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3-01803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農業農村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3-01034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辦發〔2013〕42號 |
永政辦發〔2013〕42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承包經營涔天河水庫灌區新開墾耕地的實施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機構:
為確保涔天河水庫灌區新增耕地耕種措施落實,鼓勵和支持灌區新開墾耕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龍頭企業流轉,實現開發一片、種植一片,真正形成一批現代農業示范園(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3〕1號)和《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涔天河水庫灌區耕地后備資源開發管理工作的意見》(永政發〔2012〕1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承包經營涔天河水庫灌區新開墾耕地提出如下意見:
一、涔天河水庫灌區范圍內耕地后備資源的開發工作由國土資源部門主管,湖南省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涔天河建設公司)具體負責,項目選址、立項、規劃設計和工程預算、項目實施、驗收等,嚴格按《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由涔天河建設公司和國土資源部門邀請林業、農業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二、按照政府主導、部門協調、企業運作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主體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資金參與項目建設,形成“誰開發、誰種植,開發一片、經營一片、受益一片”的良性循環。
三、涔天河建設公司負責將規劃內相對集中連片面積較大適宜規模種植的土地開墾項目對外招商引資,多渠道引進有實力的社會投資者承包經營新開墾的耕地。
四、縣、鄉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涔天河水庫灌區新開墾耕地后期村民小組或村民搞好土地流轉的管護工作,要把引進社會投資者承包經營涔天河水庫灌區新開墾耕地作為落實種植責任的有效措施來抓,切實組織項目區內的村民搞好土地流轉,為社會投資者承包經營涔天河水庫灌區新增耕地做好各項服務。
五、支持涔天河水庫灌區新開墾耕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業企業流轉,打造現代農業示范園(區),市政府除連續3年給予每年每畝200元的后期耕種補助外,在項目開發建設中對承包經營涔天河水庫灌區新開墾耕地的社會投資者予以政策傾斜,即涔天河水庫灌區新開墾項目在工程招投標中,將“誰開發誰種植”的條件設置到招投標文件中。
六、對涔天河建設公司尚未安排資金的土地開發項目,支持已承包好土地的社會投資者實行BT模式開發。土地開發項目驗收后,新增耕地指標歸市國土資源部門統一管理,涔天河建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社會投資者工程建設費用,享有新增耕地指標的使用、處置權。
七、投資承包經營涔天河水庫灌區新開墾耕地建設農業產業基地的享受市政府關于農業獎勵扶持有關政策待遇。
八、社會投資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社會投資者投資經營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和現代農業的發展要求。
2. 社會投資者投資經營該項目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有一定的技術條件和生產經營能力。
3. 必須與承包地村組簽訂承包合同,承包期限在十年以上,承包經營面積必須在500畝以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簽具意見。
九、項目選址要求
1. 土地開發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綜合整治規劃和涔天河水庫灌區耕地后備資源開發建設規劃,堅持因地制宜,土地相對集中連片,有基本的生產條件,預計新增耕地率一般應達到60%以上,經項目涉及地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項目區域涉及林地的須經項目所在地縣級林業部門認可。
2. 土地開發要有利于農村集體土地的流轉,有利于農民增收,有利于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的改善,嚴格控制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開發補充的耕地必須滿足農業生產對農田灌溉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在大于25度的陡坡地開墾耕地,堅決制止不具備開發條件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開發行為。
3. 土地開發必須是該縣國土資源信息和相關媒體定期發布的項目。
十、項目驗收確認
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農業部門申請新開墾耕地質量評定,經評定合格后,再向涔天河建設公司書面申請驗收。涔天河建設公司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0天內提請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財政等相關部門組成驗收專家組對項目進行驗收;項目法人在驗收結束后,一個月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并將驗收資料和經項目所在地財政評審機構評審或審計的竣工結算報告送涔天河建設公司組卷,同時報送市國土資源、財政部門備案,由涔天河建設公司會同市國土資源、農業部門提請省國土資源、農業部門組織驗收專家組對項目新增耕地面積、建設規模、工程質量進行驗收確認。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9月27日
抄送:市委各部門,軍分區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9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