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4-02053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應急管理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4-01040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辦發〔2014〕56號 |
YZCR-2014-01040
永政辦發〔2014〕56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消火栓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機構:
《永州市消火栓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1月24日
永州市消火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消火栓的建設維護管理,確保消防用水,提高火災防御能力,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消火栓,是指與供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于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具體包括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市政消火栓)、單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簡稱單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區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簡稱居民住宅區消火栓)。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負責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和使用。財政、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城市管理、市政、城投、經投等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設維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消火栓應當與城市道路、單位建筑、居民住宅區等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城市道路和供水專業系統規劃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設置的內容,并符合國家技術標準。
各地要將農村消火栓建設納入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與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同步建設。各鄉鎮人民政府駐地消火栓建設應符合規劃要求。已通自來水的村莊應當安裝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建設要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城市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工程,在工程進行初步設計審查時,由相關牽頭部門負責通知消防部門參加。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時,消防部門應參與驗收。
第五條 具有建設職能的單位組織供水企業負責中心城區市政消火栓的遷建、補建、拆除等建設工作;各縣區消火栓的遷建、補建、拆除等建設工作由具有建設職能的單位根據分工組織供水企業進行。
單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并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標準要求。
第六條 消火栓的設置規劃必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道路寬度小于60米的,每120米設置一座消火栓;寬度大于60米的,在道路兩側每120米分別設置一座消火栓;靠近十字(丁字)路口必須設置消火栓。
(二)商業密集地區、古建筑保護地區和消防車無法通行的居民區,消火栓的設置間距不得大于80米。
(三)消火栓應當采用三出水以上的地上式消火栓。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地下式消火栓的,應當設置明顯標志。
(四)選用的消火栓必須是具有相關資質的檢驗機構檢測合格的產品。
第七條 建設工程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火栓布局規劃。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應當納入消防設計整體方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其他建設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相關設計文件及竣工驗收情況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八條 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區室外消火栓的,應當向供水企業辦理使用手續,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不得損壞、改變消火栓原狀;使用過程中附近發生火災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優先保障滅火使用。
第九條 市政消火栓由城管執法部門組織供水企業負責維護保養。單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保養。維護單位應當加強對消火栓的維護和保養,發現消火栓損壞或者接到消火栓損壞報告的,應當及時修復,確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編號、建檔等工作。
第十一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者遷建市政消火栓的,應當經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同意,并向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維護保養應當在城市建設維護管理資金中列出專項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消火栓的建設、維修和管理經費應當??顚S?,不得挪作他用。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此項經費的使用。
單位消火栓的建設經費和維護保養經費由單位承擔。
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的建設經費和保修期內維護保養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后的維護保養經費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罰:
(一)擅自開啟、使用消火栓的;
(二)圈占、埋壓、損壞消火栓的;
(三)在消火栓周圍一定范圍內堆物、設攤、搭柵、停車,影響消火栓使用的;
(四)阻撓安裝、維修消火栓,情節惡劣的;
(五)非法收購消火栓及配件的。
第十五條 對在消火栓規劃、設計、安裝、維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門,軍分區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1月2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