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4-00819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城市管理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4-01005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辦發〔2014〕5號 |
YZCR-2014-01005
永政辦發〔2014〕5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中心城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冷水灘區、零陵區人民政府,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直各單位:
《永州市中心城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月14日
永州市中心城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中心城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行為,加強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工作正常運轉,根據《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物價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湖南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0〕2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永州市中心城區城鎮行政區域內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城鎮居民和暫住人口等,均應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城鎮生活垃圾,是指中心城區城鎮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鎮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鎮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四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中心城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將垃圾站的垃圾運輸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過程所需的運行費用(不包括清掃保潔費)。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市中心城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市財政、物價、稅務、環保部門和零陵、冷水灘區政府、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及相關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做好中心城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條 中心城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按物價部門公布的標準執行。中心城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征收標準若有調整,按照省財政、物價部門的調整政策執行,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為提高中心城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繳率,根據湘政辦發〔2010〕27號文件精神,對中心城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由執收單位和代征單位簽訂委托征收協議書,并將委托協議書送財政非稅收入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自來水公司隨水費代征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使用稅務發票,其他代征單位代收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統一使用非稅收入票據。
第九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應按時足額征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對逾期未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按欠繳金額每天加收3‰的滯納金;對拒繳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要依法追繳。
第十條 單位繳納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可列入管理費和事業支出科目。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垃圾處理場的運行、維護費用;
(二)城鎮生活垃圾中轉運輸費用;
(三)垃圾中轉站運行維護費用;
(四)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成本,包括代收手續費和征管業務經費。
第十二條 按征(代)收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金額的6%計提征(代)收手續,給征(代)收單位作為業務經費;按征收總額的2%計提,作為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征管業務經費。當年計提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代)收手續費和征管業務費市財政部門應在年度內下撥給代收和征管單位。
對市財政直接劃繳生活垃圾處理費,不予計提代征手續費和征管業務費。
各征(代)收單位不得擅自從所征(代)收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中直接提?。ù┦帐掷m費。
第十三條 中心城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納入政府統一管理,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有關程序編制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支預算,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四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預算、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制度,按照“專戶管理、??顚S?、合理安排”的原則加強管理。
第十五條 對生活垃圾轉運處理設施項目,財政部門負責審核項目預算、結算、批復竣工決算,并參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論證、初步設計、招投標、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十六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城鎮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不得用于與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無關的支出。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年終結余資金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使用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后,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再以任何其它方式方法收取垃圾處理費。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按有關規定依法進行查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幾項規定:
(一)餐廚垃圾的處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州市中心城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的通知》(永政辦發〔2012〕50號)執行。
(二)建筑垃圾處置收費按湘政辦發〔2010〕27號文件和《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州市中心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永政辦發〔2012〕25號)執行。
(三)環衛部門上門收集服務費另行行文規范。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