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3-01817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住房和城鄉建設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3-01038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辦發〔2013〕48號 |
YZCR-2013-01038
永政辦發〔2013〕48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建設工程項目消防安全聯合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鳳凰園經濟開發區,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機構:
《永州市建設工程項目消防安全聯合監管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20日
永州市建設工程項目消防安全聯合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加強建設工程項目消防安全源頭管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永州市建設工程項目并聯審批工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取得規劃許可的建設工程項目,在開發建設中應依法按程序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或進行消防設計備案,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申請消防驗收或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屬于備案抽查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內,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或者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業務受理場所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第三條 納入本市建設工程項目并聯審批的消防行政許可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確定。
第四條 嚴格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質量安全責任,對建設工程消防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依據國家現行的消防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的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工程監理、消防技術服務和消防行政審批等責任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員按照各自職責對建設工程消防質量負終身責任。
建設工程設計、施工過程中,各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員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相應職責,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監督管理,確保建設工程消防質量。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對本單位所承接工程的相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第五條 行政審批部門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要嚴格依法審批。
凡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相關許可證照,安全監管部門不得核發相關安全生產許可證照,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門不得批準開辦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社會福利機構、人力資源市場、醫院、博物館和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賓館、景區,在限期改正、消除隱患之前,旅游部門不得評定為星級賓館、A級景區。
對生產、經營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質檢部門依法取消其相關產品市場準入資格,工商部門依照消防法和產品質量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對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的,公安消防部門依法查處。
第六條 公安消防部門應提前介入建設工程項目的前期審查,做好前期審查和審批啟動的對接工作。
屬于并聯審批消防行政許可范圍的建設工程項目在規劃報建階段,應取得合格的消防設計初步審查意見;在施工許可階段,應取得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在竣工驗收階段,應取得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未取得公安消防部門的合格意見,建設單位不得申請下階段的行政許可,并依法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
屬于消防備案抽查的建設工程項目,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依法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
第七條 公安消防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施工現場的臨時用房、臨時消防設施、臨時疏散通道、臨時消防救援場地等的設置應符合《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施工單位應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工程監理單位應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第八條 加強對施工工地臨時用房的安全監管。對建設工程施工工地搭建的現場人員辦公、住宿等彩鋼板臨時用房,住建、城管、安監等有關部門要嚴格依法審批、嚴格安全監管,其建筑材料和彩鋼板芯材達不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A級不燃材料要求的,住建、城管、安監等有關部門不得予以審批通過,并依法查處,督促整改到位。公安消防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有此類違法行為的,要對臨時用房予以臨時查封,并抄報住建部門依法責令建設工程項目停止施工;情節嚴重的,提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建筑施工安裝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九條 商品房開發項目應通過消防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條 完善執法配合工作機制。公安消防部門應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定期以文件形式將建設工程項目的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備案抽查情況、施工現場消防監督檢查情況、違法違規建設行為查處情況、消防違法行為及火災隱患查處情況通報住建、房產、質監、城管等部門,住建、城管、質監等部門應將在執法過程中發現的消防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及時通報公安消防部門,協商研究解決建設工程項目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中的重大、突出問題。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建設工程項目誠信制度。公安消防部門要建立轄區內建設工程項目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消防安全不良行為檔案,記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變更以及違法行為整改情況。公安消防部門應將定期公布的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分類抄告工商、安監、住建、證監、銀監、保監部門和人民銀行,與上述部門建立信息互通互認機制,推動上述部門在實施行政許可、市場監管、資質管理、工程監管、上市管理、銀行貸款、保險開發等工作時將不良行為公示情況作為重要的參考信息,依法對失信行為進行懲處。
第十二條 責任追究。建設工程項目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公安消防部門對負有責任的單位及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處罰的違法行為,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部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消防部門行政審批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依紀依規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消防行政許可范圍
附件:
消防行政許可范圍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19號)第十三條規定,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1.建筑總面積大于20000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2.建筑總面積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3.建筑總面積大于10000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4.建筑總面積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5.建筑總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6.建筑總面積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三、《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19號)第十四條規定,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1.設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2.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3.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50米的公共建筑;
4.國家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5.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6.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四、《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按照管理權限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1. 1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單體建筑(車庫除外);
2. 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居住建筑建設工程;
3. 國家、省重點建設工程。
抄送:市委各部門,軍分區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