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5-02077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司法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4-01044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辦發〔2014〕64號 |
YZCR-2014-01044
永政辦發〔2014〕64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機構:
《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已經2014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2月29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防止決策失誤,提高決策質量和行政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規則。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市人民政府對涉及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行政決策事項:
(一)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的編制和調整;
(二)市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規的編制和調整;
(三)市本級財政預決算的確定和調整,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四)重大政府投資項目;
(五)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
(六)土地使用權等國有資源處置辦法,征地、城鄉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事業單位體制改革辦法,預算管理體制改革辦法,社會保險費費率和保險待遇調整,環境保護、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生產、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確定和調整;
(八)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行政區劃變更及調整;
(九)全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和保障方案,采取的重大應急措施;
(十)需要市人民政府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堅持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決策專家庫,完善重大行政決策智力支持系統。
第二章 決策主體與程序
第六條 市長代表市人民政府對重大行政事項行使決策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政府相關領導、市政府秘書長協助市長決策。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提出和擬進入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事項確定,遵循下列規定:
(一)市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二)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秘書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報市長確定;
(三)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確定;
(四)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通過建議、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辦理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確定;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需要市人民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可以提出決策建議,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查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確定。
第八條 擬進入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事項確定后,依照法定職權確定或者由市長指定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決策的調研、方案起草與論證等前期工作。決策承辦單位對決策事項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并按照決策事項涉及的范圍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充分協商協調,結合實際擬訂決策方案草案并進行合法性論證。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或者爭議較大的決策事項,應當擬定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方案草案。
第九條 市政府副秘書長根據職責分工,先行審核相關單位或人員的行政決策建議,并提出處理方案報分管副市長或市政府相關領導審核。擬進入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事項確定后,應當協調督促決策承辦單位和相關部門,按照本規則要求履行職責。
第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3名以上)或研究咨詢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并收集書面論證意見,由專家簽名確認。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內容和復雜程度,從相關領域選擇專家,保證參加論證的專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第十一條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征求公眾意見的時間不得少于20日。公布的內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及其說明;
(二)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和起止時間;
(三)聯系部門和聯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箱等。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公布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范圍、程度等,采用座談會、協商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公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公眾參與的范圍、代表的選擇應當保障受影響公眾的意見能夠獲得公平的表達。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專家、公眾對決策方案草案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類整理,對合理意見應當采納;未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專家、公眾意見及采納情況應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與群眾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性收費、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和房屋拆遷的確定等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
(二)公眾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聽證會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規模和參會代表根據事項涉及范圍自行確定,其中參會代表中的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專家應當占一定比例。
聽證會的組織部門應當在聽證會舉行前15日向社會發布聽證會公告,公告聽證會的聽證事項、參會人數和聽證會參會人員的報名條件、報名時間、地點,并在聽證會舉行前10日將聽證會的相關資料和會議通知送達經確定的聽證會參加人。
第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進行合法性論證。對涉及有關法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將方案連同法律政策依據、起草說明等相關材料,送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市政府法制辦對方案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進入決策程序作出決策。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成熟后,經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后,由市長決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并按以下程序審議:
(一)決策承辦單位作決策方案草案說明。說明材料中應包括三方面內容,即:實施該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關專家和社會各界對方案的主要意見及意見的處理情況,方案實施后對經濟、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分析等;
(二)市政府法制部門作合法性審查或者論證說明;
(三)會議其他組成人員發表意見;
(四)分管決策事項的副市長或市政府相關領導發表意見;
(五)市長發表意見。
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或市政府全體會議紀要,應當記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的討論情況及決定,對不同意見應當特別載明。
第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在集體審議的基礎上由市長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或者再次審議的決定。市長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報市委、省人民政府批準或者依法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決策意見后,按程序報市委、省人民政府批準或者依法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自作出決策之日起20日內,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結果。
第三章 決策執行與監督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施后,市人民政府通過跟蹤調查、考核等措施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確保政令暢通。市政府督查室應跟蹤督查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情況,市監察局應當加強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的監督。積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市政協對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認真聽取社會各界的評議意見。
第二十條 市政府副市長、市政府相關領導、秘書長、副秘書長對市人民政府決策的貫徹執行情況負有督促檢查職責,應當定期檢查決策執行情況,及時協調解決決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涉及多位市政府領導分管工作且問題復雜的,可提請市長或者常務副市長召開專題會議協調解決。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定期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向社會公開,并分別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決策效果進行評估,對決策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修正意見。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執行有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人民政府認真研究,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訂決策方案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違反本規定,導致決策失誤;不履行職責或者拖延履行職責;違法實施決策導致行政賠償,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九條、一百七十條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重要緊急情況必須由市人民政府立即決策的,可以由市長臨機決定,并及時在市政府常務會議上通報;或者由分管副市長按職權臨機決定,并向市長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門,軍分區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2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