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4-00862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城市管理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4-01022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辦發〔2014〕35號 |
YZCR-2014-01022
永政辦發〔2014〕35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中心城區二次供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機構:
《永州市中心城區二次供水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7月3日
永州市中心城區二次供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中心城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保障城市居民飲用水安全和城市供水的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GB17051-1997)、《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戶之前經再度儲存、加壓和消毒或深度處理,通過管道容器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用于保障二次供水水壓及供水安全而設置的水箱、儲水池、水泵、供水泵房、電機、氣壓罐、電控裝置、水處理設備、消毒設備、供水管道、閥門等設施。
第三條 凡在永州市中心城區(含冷水灘區、零陵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公共供水區域范圍內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設計、施工、監理、維護管理、清洗消毒、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的具體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二次供水單位實施衛生監督工作。
市住建、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相關工作。
第五條 供水企業供水的水量、水壓、水質、衛生等應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并承擔供水安全責任;經二次供水到達用戶的,二次供水的水量、水壓、水質、衛生等由二次供水單位負責,并承擔二次供水安全責任。
第二章 設施管理
第六條 中心城區高層建筑或高地建筑,因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壓力不能滿足其正常供水的,建設單位應當設置二次供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報建、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規劃部門根據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審核批準后符合規定的二次供水設施納入規劃許可。
二次供水設施設置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修建儲水設施;
(二)安裝符合住建部《無負壓給水設備城鎮建設行業產品標準》(CJ/T265-2007)的二次供水設備。
第七條 采用修建儲水設施進行二次供水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儲水設施工程的設計、施工及安裝,應由具有城市供水工程資質的企業承擔。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建造,必須符合二次供水工程技術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規范;
(二)凡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須將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與供水企業會商后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工程施工。
(三)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所采用材料必須符合衛生質量標準,保證飲用水水質不受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施工過程中所選用的材料和設備必須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許可批件,并符合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產品目錄。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采用安裝符合行業和國家標準無負壓給水設備的,應當到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建設單位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符合國家行業產品標準的文書以及國家相關部門核發的產品有關證書;
(二)建設單位基本情況;
(三)生產廠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與建設單位簽定的明確雙方責任義務的產品質量售后承諾書。
(四)無負壓供水設計方案及圖紙。
第九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安裝無負壓給水設備的,必須安裝符合行業和國家標準的產品。安裝無負壓給水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二次供水單位在設備進水口安裝負壓表,用于監測設備在出現負壓值是可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確保不對城市公共供水水管網壓力造成影響;
(二)設備具有水質檢測、材質理化檢測、焊接X射線無損損傷的質量檢測書面證明,并提供國家強制性認證的壓力容器生產資質證明和設備打壓試驗報告;
(三)設備必須具備電源接地及自動照明防護功能,符合行業規定的噪音標準,達到檢修安全要求;
(四)設備具有對市政管網壓力變化、用水壓力變化進行實時監控及GPRS信息存儲遠程傳輸功能,并能與城市供水企業網絡監控系統實現數據聯網;
(五)無負壓供水系統的進出管道應比與之連接的市政給水管小二級。
第十條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會同衛生及相關部門和供水企業進行專業性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嚴禁在城市自來水公共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設備的管理維護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產權單位自行管理維護;
(二)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維護;
(三)委托自來水供水企業管理維護;
(四)委托專業性服務機構管理維護;
(五)市內破產、改制企業的二次供水設施設備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政府指定自來水供水企業管理維護。
第十三條 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費標準,應當經市物價部門核定。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單位應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按供水規范要求對設備、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確保二次供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保證安全供水。
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產權單位和管理部門應當保持向用戶不間斷供水,因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暫停供水的,產權單位或委托管理單位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并說明原因,及時恢復供水。因不可預見故障造成停水的,應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第三章 衛生管理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單位必須取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后,方可供水。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修、清洗消毒檔案,制定衛生、水質管理及安全保障、設施巡查等制度并予以公示。
1. 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人員及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2.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或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二)對設施的水泵機組、管道、閥門、電器開關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其工作運轉處于良好狀態;
(三)二次供水設施符合《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的要求,周圍有很好的排水條件,二次供水設施外圍10米范圍內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不得修建滲水廁所和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鋪設污水渠道和從事其他可能污染水質的任何活動。
1. 儲水設備(水箱和蓄水池)內壁光滑、無清苔、無淤泥、無雜物。
2. 二次供水設施完備,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滿足水箱內部清洗消毒工作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應有蓋(或門),并高出水箱面5cm,并有上鎖裝置,水箱內外應設有爬梯;溢水管、透氣管的末端有防護網罩,溢水管與泄水和(排水管)均不得與下水管道直接連通。
3. 二次供水設施須有安裝消毒設施的位置;有備用消毒藥品,使用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含過濾、軟化、凈化、消毒設備、防腐涂料、管材管件等)必須有省級以上(含省級)衛生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件,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
(四)二次供水單位每天至少自測飲用水中消毒劑余量2次,及時登記自檢結果及處理情況;每年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小于2次/年),每次清洗、消毒后經有資質的單位對水質檢驗,有常規檢測指標的衛生監測報告,各項水質指標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后,方可繼續使用。
(五)定期對二次供水水質狀況進行檢測,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測,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向用戶公布水質情況;
(六)制定二次供水應急預案,發現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接到有關報告后,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消除污染,并報告市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市城市供水、衛生、環保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條件的專業清洗機構進行:
(一)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依法取得經營資格,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有專業清洗消毒人員;
(二)清洗消毒人員必須熟悉清洗消毒專業知識及操作技能,并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方可上崗。
第十九條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專業清洗機構,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費用由二次供水單位和專業清洗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議定。
第二十條 專業清洗機構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安全操作規程,加強對清洗消毒人員的管理,保證清洗消毒后二次供水設施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
(二)建立清洗消毒檔案,對每次清洗消毒情況進行登記,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保證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潔用具、清洗劑、除垢劑、消毒劑等材料符合衛生要求;
(四)與二次供水單位簽訂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提供的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格式合同;
(五)每次清洗消毒完畢后,必須由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水質檢測機構”)現場取水檢測,檢測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檢測結果應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衛生行政部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現場實施檢查;
(二)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抽樣檢測;
(三)查閱、復制與二次供水相關的報表、數據、原始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四)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五)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
(六)對未按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單位,發出清洗消毒通知書,責令其限期組織清洗消毒。
第二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我市二次供水水質進行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檔案,資料齊全規范;
(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后的水質檢驗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其立即整改,并跟蹤檢查落實;
(三)接到二次供水產權單位或用戶的二次供水水質污染報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須立即會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派人到現場進行調查,并將情況逐級上報。
第二十三條 水質檢測機構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檢測時,應現場提取二次供水設施的出水水樣,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測,并出具水質檢測報告。
水質檢測方法、檢測項目、檢測頻率及水質衛生標準執行國家現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等有關規定。
水質檢測機構接受二次供水單位委托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檢測的,其檢測費用由水質檢測機構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對二次供水水質實施的抽檢,其水質檢測費用由同級財政解決,不得向二次供水單位收取任何費用,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加強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管理,進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單位,應該填寫《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登記表》和簽訂《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合同》并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不符合國家《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范》工程技術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規范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二次供水水質污染危及人體健康,須停止使用時,應責令二次供水單位立即停止供水,并負責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住建部《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警告,并可處以3萬元罰款:
(一)二次供水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
(二)二次供水單位未按規定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三)二次供水單位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四)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五)有危害城市二次供水水質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
(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
(三)二次供水單位未取得許可證擅自供水的或二次供水單位未按規定按時復核衛生許可證的;
(四)二次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清洗消毒或安排患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及清洗消毒工作的;
(五)二次供水單位無衛生管理制度或衛生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無衛生管理檔案或衛生管理檔案不規范的;
(六)二次供水單位未制定二次供水應急預案、發現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接到有關報告后,未立即采取控制措施的。
第二十九條 對拒絕、阻擾城市供水和衛生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不服處罰決定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處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