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3-01801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住房和城鄉建設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3-01033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辦發〔2013〕41號 |
永政辦發〔2013〕41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中心城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發放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鳳凰園經濟開發區,市直有關單位:
《永州市中心城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發放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0月10日
永州市中心城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發放辦法
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實施住房保障計劃,根據國家、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中心城區(含冷水灘區、鳳凰園經濟開發區,下同)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一、補貼對象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人員,可申請享受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1. 中心城區非農業常住戶口。
2. 低保戶或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8000元)。
3.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無自有住房,或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3平方米。
4. 申請人家庭目前尚未享受政府以實物配租方式保障的家庭。
二、補貼標準
根據《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湘建房〔2008〕461號),結合我市中心城區實際,確定補貼面積為每人13平方米,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補貼資金標準為1人戶3.5元、2人戶3元、3人戶以上2.5元,每戶每月租賃補貼金額不得超過160元。每戶保障人口數以戶口簿登記的直系親屬為準。
三、補貼期限
每年廉租住房補貼期限為: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15日。今后,實行每年一復核,符合當年保障條件的可繼續享受補貼。
四、廉租住房補貼的申請
(一)新增補貼對象的申請。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由戶主或推選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并填寫《永州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審批表》。申請時需提交下列資料:
1. 書面申請報告。
2.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各2份,申請人1寸免冠照片1張。
3. 民政部門核發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1份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證明。
4. 家庭現有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5. 已婚家庭成員的婚姻證明;離婚家庭提供離婚證,判決書及財產分割協議。
6. 人戶分離的申報家庭,在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申報,由實際居住地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出示其住房和收入證明。
(二)已享受補貼家庭的復核申請。由已享受補貼家庭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復核申請,填寫《永州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審批表》,并提交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各2份。
五、廉租住房的補貼審核、審批及發放
1. 社區居委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經民主評議張榜公布,群眾無異議后,報街道辦事處初審,由區民政局審核后統一報市房產局。
2. 市房產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市民政局。
3. 市民政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組織區民政部門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由區民政局簽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市房產局。
4. 對已享受貨幣補貼家庭的復核申請,街道辦事處在7日內提出初核意見,區民政局在7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并反饋市房產局。
5. 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房產局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準予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與市房產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協議應當約定租賃補貼標準、停止廉租住房補貼的規定及違約責任。租賃補貼資金,由市房產局直接發放到租賃住房補貼家庭。
六、組織領導
成立永州市中心城區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補貼資金的發放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任組長、市房產局局長任副組長,市房產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和冷水灘區政府、鳳凰園經濟開發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市房產局,由市房產局分管副局長任辦公室主任。市房產局負責貨幣補貼對象資格的最終確定和租賃補貼的發放工作;市民政局和冷水灘區政府、鳳凰園經濟開發區負責貨幣補貼對象的摸底和初審,與房產部門共同做好入戶調查、補貼資金的發放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及時將中央廉租住房租賃補貼資金撥付到市房產局住房保障資金專戶。各責任單位要高度重視租賃補貼發放工作,切實履行職責,保證在每年12月15日前全面完成當年工作任務。
抄送:市委各部門,軍分區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0月1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