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3-01754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自然資源和規劃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3-01012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辦發〔2013〕19號 |
YZCR-2013-01012
永政辦發〔2013〕19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2013-2015年金屬非金屬礦山依法整頓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鳳凰園經濟開發區,市直有關單位:
《永州市2013-2015年金屬非金屬礦山依法整頓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5月17日
永州市2013-2015年金屬非金屬礦山依法整頓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依法做好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54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2013-2015年金屬非金屬礦山依法整頓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13〕18號)精神,進一步加強金屬非金屬礦山(含尾礦庫,以下統稱礦山)安全監管,嚴厲打擊非法違法開采行為,促進礦山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市政府決定集中三年時間在全市深入開展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及工作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落實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和礦山企業的責任,按照“關閉一批,整合一批,提高一批”的原則,依法取締和關閉無證開采、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等各類礦山尤其是小礦山,扎實推進礦山整合重組,進一步規范礦山開采秩序,提高產業集中度,提升技術裝備水平、抗災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促進全市礦山安全健康發展。
(二)工作原則。
1.控制總量,淘汰落后。加強源頭管理,嚴格控制礦山總量;依法關閉規模小、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型礦山,推進企業兼并重組和礦產資源開發整合,擴大企業生產規模,減少礦山數量,淘汰落后產能,提高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水平。
2.標本兼治,整改提升。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規范礦山企業開采行為,強化礦山安全基礎。進一步推動科技進步,推廣先進適用技術裝備,全面提升礦山企業安全保障能力。
3.依法依規,穩步推進。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開展工作,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和程序,準確掌握政策,妥善解決整頓關閉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確保社會穩定和諧。
二、工作目標
到2015年底,無證開采等非法違法行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產業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礦山得到依法整頓關閉,浪費破壞礦產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等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全市依法關閉礦山數量不少于186家(含2012年關閉礦山97家),全市礦山總量控制在300家以內,其中小型露天采石場保持在200家以內,其它類型礦山控制在100家以內。礦山安全基礎工作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改善,礦山規?;?、機械化、標準化、信息化、科學化水平進一步提高,生產安全事故持續減少,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和減少。
三、整頓重點及地區
(一)對存在非法違法開采行為的礦山依法予以取締關閉。
1.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照,擅自從事礦產資源開采的;
2.關閉后擅自恢復生產的;
3.存在持勘查許可證采礦、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且拒不整改的;
4.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污染治理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規定,拒不執行安全環保監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關手續的;
5.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未提出延期換證申請,經限期整改仍不申請辦理延期換證手續的。
(二)對限期停產整改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依法予以關閉。
1.存在重大安全和環境隱患,且整改無望的;
2.技術裝備落后、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礦山無正規設計或不按設計規范建設、應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實行機械鏟裝和機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實行分臺階(分層)開采的;
4.相鄰小型露天采石場開采范圍之間最小距離不符合有關規定的;露天采石場與周邊人員居住場所、重要建(構)筑物及設施最小安全距離達不到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爆破作業不能確保安全的;
5.地下礦山井下生產系統尤其是通風系統不完善、未實行機械通風,以及采場管理混亂的;不按設計要求開采,存在大范圍采空區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輸送人員的礦井提升設備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
6.尾礦庫、危庫、險庫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環保要求的;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排放尾礦的;壩體超過設計壩高、超設計儲存尾礦、超量排放尾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未經審批擅自回采尾礦的;
7.地下礦山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建設的;
8.三等以上尾礦庫在規定期限內未安裝在線安全監控系統的;
9.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
10.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次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三)對工藝、技術、裝備落后,不符合產業發展政策的礦山限期予以關閉。
1.一個礦體存在多個開采主體、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已經納入資源整合范圍要求進行關閉的;
2.露天采石場年生產規模低于5萬噸的;
3.使用國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和裝備,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的;
4.獨立選礦廠無固定、合法礦石來源的;
5.地下開采的采石場不按設計開采、安全隱患嚴重的;
6.磚瓦用粘土、頁巖等資源開采不符合國家關于保護土地資源、保護環境相關政策的。
(四)整頓重點地區。
重點打擊非法開采煤矸石(碳質沉巖)和非法采錳行為,重點整治冷水灘普里橋、仁灣、珊瑚、上嶺橋、竹山橋、黃陽司、高溪市非法開采煤矸石及錳礦區;零陵區珠山、水口山錳礦區;東安銻礦區、大江口鎮錳礦區;江永銅山嶺礦區、江華河路口礦區;道縣湘源錫礦區、螃蟹木鎢錫礦區;藍山新圩、太平、火市、田溪、早禾錳鐵礦區。
四、部門職責、關閉標準及程序
(一)部門職責。
整頓關閉工作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國土、安監、公安、環保、工商、電力、財政、發改委、經信委等部門具體實施。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按照職責范圍依法查處非法開采、超深越界開采、以采代探等違法行為,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的擬關閉礦山名單;依法暫扣停產整頓礦山的采礦許可證;對當地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及時依法吊(注)銷采礦許可證。
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礦山依法作出停產整頓、停止施工的行政處罰,并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擬關閉礦山名單;依法暫扣停產整頓礦山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對當地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及時依法吊(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公安部門:負責對當地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停供民爆物品,收繳剩余民爆物品,依法吊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負責維護礦山整頓關閉現場的治安秩序;負責按照當地政府或整頓關閉領導小組下達的民爆物品限量供應計劃,對停產整頓礦山的安全隱患整改嚴格實行民爆物品限量審批;負責對整頓關閉礦山儲存民爆物品的倉庫進行日常檢查,防止非法買賣民爆物品的行為發生。
環保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向當地政府提出不符合環保要求擬關閉礦山名單,對當地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依法吊(注)銷排污許可證,監督關閉礦山消除重大環境隱患。
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完善礦產資源資產管理、規費征收、收益分配、專項資金使用等有關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當地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及時依法吊(注)銷工商營業執照,并依法查處無照經營的礦山。
電力部門:負責查處非法轉供電行為;對當地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及時切斷供電電源,拆除供電設施。
發改委、經信委會同國土資源等部門負責牽頭制定礦產資源產業發展規劃,優化礦業發展區域布局和產業結構。
(二)關閉標準。
1.吊銷或注銷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
2.拆除供電、供水、通風、提升、運輸等直接用于生產的設施和設備。
3.地下礦山要炸毀或填實礦井井筒,露天礦山要恢復生態環境或治理邊坡,尾礦庫要履行閉庫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質災害和環境隱患,地表設立明顯警示標志。
5.清理收繳礦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
6.妥善安排關閉礦山的從業人員。
五、工作部署
(一)宣傳發動階段(2013年4月20日前)。
各縣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對照關閉任務(附件2),成立整頓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落實責任,明確目標,加強對整頓工作的督促與指導??h、鄉兩級政府要廣泛宣傳、深入發動,為開展整頓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取締關閉階段(2013年4月21日—2013年6月30日)。
各縣區要組織開展全面排查,利用12350舉報平臺,鼓勵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非法違法開采、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仍冒險作業等違法行為。對檢查發現和舉報核實的應予取締關閉的5類重點整頓對象,由縣、鄉兩級人民政府組織力量,按照“六條標準”(切除電源、收繳火工品、拆除設備、炸毀井筒、遣散人員、恢復地貌)依法依規及時取締關閉到位。
(三)依法關閉與限期關閉階段(2013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
1.市、縣安監、國土資源、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在全面排查、依法依規下達執法文書、明確整改內容、措施、目標與期限的基礎上,對限期停產整改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10類重點整頓對象以及工藝、技術、裝備落后,不符合產業發展政策的6類限期關閉對象,分別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擬關閉名單。
2.對應予依法關閉和限期關閉的礦山,由縣區人民政府及時作出關閉決定,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關閉名單,同時抄送相關部門。
3.公告期結束后,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按照關閉標準對公告關閉的礦山實施關閉,落實吊銷證照、拆除設備設施、炸毀井筒等各項工作措施。
4.關閉工作完成后,由市人民政府組織驗收。
(四)整合兼并與整改提升階段(2014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1.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礎上,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政府引導、企業主體、市場運作、規模開采、安全開采”的原則,研究確定整合對象,科學編制整合方案。方案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后,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2.堅持“先關閉、后整合”的原則。對于被列為整合范圍的礦山,國土資源、安監、工商等部門先依法注銷相關證照,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進行公告。對納入整合范圍、拒絕整合的,各相關部門不得對其辦理相關證照延期換證手續,并提請當地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3.各縣區建立完善整頓工作聯動機制,將整頓工作與礦山行政許可、“三同時”審查、安全生產標準化改造升級、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安全生產先進適用技術推廣應用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促進礦山企業開采規模、工藝技術和裝備水平的提升。對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規定規?;虬踩h保要求的,依法予以關閉。
六、工作要求與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安監局局長及市國土資源局局長為副組長,市安監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工商局、永州電業局等為成員單位的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見附件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安監局。各縣區政府是本轄區整頓規范工作的責任主體,縣區長是第一責任人,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針對本地區實際,抓住影響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突出問題,明確整頓關閉工作目標、方法步驟和配套的政策措施等,細化關閉礦山的范圍和對象,制定專門工作方案;要明確責任,將整頓規范工作責任落實到鄉鎮政府和各相關部門。
(二)嚴格源頭把關。
各級安全監管、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屬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建項目一律不予批準:1.露天采石場生產規模低于10萬噸/年的;其他礦山年生產能力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生產規模的;2.地下開采的采石場;3.開采年限小于3年的;4.沒有按照《湖南省礦產資源開采登記條件規定》配備專業技術和生產作業人員的;5.露天采石場與周邊人員居住場所、重要建(構)筑物及設施最小安全距離小于300米的;6.露天采石場與鐵路直線距離小于1000米的;7.相鄰露天采石場開采范圍之間的最小安全距離小于300米的;8.露天采石場沒有采用中深孔爆破技術進行開采的;9.未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要求的。
對原已取得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但未按規定整改達到下列條件的礦山,有關部門不得予以延期換證:1.2015年12月底前生產能力不能整改提升達到10萬噸/年的露天采石場(此前需要延期而其生產能力未達到此標準的,延期許可有效期不得超過2015年12月31日);2.礦山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生產作業人員配備達不到《湖南省礦產資源開采登記條件規定》規定要求的;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要求的。
各縣區要把握主要礦種最小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標準,提高準入門檻。對不符合條件違規審批的,嚴格追究相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
(三)完善政策,推動落實。
各地要積極引導、鼓勵和支持礦山開采規模、資金實力、技術能力、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相對優勢的礦山企業以收購、兼并、控股等多種方式整合改造周邊礦山企業。要研究制定非煤礦山關閉的轉產扶持、經濟補償、再就業培訓等政策措施,籌集資金用于關閉礦山的經濟補償,積極探索建立小型非煤礦山正常退出機制,確保社會穩定。
(四)逐年檢查,嚴格考核。
整頓工作期間實行半年調度、逐年檢查驗收和目標考核制度。各縣區要建立關閉礦山、擬關閉礦山基本情況臺賬,每半年提出一批本地區的擬關閉礦山名單,分別于每年5月和9月前報市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政府將根據縣區關閉任務和整頓工作進度,每年組織對縣區整頓工作情況進行階段性檢查驗收,并將驗收情況納入年度考核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評先:檢查驗收、群眾舉報、上級督辦發現存在2處非法生產礦點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的;已關閉礦山名單中有2處未關閉到位的;整頓工作期間因非法生產或關閉措施不到位引發2起以上一般事故或發生較大事故的。市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11月將組成督查組,對各地開展礦山整頓的工作情況進行督查,并對各縣區已關閉礦山按不低于10%的比例進行抽查。市安委會將礦山整頓工作情況列入對各縣區年度評先考核的重要內容。
(五)嚴格責任追究
鄉鎮人民政府要查清轄內情況,以書面形式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報告本鄉鎮非法違法采礦的情況。凡應關閉礦山而未采取關閉措施,或明關暗開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負責人從嚴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查清情況列出名單而未落實的,以及有關部門已上報名單而縣級人民政府未及時作出決定并采取關閉和停產整頓措施,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的,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整頓工作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得力、非法違法行為普遍存在或安全隱患嚴重的縣區,由市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規定進行警示、通報和約談,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凡在整頓工作中工作不力、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