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4-01845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衛生健康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3-01044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辦發〔2013〕54號 |
YZCR-2013-01044
永政辦發〔2013〕54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機構:
《永州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永州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和控制鼠、蚊、蠅、蟑等病媒生物(以下簡稱四害)的滋生和擴散,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湖南省愛國衛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全愛衛發〔2009〕9號)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以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專群結合的方針。推行治理環境為主、藥械控制為輔的綜合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條 市、縣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各級愛衛會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各級愛衛會成員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地、市政道路管網設施、環衛公用設施等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監督管理。
(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公共場所、醫療機構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監督管理。
(三)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田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監督管理。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監督管理。
(五)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學校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監督管理。
(六)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交通運營單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監督管理。
(七)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森林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監督管理。
(八)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范圍內及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范圍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監督管理。
(九)房產部門負責轄內物業小區、公租房、廉租房和拆遷工地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監督管理。
(十)園林管理部門負責廣場、綠地、公園等區域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監督管理。
(十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閑置土地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監督管理。
(十二)財政部門負責保障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所必需的工作經費。
(十三)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相關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監督管理。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轄區內單位和村(居)民開展殺滅病媒生物和治理孳生場所的活動。
第七條 市、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開展病媒生物密度監測工作并及時將檢測結果通報同級愛衛辦,協助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工作。
第八條 全市群眾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市愛衛會統一組織、部署,各縣區愛衛會負責實施。
第九條 城鎮建設規劃要包括治理蚊蠅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建筑物管線、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統要設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設施。
第十條 市愛衛會應當按照國家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標準和省愛衛會規定的標準,對縣區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進行考核、評估。
第十一條 衛生、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許可證時,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查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的設置情況。
第十二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責任制。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所需資金由責任單位和個人承擔。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單位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本單位負責。
集貿市場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市場主辦單位負責;個體經營戶辦公、經營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個體經營戶負責。
實行物業服務居住區的公用部分、公共設施設備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尚未實行物業服務居住區的公用部分、公共設施設備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村(居)民住宅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該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責。
建設工地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施工單位負責。
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產權人負責,產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責任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區域,其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責任單位由當地愛衛會或者其共同的上一級愛衛會確定。
第十三條 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愛衛會的規定參加群眾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采取科學、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病媒生物密度,使其達到國家規定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標準。
第十四條 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繁衍。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建筑施工、農副產品市場、公共交通運營、醫療衛生、賓館、酒店等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制度,明確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工作責任人。
第十六條 鼓勵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為單位和個人提供符合質量安全要求、收費合理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市場化服務。
第十七條 對具備以下條件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各級愛衛會辦公室可以建立公示制度,以方便需要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選擇:
(一)有合法資質。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操作規程。
(三)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合格的技術人員。
(四)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庫房、專用藥物與器械。
(五)收費合理。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的研究,推廣應用先進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方法和藥械。
第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行業協會,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規范和等級標準,建立和完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自律制度,規范行業經營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使用的殺滅病媒生物藥物和器械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標準,嚴禁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禁用的藥物。
第二十一條 各級愛衛會要對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參加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的單位,不得參加愛國衛生先進單位、文明衛生單位的評比;已評為愛國衛生先進單位、文明衛生單位的,由評定機關撤銷其榮譽稱號。
拒不參加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的,由市、縣區主管愛國衛生的行政部門依據《湖南省愛國衛生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縣區愛衛會對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予以通報批評,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愛衛會成員單位在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相應職責的,由同級愛衛會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行政監察機關對責任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