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4-02057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生態環境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4-01038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辦函〔2014〕122號 |
YZCR-2014-01038????????????????
永政辦函〔2014〕122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水庫污染治理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機構:
《永州市水庫污染治理實施方案(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1月3日
永州市水庫污染治理實施方案(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州市江河水庫水資源保護辦法〉的通知》(永政發〔2013〕25號)的規定,為加強水庫污染治理,建設美麗鄉村,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目標任務
水庫污染治理以水產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為主,兼顧農村生活垃圾、污水、農業面源污染和工業污染源治理,力爭用三年時間,到2016年底,全市水庫污染得到有效遏制,水庫水質達到水功能區水質標準。
二、治理原則
(一)堅持屬地和分級管理、分工協作原則。大型水庫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治理;中小型水庫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治理;跨縣區的水庫以水庫管理單位所屬縣區為主,相關縣區協助治理。相關部門應嚴格分工,通力合作。
(二)堅持分類實施和突出重點原則。水庫污染治理按不同類型污染源分類治理,重點以水產畜禽養殖污染為主, 兼顧農村生活垃圾和污水、農業面源污染和工業污染源治理。
三、治理內容
(一)嚴禁水庫投肥養殖。各縣區(管理區、開發區)負責對轄區內水庫承包、租賃合同進行清理。已簽訂承包、租賃合同,在水庫控制范圍內進行水產畜禽養殖經營活動的,一律協商終止合同,且今后不得再簽訂類似合同。相關職能部門要對水庫控制范圍內規?;a畜禽養殖活動實行嚴格控制,所有水庫不得進行投肥養殖,避免對水庫水質造成污染。
(二)加強飲用水水源水庫的保護。在全面普查飲用水水源水庫狀況的基礎上,制定重點飲用水水源水庫保護規劃,在水庫上游山區構筑“生態修復、生態治理、生態保護”三道防線,劃定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劃定為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的水庫禁止開展養殖活動,實行水庫水源區養殖、污水、垃圾、廁所、環境五項同步治理,開發整理土地,修復廢棄礦山生態,實施綠化造林、封山育林,建設生態清潔小流域。
(三)建立水庫周邊農村生活垃圾、污水和農業面源污染管控機制。結合《永州市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實施方案》的有關要求,建立管控機制,治理農村生活垃圾、污水、農業面源污染對水庫水質的污染。
(四)強化水庫周邊采礦等工業污染源治理。對污染水庫的采礦等企業,相關監管部門應采取停業整頓直至關停等措施進行治理。
四、治理步驟
(一)調查摸底階段(2014年10月至12月)。各縣區(管理區、開發區)對轄區內水庫污染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對承包、租賃合同進行清理、登記造冊,建立水庫水質現狀和承包、租賃合同臺賬。
(二)全面治理階段(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2015年1月至3月完成中型及以上水庫治理;2015年4月至12月完成小一型水庫及重點小二型水庫治理;2016年1月至12月完成一般小二型水庫治理。劃定為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的水庫應于201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治理。
(三)檢查驗收階段(2017年1月至6月)。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牽頭,組織市水利、環保、畜牧水產、農業、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對大、中、小型水庫水質污染治理進行驗收。
五、任務分解
(一)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水庫水質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制訂水庫污染治理實施方案和計劃,并組織開展治理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庫水環境質量負總責。
(二)市、縣區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職責,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水庫污染治理工作。
1. 水利部門牽頭組織開展水庫污染調查摸底,參與制定和實施水庫水質污染治理方案和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水庫的水功能區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按照水功能區劃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2.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水庫水質狀況的監測,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負責涉及影響水庫水環境質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審批把關;監督、指導水庫污染防治工作。
3. 畜牧水產部門牽頭制定水庫水產禽畜養殖污染治理措施,并指導、監督實施;負責水庫控制范圍內水產畜禽養殖項目規劃建設的選址把關,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避免對水庫造成污染。
4. 農業部門負責制訂控制農藥、化肥、農膜和外來生物對水庫污染的措施,并監督實施;在水庫控制范圍內規劃建設農業項目時,科學選址,嚴格把關,避免水庫污染。
5.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造成水庫污染的采礦行為制訂整改治理措施,并監督實施到位;嚴格礦山項目的審批和監管,防止采礦行為造成水庫污染。
6. 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有關單位做好本級承擔的水庫污染治理工作經費的測算,提出資金籌措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實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市里成立由常務副市長任組長,相關部門領導為成員的水庫污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監督全市水庫污染治理工作;各縣區(管理區、開發區)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各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責任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主動作為。
(二)制訂方案。各縣區(管理區、開發區)應根據調查摸底情況,認真研究穩妥有效的水庫規?;B殖活動的退出機制,制訂切實可行的水庫污染治理方案和計劃。
(三)建立長效機制。對水庫控制范圍內的水產畜禽養殖、工礦業等項目審批,相關部門要充分論證,嚴格把關,建章立制,從源頭上杜絕污染水庫項目的立項上馬。同時,要建立水庫水質監測系統,掌握水庫水質動態狀況,及時治理水庫污染。
(四)強化督促考核。水庫污染治理各階段工作結束后,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牽頭,組織水利、環保、畜牧水產、農業、國土資源、財政等相關部門對各階段工作進行督查,對水庫污染治理成果進行階段性考核,對治理工作推進不力、未按期完成治理工作任務的縣區進行通報批評,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