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4-00844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公共資源交易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4-01015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辦發〔2014〕22號 |
YZCR-2014-01015
永政辦發〔2014〕22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機構:
《永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3月24日
永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加快建立并完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交易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永州市本級、冷水灘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轄區內進行的各類公共資源(含零陵區土地一級市場中除工業用地外的土地)招標投標、拍賣、掛牌、競價等交易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組織實施的交易活動。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政府引導、管辦分離,集中交易、規范運行、依法監管”的要求,做到“六個統一”,即項目統一進場、信息統一發布、場地統一安排、交易統一監督、專家統一抽取、保證金統一收退,以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平臺。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競買人)參加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預交易活動。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分工
第六條 市公共資源管理委員會(下稱“市公管委”)負責審定、發布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協調、研究、解決公共資源交易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市公管委由市長任主任,常務副市長和相關市領導任副主任。市公管委成員單位由市政府辦、市監察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局、市國資委、市水利局、市審計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環保局、市房產局、市城管局、市林業局、市園林局、市商務局、市文廣新局、市政府法制辦、市安監局、冷水灘區政府、零陵區政府、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單位組成。
第七條 市公管委下設辦公室(下稱市公管辦),設在市政府辦,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的指導、協調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定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
(二)統籌協調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和監督管理;
(三)協調行政主管部門與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有關工作;
(四)協調處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發生的爭議、糾紛;
(五)承辦市公管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永州市中心城區進行公共資源交易的唯一有形市場和服務平臺,承擔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組織、管理和服務(含以集中采購機構身份組織實施市本級集中采購活動)。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制定交易規則和組織實施各類交易活動,接受采購人、招標人和出讓人交易項目進場登記,收集、存儲和發布公共資源交易信息;
(二)負責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服務,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交易服務費用,代收、代退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資信金等(國土資源交易服務費、保證金、資信金暫由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收付);
(三)負責制定公共資源進場交易業務操作規程和交易流程,承擔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專家庫、公共資源信息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四)負責核驗市場主體、中介機構資格及進場交易項目資料;
(五)負責開標、評標資料和現場影音等資料的存儲和歸檔;
(六)為公共資源交易主體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七)負責監督公共資源進場交易全過程,確認交易成果;
(八)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九條 各相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權限,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直接具體的監督管理,受理舉報投訴,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一)市監察局依法對我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行政監察,重點監督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履行職責、廉潔從政和工作效能情況。
(二)市發改委負責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全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市公管辦建立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配套制度;負責永州市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的申報、培訓和管理;負責核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事項;提供法律法規咨詢服務。
(三)市財政局負責市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會同市公管辦制定政府采購的配套規定;對交易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政府采購文件等資料的審查備案;提供法律法規咨詢服務。
(四)市住建局負責房屋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管網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的招投標監督。負責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工程造價咨詢機構資格的審查;負責公告及招標文件等資料的審查備案;提供法律法規咨詢服務。
(五)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采礦權的招、拍、掛出讓及辦理采礦權轉讓審批前的交易鑒證的監督。負責編制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組織地籍調查、勘測定界、地價評估等前期工作;制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并報市政府批準,確定交易方式,確定招、拍、掛底價;負責公告及招標文件等資料的審查備案;根據招、拍、掛結果與中標(競得)人簽訂出讓合同;涉及土地的要為中標(競得)人辦理土地出庫、土地登記、處理地上遺留問題、追繳出讓金、開工申報、竣工驗收;涉及礦產的做好登記發證、后續年檢年審、儲量核查、動態巡查、治理非法采礦、超深越界等后續工作;提供法律法規咨詢服務。
(六)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交通項目招投標監督。負責公告及招標文件等資料的審查備案;提供法律法規咨詢服務。
(七)市水利局負責水利水電項目招投標監督。負責公告及招標文件等資料的審查備案;提供法律法規咨詢服務。
(八)市經信委、市衛生局、市國資委、市林業局、市園林局等行政部門負責對各自職能范圍內交易活動公告及招標文件等資料的審查備案;提供法律法規咨詢服務。
(九)冷水灘區、零陵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參照上述職責分工履行其職責。
第三章 入場范圍及項目
第十條 下列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必須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交易:
(一)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且依法應當招標發包的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采購和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私有資金投資建設項目等;
(二)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
(三)國有資產及股權的轉讓處置;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采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及辦理采礦權轉讓審批前的交易鑒證;
(五)公用事業、交通運輸、文化、體育、教育、衛生等部門的特許經營項目,大型戶外商業廣告經營權、路橋和街道冠名權出讓等;
(六)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罰沒財物的拍賣、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破產財產的拍賣;
(七)全部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以財政性資金為主的項目規劃編制、工程咨詢、評估、招標代理以及國有資產處置等中介服務機構的招標選定;
(八)農業綜合開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扶貧開發項目、移民開發項目、科技重大項目等財政性資金項目實施單位的招標選定;
(九)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項目;
(十)跨縣(市、區)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
(十一)市政府確定應當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項目。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政府同意,公共資源交易可以在場外進行:
(一)因國家安全、保密、應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應采用招標、拍賣、掛牌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其它方式。
公共資源的交易方式、交易組織形式和具體交易范圍由相應職能部門依法核定,并抄送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核定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的一般程序包括:交易委托、信息發布、實施交易、結果公示、交易結算、交易見證、立卷歸檔等。
第十四條 所有交易項目均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規則進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在業務受理、交易安排、信息發布、場地設施、資金結算等方面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五條 交易活動當事人應當遵守公共資源交易規則,接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第十六條 交易活動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供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公共資源交易行為可以由當事人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
第十七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建立全面的交易信息庫(包括供應商庫、中介機構庫、專家庫、商品信息庫等),發展改革、財政、住建、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衛生、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配合工作。
按照“統一建庫、資源共享、管用分開”的原則,由市發改委牽頭,市監察局參與監督,對財政、住建、交通運輸、水利、電力、信息、醫藥等部門現有專家進行整合,充實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永州專家。
第十八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建立評審專家隨機抽取系統。依法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專家應當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抽取室從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隨機抽取產生。
第十九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建立永州市公共資源交易門戶網站和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化業務系統,具備網上公開、網上辦事、網上開評標等功能,相關職能部門應積極做好配合工作。
市公共資源交易門戶網站是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發布平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信息除必須由項目業主或中介機構在國家、省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其他媒介上發布外,同時必須在市公共資源交易門戶網站上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要求項目業主或中介機構在其他報刊、信息網絡等媒介上發布交易信息。
第二十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建立交易現場音頻、視頻監控系統,對現場活動進行音頻、視頻全過程同步監控;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對各類交易活動中產生的文字、音視頻、圖片資料等相關原始記錄收集、整理、立卷和統一管理,按規定程序提供檔案查閱服務。
第二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相關收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投標保證金的代收、代退、保管、保密等工作,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立專戶統一管理,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進入中心交易的投標保證金。其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取得的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繳入財政,實行綜合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 屬于政府非稅收入的公共資源交易價款和出讓金,全額繳入同級國庫,分別納入公共財政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
(一)權屬關系不清的;
(二)已實施抵押擔保未經抵押人、抵押權人同意的;
(三)未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的;
(四)合同約定期限內不得交易,尚未超出期限的;
(五)交易活動當事人提交資料不全或弄虛作假的;
(六)應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而未履行審批手續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為無效:
(一)交易活動當事人不具備交易資格的;
(二)交易活動當事人相互串通、弄虛作假或故意操縱交易價格的;
(三)交易項目業主以買方的身份或者委托他人受讓自己管理的公共資源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交易無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為應當中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進行的;
(二)交易期間第三方對交易標的物權屬提出異議尚未裁決的;
(三)出現其他依法應當中止交易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為應當終止:
(一)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確認交易項目業主對其委托交易的公共資源無處分權的;
(二)交易標的物滅失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采取場內監督、職能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形成互相制約、監督有力的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機制。
社會監督員從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市直各單位的紀檢組長、市政府特邀監察員等人員中產生。
第二十八條 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場交易,依法開展公共資源交易審批及各類交易文件的備案審查,加強交易活動的現場監督及成交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評標(審)專家抽取、資格預審、開標、評標、掛牌、拍賣、競價、談判等活動進行時,項目業主或其委托的中介機構必須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社會監督員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監督。
第三十條 交易活動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交易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在法定時限內向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質疑和投訴,如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可向行政監察機關舉報。
第三十一條 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正常的交易活動;
(二)參與評標定標活動;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五)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六)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七)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八)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九)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本辦法規定的必須進場交易的項目在場外交易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由行政監察部門依法進行責任追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為其出具成交確認證明;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發放中標(成交)通知書;有權機關和行政監察部門做出處理決定前,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建設施工、所有權過戶和使用權過戶登記等后續手續。
第三十三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交易活動當事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應追究行政責任的,由行政監察部門依法進行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投標單位和中介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評標專家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分別進行問責,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各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分別進行問責,并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權利人可自愿委托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