,要納入征地報批前告知、聽證等程序,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

          第二十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共同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需向省人民政府報批土地征收和農用地轉用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對項目所涉及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保障項目、保障標準以及保障費用籌集辦法等情況進行審核。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審核意見作為用地報批的必備條件。

        第七章  工作任務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分管副市長為聯席會議第一召集人,分管副秘書長為聯席會議召集人,成員單位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財政、公安、民政、監察、審計、農村經營管理等部門以及區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等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聯席會議職責:

         ?。ㄒ唬┒ㄆ诼犎”徽鞯剞r民社會保障情況匯報,指導、監督和協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ǘ┭芯繑M定全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

         ?。ㄈ┨幚碇卮蟊徽鞯剞r民社會保障事項;

         ?。ㄋ模﹨f調各成員單位間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由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市直相關部門配合。市直相關部門以及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ㄒ唬┖藢嵄U蠈ο?。

          區國土資源部門牽頭,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公安、鄉鎮(街道辦事處)等部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人均耕地的認定,按所征土地面積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權證總面積的比率,共同確定被征地農民應保障人數,審核確定保障對象具體人員。

          被征地農民所在村(居)民委員會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申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名單的初審,由區國土資源部門牽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公安等部門審核確認保障對象具體名單,經兩次公示后,區人民政府審定,送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ǘ┵Y金籌集和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管理以及政府補助資金的劃撥工作,負責5%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解繳,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經費的落實。

          負責實施征地拆遷補償的國土資源、農經、鄉鎮(街道)等部門應配合同級財政部門,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10%的征地補償費直接劃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財政專戶。

          按照市、區財政分擔的原則,市財政部門應就被征地農民社保補償支出事項與區財政部門協商,合理確定基金分擔原則和財政補助資金分擔比例,按時足額撥付到位。

          審計、監察等部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資金落實、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ㄈ┥绫U呗鋵?。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障政策、業務的指導,參保繳費工作的檢查、督促落實。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參保繳費、繳費補貼資金的測算以及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工作。

          被征地農民參保個人繳納和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資金,財政部門應及時繳撥至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嚴格管理。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府繳費補貼資金由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單獨建賬、實賬管理,只能用于支付被征地農民政府補貼養老金,不得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相互擠占、挪用。

          區國土資源部門建立全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數量變化臺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全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臺帳;公安部門建立全區被征地農民戶籍臺帳。

          第二十三條  為確保工作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評估范疇,市人民政府對相關工作定期進行督查。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組成聯合監督檢查組,定期對資金收繳、運行和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工作依法依規開展,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以養老保險為主,今后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統籌考慮其它社會保險內容。

          符合城鄉居民低保及其它社會救助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可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縣(管理區)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1. 永州市中心城區被征地農民申請認定表

           2. 永州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審查表

           3. 永州市城區被征地農民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資格審查表

          附件1

        永州市中心城區被征地農民申請認定表

          鄉鎮               村組(社區)                          編號:

        戶主姓名

        性別

        民族

        居住地址

        聯系電話

        戶籍所在地

        家庭人口數

        原耕地面積(畝)

        現有耕地面積(畝)

        征地時間

        征地補償公告日期

        征地面積(畝)

        現人均耕地面積(畝)

        家庭16歲以上成員(含戶主)選擇參加養老保險類型

        填寫: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或放棄參保

        姓 名

        曾用名

        性別

        二代身份證號碼

        選擇參保類型

        戶主聲明:

        以上填寫內容正確無誤。

        戶主(蓋章或手?。?/p>

        年   月  日

          村(社區)意見(簽章):

          內容屬實。該戶    人符合被征地農民條件,已公示,同意申報。

        經辦人:        年  月  日

          鄉鎮(街道辦事處)意見(簽章):

          經審查,該戶    人符合被征地農民條件,同意上報。

        經辦人:         年   月  日

          公安派出所意見(簽章):

          經審查,該戶     人屬該村在冊農業戶籍。

        經辦人:      年   月  日

        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意見(簽章):

          經審查,該戶     人享有該項目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經辦人:       年  月   日

          區國土資源局意見(簽章):

          經審查,該戶      人符合被征地農民條件,已公示,同意上報。

        經辦人:        年  月   日

        區人民政府審核意見:

          經審查,對該戶    人同意辦理參保繳費手續,享受相關政府補助。

        經辦人:      年  月   日

          附注:本表由戶主、村(社區)、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站、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各留存一份。

          附件2

        永州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審查表

          填報單位(簽章):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建設用地項目名稱

          征地所在鄉鎮(街道)、

          村(居)委會

          土地征收情 況

          本次征地前土地總面積(畝)

        本次征地面積(畝)

          征地補償安置方

          案公告發布時間

          征地后人均

          占地面積(畝)

        征地比例(%)

          土地補償費總額(萬元)

          本宗征地需繳納社保資金(萬元)

          社會保障資金

          實際收繳到位(萬元)

        被征地農民人員情況

        本村(居)委會在冊農業人口總數

          已按被征地農民社保政策享受政府補貼人數

          本次可計參保人口基數

        可納入社保人數比例(%)

          本次可納入社會保障人數

        納入社保中人平耕地低于0.3畝的人數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意見(蓋章):

           經審查,以上村組土地基本情況及所涉及的被征地農民基本數據屬實。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區公安部門意見(蓋章):

          經審查,以上村組的農業戶籍人口總數屬實。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區國土資源部門意見(蓋章):

          經審查,以上村組的土地基本情況及所涉及的被征地農民基本數據屬實。征地比例、納入社保人數已確認。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區財政部門意見(蓋章):

          以上村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萬元(按   元/m2標準)已繳入財政專戶。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市(區)征拆部門意見(蓋章):

           該項目按土地補償費的10%提取社保資金___萬元,已征收到位。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市國土資源局意見(蓋章):              

           經審查,以上村組的征地比例及納入社保的人數符合政策規定。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意見(蓋 章):                   

          同意,請    區認真組織實施。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注:(1)征地前村(組)實有土地總面積以國土部門統一的政策口徑為準。

         ?。?)本次可參保人口基數=總人數—已享受政府補貼人數。

         ?。?)本次可納入社保人數=本次可參保人口基數×征地比例。


          附件3

        永州市城區被征地農民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資格審查表

          征地項目:                                                            安置補償方案公告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姓 名

        性別

        家庭住址

        聯系電話

        二代身份證號碼

        年齡段

        補貼年限

        個人征地補償情況

        個人參保及繳費情況

        政府補貼

        金額

        備注

        鄉鎮

        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村委會意見(蓋章):

           上述人員中__人符合被征地農民條件,已公示,申請辦理社保手續。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意見(蓋章):

           經審查,上述人員中__人在該村組中全部(或均等)享有該項目征地補償款。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部門意見(蓋章):

           經審查,上述人員中__人享有該項目所征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公安部門意見(蓋章):

           經審查,上述人員中__人戶籍屬該村組在冊農業戶籍。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區國土資源局意見(蓋章):

           經審查,上述人員中__人符合被征地農民條件,已公示,同意上報。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人社部門意見(蓋章):

          經審查,上述人員中__人已參保繳費,同意申報養老保險政府補貼。補貼年限及標準已核實。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財政部門意見(蓋章):

           經審查,上述人員中__人符合享受社保補貼政策條件,補貼年限及標準已核實。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注:本表一式七份,村委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土地承包經營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各存一份。


           抄送:市委各部門,軍分區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4月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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