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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431100000/2013-01772 發文日期: 2013-07-31 發布機構: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社會 主題詞: 住房和城鄉建設
        統一登記號: YZCR-2013-01023 信息時效性: 失效 文號 : 永政辦發〔2013〕31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州市中心城區社區工作用房建設及代建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 2013-08-05 16:50
        • 來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 發布機構: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字體:    
        ?YZCR-2013-01023

        永政辦發〔2013〕31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中心城區社區工作用房建設及代建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機構:

        《永州市中心城區社區工作用房建設及代建費征收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7月31日



        永州市中心城區社區工作用房建設及代建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打造城市社區工作平臺,提高社區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提升城市居民生活幸福指數,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0〕27號)、《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黨建和社區建設的意見》(湘發〔2011〕7號)、《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建設的實施意見》(永發〔2012〕8號)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冷水灘區、零陵區和鳳凰園經濟開發區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建住宅小區、舊城區連片改造居民區的建設項目(含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項目)。

        第三條  社區工作用房,是指社區的工作和服務用房,包括社區服務大廳、黨員群眾遠程教育室、警務室、人民調解室、計生服務室、文化娛樂活動室、圖書閱覽室、健身室、檔案室及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社區議事協商等社區組織的管理服務用房等。

        第四條  社區工作用房建設分兩種方式:開發建設單位提供實物和開發建設單位交納代建費。開發建設單位提供實物是指由開發建設單位直接建設社區工作用房無償交給社區使用。開發建設單位交納代建費是指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等量社區工作用房建設資金,在城市規劃社區用地上,由政府統一代為建設社區工作用房無償交給社區使用。

        第二章  開發建設單位提供實物的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 住宅開發在2000戶(含2000戶)以上的建設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在住宅小區內配建社區工作用房,并按規劃條件規定的綠地率為社區工作用房配足綠地面積、配建4個以上10個以下停車位。社區工作用房及其配套的停車位、綠地面積應與開發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一)開發建設規模在20萬平方米(含)-25萬平方米或戶數在2000戶-2500戶的建設項目,配建的社區工作用房建筑總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一樓服務大廳使用面積不低于120平方米。

        (二)開發建設規模在25萬平方米(含)-30萬平方米或戶數在2500戶-3000戶的建設項目,配建的社區工作用房建筑總面積不低于600平方米,其中一樓服務大廳使用面積不低于130平方米。

        (三)開發建設規模在30萬平方米(含)-40萬平方米或戶數在3000戶-4000戶的建設項目,配建的社區工作用房建筑面積不低于700平方米,其中一樓服務大廳使用面積不低于140平方米。

        (四)開發建設規模在40萬平方米(含)以上或戶數在4000戶以上的建設項目,應參照社區規模設置標準,由民政部門和住建部門指導督促開發商規劃建設2個以上的社區工作用房。

        以上四款內容,當建筑總面積與戶數相沖突時,建設規模以劃分社區設置標準的戶數(住房設計戶型套數視為戶數)為準。

        第六條  永發〔2012〕8號文件印發實施以來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商用住宅待建及在建項目,按社區工作用房布局要求,應建設社區工作用房而未在規劃條件中明確配建社區工作用房的,必須納入規劃要件,具體建房面積由市、區兩級社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商開發建設單位(或個人)確定。

        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應指導開發建設單位將配建的社區工作用房選擇在臨路,位置適中,相對獨立,便于居民辦事和開展活動的地方,一樓層高不低于3.5米,二樓以上層高不低于2.8米。

        社區工作用房內部必須是框架結構,門窗、地板、墻面等設計必須達到普通辦公用房標準并要求室內配備水、電、訊、衛等基礎設施。

        第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及時將社區工作用房無償提供給社區居委會管理使用并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未經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報經社區建設領導小組批準并報市級社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社區工作用房的使用性質,不得擅自處置。

        第三章  開發建設單位交納代建費的建設和管理

        第九條 建設項目出現以下情況的,開發建設單位(或個人)需交納代建費,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代為建設,具體由民政主管部門商住建、財政部門組織實施。

        (一)小區規模未達到2000戶的社區設立標準,不宜單獨建設社區工作用房的。

        (二)在同一個社區地域范圍內,有兩個以上(含兩個)開發建設單位的。

        (三)小區規模在2000戶以上,應該建社區工作用房,由開發商提供土地,政府代建的。

        第十條 社區工作用房代建費,按建設項目商用住宅建筑總面積計算收取。代建費交納標準為每平方米6元。

        第十一條 交納代建費的開發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項目報建前向市級民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簽訂代建協議。市級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依據代建協議在審批修建性規劃批復中明確該項目需按第九條規定的標準交納代建費。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或個人)持修建性詳細規劃圖及批復和代建協議到市級財政主管部門駐政務中心收費窗口交納代建費。市級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憑交費單為其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手續和組織竣工驗收,否則,不予辦理。

        第十三條  代建費主要用于社區工作用房的建設、維護和征收管理工作。代建費的征收管理經費按5%提取使用。代建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況,應在每年的12月份由市、區民政部門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四章  部門職責

        第十四條  社區建設各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切實抓好社區工作用房建設的落實。

        (一)市級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將中心城區社區工作用房建設納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并在出具規劃條件時對社區工作用房提出明確要求,在審批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明確社區工作用房的位置和建筑面積,監督開發建設單位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二)市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將社區工作用房的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商住類土地的掛牌出讓時,將該項目按規劃要求需配建社區工作用房或交納代建費的內容寫入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中。

        (三)市級房產部門在辦理房屋預售或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時,必須憑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出具的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社區工作用房移交協議或交費單辦理,否則不予辦理。

        (四)市級民政部門要加強社區工作用房建設及其代建費征管等工作的業務指導,會同市財政部門設立社區工作用房代建費專用賬戶,實行專戶管理,??顚S?。

        (五)市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代建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的監管。

        (六)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要在城區新建住宅小區和舊城區連片改造時,提前介入并積極履行社區職能,督促開發建設單位(或個人)按要求規劃設計、建設社區工作用房或交納代建費。

        第十五條  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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