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4-01863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自然資源和規劃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4-01007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辦發〔2014〕7號 |
YZCR-2014-01007
永政辦發〔2014〕7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中心城區依法沒收的違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設施處置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機構:
《永州市中心城區依法沒收的違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設施處置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月22日
永州市中心城區依法沒收的違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設施處置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中心城區依法沒收的違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的處置,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冷水灘區、零陵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其他縣可參照制定相應的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依法沒收的違法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執法中已依法沒收的當事人在違法使用土地上新建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委托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已沒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進行處置。
第五條 沒收的建筑物作(變)價款、拍賣處置的拍賣款作為國有資產處置收益,按規定上繳市財政。處置所需工作經費由市財政按20%的比例在沒收的建筑物作(變)價、拍賣處置的拍賣收入中予以安排。
第六條 依法沒收的建筑物,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置前交由住建部門出具是否符合城市規劃的意見。對符合城市規劃的納入處置范圍;對不符合城市規劃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七條 依法沒收的違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設施,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置:
(一)作(變)價出售。當事人申請以作(變)價方式購回的,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符合政策規定的,嚴格按照《永州市中心城區沒收的違法建筑物及其他設施作(變)價標準》(見附件)予以作(變)價處置。
(二)拍賣出售。當事人未申請回購,其他申請購買者達兩人以上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有資產拍賣有關程序確定拍賣底價和保留價后,具體組織實施。
(三)出租。當事人除此建筑物外無其他住所,有回購意愿而經濟困難付不起回購款的,當事人可申請租賃依法沒收的建筑物用于居住,具體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待能夠補辦用地手續或者當事人付款回購時,再予作(變)價處置。出租期限一般為一年,期滿后需續租的,重新簽訂出租合同,最長時間不超過五年。
第八條 對沒收后的建筑物,當事人既不申請回購又不騰空房屋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出限期騰房通知書,仍不按期騰房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條 采取回購或拍賣方式獲得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需辦理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手續的,當事人憑回購協議書或拍賣成交書、繳款憑證到住建、國土資源、房產部門辦理規劃許可、建設用地審批、土地出讓、土地登記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土地出讓價款和相關稅費由當事人另行承擔。
第十條 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違法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為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的,在辦理新的土地審批、登記手續前須征得所在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簽字同意。
第十一條 凡阻礙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入現場執行公務、查驗被沒收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視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故意破壞已沒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包括配套和安全設施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實施沒收。對因人為因素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相關責任人,應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執行。
附件:永州市中心城區沒收的違法建筑物及其他設施作(變)價標準
抄送:市委各部門,軍分區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