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4-00835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住房和城鄉建設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4-01011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辦發〔2014〕12號 |
YZCR-2014-01011
永政辦發〔2014〕12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涔天河水庫擴建工程淹沒集鎮遷建辦法》的通知
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涔天河水庫擴建工程淹沒集鎮遷建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月27日
涔天河水庫擴建工程淹沒集鎮遷建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涔天河水庫擴建工程淹沒集鎮遷建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淹沒集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涔天河水庫擴建工程淹沒影響的水口、貝江、花江、務江集鎮的整體遷建和小圩集鎮的部分遷建;淹沒影響集鎮內機關、企事業單位、居民,規劃進集鎮安置的鎮外單位和農村移民的搬遷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依據批準的投資,集鎮遷建新址的基礎設施建設實行投資計劃管理和任務包干。
第四條 組織實施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及遷建單位要嚴格執行遷建規劃和年度計劃,有序開展遷建工作,確保按規定時間節點完成集鎮遷建任務。
第二章 補償補助
第五條 淹沒集鎮內機關、企事業單位、居民的實物指標,以可研階段調查登記、初設階段復核并張榜公示的類別、數量為基本依據。
對確屬漏登或錯登的實物指標,由權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包村(居)移民工作組、組織實施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移民管理部門會同項目法人、規劃設計單位、移民綜合監理機構實地復核確認后,據實補登、糾正。
第六條 集鎮遷建的補償補助項目和標準,執行國家和省政府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搬遷運輸補助費按下列辦法發放:
(一)涔天河水庫擴建工程移民搬遷安置人口,按規定標準計算搬遷運輸補助費。
搬遷運輸補助費包括車船費、物質搬運費、物質損失費、途中食宿費、途中醫療費、誤工補助費以及臨時住房補助費等。
(二)居民自主完成搬遷的,搬遷保險費由組織居民搬遷的鄉鎮人民政府為居民辦理路途意外傷害保險,其余的搬遷運輸補助費按規定兌現給居民。
(三)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搬遷的,除物質損失費、誤工補助費、臨時住房補助費按規定兌現給居民外,其余的搬遷運輸補助費由組織居民搬遷的鄉鎮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
(四)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搬遷運輸補助費以淹沒影響的房屋面積為依據,按標準補助到權屬單位。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居住的人員不另行計列搬遷運輸補助費。
第八條 遷建居民戶的建房困難補助費,按照國家批準的初步設計報告的相關規定執行。
建房困難補助對象及其家庭基本情況、補助金額須在其居委會或居民小組張榜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予以確認。
第九條 在規劃的移民集中安置點安置的單位和居民戶的基礎設施建設補償費,由組織實施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用于移民集中安置點的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章 規劃管理
第十條 集鎮遷建實行嚴格的規劃管理。隨集鎮遷建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集鎮居民,進集鎮安置的鎮外單位和農村移民,必須服從集鎮遷建規劃。
第十一條 組織實施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編制遷建實施方案,經縣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后,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總體規劃經專家評審、公示和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逐級報縣城鄉規劃委員會、縣人民政府審定批準。在此基礎上編制控制性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十二條 規劃隨集鎮遷建的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編制遷建實施方案,以文件形式報送組織實施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經縣移民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不需隨集鎮遷建的淹沒線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及淹沒線上功能影響單位,應提出資金使用和職工安置方案,經單位或職工代表會議討論通過、逐級審批后,按補償安置處理。在與縣移民管理部門簽訂補償協議,限期拆除庫區房屋、附屬建筑物及設施設備后,補償補助費直接兌付給權屬人,由其自行處理。
第十四條 集鎮遷建規劃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程序報原規劃審批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調整。
(一) 規劃進集鎮遷建新址安置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改變安置去向。確需改變安置去向、要求遷出集鎮遷建新址或補償安置的,由該單位或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同意,經縣移民管理部門審核、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按鎮外單位或企業規劃處理。其征收款、基礎設施建設補償費從集鎮遷建新址征地費和基礎設施建設補償費中核減后,支付給權屬單位使用。
(二)規劃在集鎮遷建新址外安置或補償安置的單位或企業,如要求調整規劃方案、進集鎮遷建新址安置的,由該單位或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報送其主管部門和組織實施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同意,經縣移民管理部門審核、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按隨集鎮遷建單位或企業規劃處理。規劃補償給該單位或企業的征收款、基礎設施建設補償費不再支付給該單位或企業,由組織實施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用于集鎮遷建新址的征地拆遷和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章 征地建設
第十五條 集鎮遷建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組織實施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為項目法人,對集鎮遷建工作負總責。
第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是集鎮遷建工作的主體,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集鎮遷建新址土地征收的實施主體,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征地手續;組織實施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和集鎮遷建新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共同開展征地拆遷、基礎設施建設和移民安置房屋建設,嚴格征收程序,優化施工環境。
第十七條 集鎮遷建新址的土地補償、林木(青苗)補償、房屋及附屬建筑物補償、房屋裝修補償、專項設施補償,執行已經國家、省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移民安置補償標準。
第十八條 集鎮遷建新址過境公路、點外輸變電和郵電通訊等基礎設施項目,按照庫區專業設施復建項目進行建設和管理;點內供水、供電、郵電通訊等配套設施項目,可將補償費測算給專業部門包干使用。
第十九條 淹沒集鎮內的單位、企業遷建實行“資金包干、任務包干”。因擴大規模、提高標準或者改變原功能增加的投資,由遷建單位或企業自行解決。
第二十條 集鎮遷建工程涉及的規劃、用地、建設、消防、環保、房管等手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享受移民相關優惠政策,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全力配合。
第五章 用地管理
第二十一條 根據集鎮遷建新址的安置容量和規劃設計要求,組織實施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會同縣住建、國土資源、林業等相關部門,統一安排集鎮遷建新址的建設用地。
第二十二條 在淹沒集鎮內有房屋或宅基地的居民,以居住在同一產權房屋內的人口為一自然戶選擇隨集鎮遷建安置的,參照其淹沒集鎮內的房屋或宅基地情況,按下述規定在集鎮遷建新址配置建房宅基地:
(一)原集鎮居民臨街面的房屋或宅基地,按下列辦法在集鎮遷建新址進行置換:
1.原集鎮內臨街面房屋或宅基地占地寬度在5.1m以下(含5.1m)的,原則上在集鎮遷建新址的相應區域、相應地段、相應位置置換一宗5m×15m相同性質的宅基地。
2.原集鎮內臨街面房屋或宅基地占地寬度5.1m以上、8.1m以下(含8.1m)的,原則上在集鎮遷建新址的相應區域、相應地段、相應位置置換7.5m×15m相同性質的宅基地。若其臨街面房屋或宅基地占地面積未達到100㎡的,在集鎮遷建新址只置換一宗5m×15m相同性質的宅基地。
3.原集鎮內臨街面房屋或宅基地占地寬度8.1m以上、12.1m以下(含12.1m)的,原則上在集鎮遷建新址的相應區域、相應地段、相應位置置換兩宗5m×15m相同性質的宅基地。若其臨街面房屋或宅基地占地面積未達到120㎡的,在集鎮遷建新址置換7.5m×15m相同性質的宅基地。
4.原集鎮內臨街面房屋或宅基地占地寬度12.1m以上、15.1m以下(含15.1m)的,原則上在集鎮遷建新址的相應區域、相應地段、相應位置置換12.5m×15m相同性質的宅基地。若其臨街面房屋或宅基地占地面積未達到140㎡的,在集鎮遷建新址置換兩宗5m×15m相同性質的宅基地。
5.原集鎮內臨街面房屋或宅基地占地寬度15.1m以上的,原則上在集鎮遷建新址的相應區域、相應地段、相應位置置換三宗5m×15m相同性質的宅基地。若其臨街面房屋或宅基地占地面積未達到200㎡的,在集鎮遷建新址置換12.5m×15m相同性質的宅基地。
(二)原集鎮居民臨街面的房屋或宅基地按本辦法本條第(一)款規定置換后,在原集鎮內其他地方另有一處或一處以上房屋或宅基地的,在集鎮遷建新址相應區域另外置換一宗5m×15m相同性質的宅基地。
(三) 原集鎮內臨街面沒有房屋或宅基地,但在原集鎮內其他地方有一處房屋或宅基地的,在集鎮遷建新址相應區域置換一宗5m×15m相同性質的宅基地;有兩處或兩處以上房屋或宅基地的,在集鎮遷建新址相應區域置換兩宗5m×15m相同性質的宅基地。
第二十三條 在淹沒集鎮內有房屋或宅基地的居民,其居住在同一產權房屋內的人口要求分戶建(購)房安置的,參照涔天河水庫移民人口及農村移民戶界定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戶;居住在同一產權房屋內的所有人口均按涔天河水庫擴建工程移民安置宅基地配置和涔天河水庫擴建工程移民安置房屋建設管理的相關規定,在集鎮遷建新址農村移民安置區或規劃的其他集中安置點配置建房宅基地,也可以在縣城移民安置小區購置樓房。但其淹沒集鎮內的房屋或宅基地不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置換建房宅基地。
第二十四條 淹沒集鎮內個人使用的國有出讓性質土地,按規劃在集鎮遷建新址置換相同性質宅基地后,按下列辦法實行找平補差:
(一)淹沒集鎮內個人使用的土地面積大于集鎮遷建新址置換宅基地面積部分,組織實施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按集鎮遷建新址征地補償費和基礎設施投資的平均單價補償給使用權人。
(二)淹沒集鎮內個人使用的土地面積小于集鎮遷建新址置換宅基地面積部分,使用權人按集鎮遷建新址征地補償費和基礎設施投資的平均單價繳納給組織實施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條 分配到戶的宅基地不得私自轉讓。集鎮遷建新址配置到戶的宅基地,在符合集鎮遷建規劃要求的前提下,經移民戶雙方自愿協商,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組織實施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可以進行調換使用。
第六章 搬遷安置
第二十六條 淹沒集鎮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原則上應隨該集鎮遷建安置。機關、企事業單位需要改變安置去向或安置方式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集鎮居民根據自身條件和意愿,也可以選擇到規劃的其他集中安置點進行安置。
第二十七條 淹沒集鎮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搬遷安置,與縣移民管理部門簽訂搬遷安置補償協議;淹沒集鎮內居民的搬遷安置,與組織搬遷的鄉鎮人民政府簽訂搬遷安置補償協議。遷建單位、企業負責本單位或本企業干部職工的搬遷安置;租住房屋的單位或個人,由出租房屋的權屬人負責處理。
第二十八條 淹沒集鎮居民的搬遷安置方式分為進城鎮集中安置、自主分散安置和集中供養安置,集鎮居民以戶為單位選擇一種安置方式進行搬遷安置。
在縣人民政府規定期限內沒有確定搬遷安置去向或安置方式的居民戶,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為隨集鎮遷建安置,并書面告知居民戶主。
第二十九條 選擇進城鎮集中安置點建(購)房安置的,須經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戶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須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居民委員會(居民小組)簽出意見,報組織搬遷的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縣移民管理部門審批后,與組織搬遷的鄉鎮人民政府簽訂搬遷安置補償協議(協議雙方、縣移民管理部門各執一份)。
選擇進城鎮集中安置點建(購)房安置的居民戶,其基礎設施建設補償費(含宅基地征收費)由組織搬遷的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用于集中安置點的基礎設施建設。其個人財產補償費、搬遷運輸補助費(自行搬遷)、墳墓補償費、建房困難補助費等,在簽訂搬遷安置補償協議、拆除淹沒房屋及附屬建筑物后,按有關規定兌付給居民戶。
第三十條 選擇自主分散安置的,須經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戶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須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居民委員會(居民小組)簽出意見,提供固定住所證明(房屋產權證等),報組織搬遷的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縣移民管理部門審批后,與組織搬遷的鄉鎮人民政府簽訂搬遷安置補償協議(協議雙方、縣移民管理部門各執一份)。
選擇自主分散安置的居民戶,不配置建房宅基地;不能按照審定規劃確定的同樣結構房屋補償單價和成本價,在縣城移民安置小區購置樓房;不能申請居住廉租房。其個人財產補償費、基礎設施建設補償費(含宅基地征收款)、搬遷運輸補助費(自行搬遷)、墳墓補償費、建房困難補助費等,在簽訂搬遷安置補償協議、拆除淹沒房屋及附屬建筑物后,直接兌付給居民戶。
第三十一條 淹沒集鎮孤兒、五保對象,經本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須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居民委員會(居民小組)簽出意見、縣移民管理部門審定后,由民政部門根據相關政策實行集中供養,與組織搬遷的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三方協議(協議三方、縣移民管理部門各執一份)。
實行集中供養安置的居民戶,不配置建房宅基地;不能按照審定規劃確定的同樣結構房屋補償單價和成本價,在縣城移民安置小區購置樓房;不能申請居住廉租房。其建房困難補助費和基礎設施補償費(含宅基地征收費)撥付給民政部門用于安置淹沒集鎮孤兒、五保對象;其個人財產補償費、搬遷運輸補助費(自行搬遷)、墳墓補償費等,在簽訂搬遷安置補償協議、拆除淹沒房屋及附屬建筑物后,直接兌付給居民戶。
第三十二條 在淹沒集鎮內有戶口、庫區內外均無房屋的租房常住戶或建房困難戶,可按照相關規定購置政府統一建設的樓房或申請居住廉租房進行安置,與組織搬遷的鄉鎮人民政府簽訂搬遷安置協議(協議雙方、縣移民管理部門各執一份)。
購置政府統一建設樓房安置的居民戶不配置建房宅基地;申請居住廉租房進行安置的居民戶不配置建房宅基地;不能按照審定規劃確定的同樣結構房屋補償單價和成本價,在縣城移民安置小區購置樓房。其基礎設施補償費(含宅基地征收款),由組織搬遷的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用于集中安置點的基礎設施建設;其個人財產補償費、搬遷運輸補助費(自行搬遷)、墳墓補償費、建房困難補助費等,在簽訂搬遷安置補償協議、拆除淹沒房屋及附屬建筑物后,按有關規定兌付給居民戶。
第三十三條 淹沒集鎮內單位、企事業單位和居民戶遷建完畢后,應按規定辦理銷號手續,其舊房及附屬建筑物由房主按期自行拆除,舊房材料由遷建單位或居民戶自行處理,并按照相關規定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進行清理;逾期不拆除的,由組織搬遷的鄉鎮人民政府統一拆除清理。舊房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上交組織搬遷的鄉鎮人民政府后,重新辦理規劃、國土、房屋手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門,軍分區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