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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431100000/2013-00710 發文日期: 2013-04-02 發布機構: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社會 主題詞: 公安
        統一登記號: YZCR-2013-01008 信息時效性: 失效 文號 : 永政辦發〔2013〕12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州市流動人口居住證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2013-04-17 16:01
        • 來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 發布機構: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字體:    
        ?YZCR-2013-01008

        永政辦發〔2013〕12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流動人口居住證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機構:

        《永州市流動人口居住證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4月2日



        永州市流動人口居住證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湖南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規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創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1〕8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居住證是離開戶籍地所在縣區人員在居住地居住和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務的證明。流動人口實行居住證“一證通”制度,即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工作、學習、生活、居住,辦理了居住證的可以到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房產、教育、工商、稅務、人口與計生、衛生、司法行政等部門辦理各項行政許可申請、非行政許可申請和辦事服務項目,在就業、入學、醫療、社保等方面享受與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居住證使用管理工作,并建立相關的工作責任機制??h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房產、教育、工商、稅務、人口與計生、衛生、司法行政等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工作。

        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流動人口暫住登記與居住證發放工作的主管部門。

        社區、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中心(站)負責流動人口信息采集錄入工作,授權的單位、學校、救助機構等受理管轄范圍內流動人口信息采集并錄入流動人口管理信息系統;縣區公安機關人口與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的核驗并制作居住證。

        第二章    居住證的辦理 

        第五條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域到其他縣區擬居住30日以上、年滿16周歲的流動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請辦理居住證。

        16歲以下的流動人口,符合居住證發放條件的可自愿申領居住證。

        第六條  流動人口擬申領居住證的,需按下列規定進行暫住登記:

        (一)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動人口入住時進行申報;

        (二)就業的,由用人單位在聘用時進行申報或委托他人申報暫住登記;

        (三)就學并在學校住宿的,由學校在入學時進行申報;

        (四)在救助機構住宿的,由救助機構在入住時進行申報;

        (五)其他年滿16周歲以上的流動人口,由提供住所的單位、個人在入住時進行申報。

        流動人口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申報暫住登記。

        第七條  申報暫住登記時,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房屋住所證明。流動人口是育齡婦女的,還須提供有效婚育證明。

        房屋住所證明是指自有房屋的房地產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等。 

        第八條  流動人口申報暫住登記的個人和單位應如實填寫《流動人口暫住信息登記表》,及時將有關材料報送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站)。

        第九條  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站)對流動人口登記信息進行核對確認造冊,并在24小時內錄入湖南省流動人口管理信息系統。有條件的單位、學校、救助機構等,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獨立申請賬號,直接將采集的流動人口信息錄入湖南省流動人口管理信息系統。對申領居住證的,上傳制證信息。

        第十條  縣區公安機關人口與出入境管理部門通過湖南省流動人口管理信息系統核驗流動人口的身份信息,在5個工作日內制作居住證,并通過受理單位在2個工作日內將居住證發放給申請人。

        第十一條  居住證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證號碼、簽發日期、有效期、戶籍地址、居住地址、照片。

        第十二條  對屬于居住證發放對象的流動人口,發給其本人有效期一年的居住證。對依法申報了暫住登記,已在暫住地連續居住二年以上,需要繼續居住較長時間,并且能夠提供長期穩定工作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或者自有居住住所等有關證明的流動人口,根據本人申請和實際需要,發給其本人有效期三年、五年的居住證。

        第十三條  流動人口應在居住證有效期滿前30日內申請換發居住證;到期未申請換發的,視為首次領證重新申請。

        第十四條  居住證延期的,收繳原居住證重新換發;遺失補辦的,視為首次申請。

        第十五條  流動人口申請居住證延期、住址變更登記或者居住證遺失補辦的,應當填寫《居住證延期、變更、補辦申請表》。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站)應當對延期、變更、補辦的相關事項進行核實,并在湖南省流動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修改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流動人口在同一縣區居住地址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7日內到新居住地辦理變更登記,不換發居住證,原居住證可以繼續使用至有效期滿。

        不在同一縣區的,收繳原居住證,重新申報登記后換發新的居住證,居住時間連續計算。

        第十七條  暫住登記和發放居住證,不收取費用。

        第三章    居住證的使用與服務

        第十八條  流動人口在居住地憑有效居住證依法享有與常住人口同等權益。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對照職責權限明確流動人口居住證服務范圍和服務職責,實現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與居住證有效關聯。

        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將流動人口保障性住房建設納入統一規劃,建立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制度,讓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充分享受到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優惠政策。

        教育部門:負責將流動人口子女的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事業發展規劃,逐步實現流動人口子女享有與常住人口子女同等待遇的義務教育。

        工商部門:負責及時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進行年審年檢,加強對流動人口經商人員職業道德法規教育,增強其遵紀守法和維權的能力。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扶持流動人口就業,做好流動人口按政策參加就業培訓服務、參加社會保險及相關待遇、參加現居住地組織的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職業(執業)資格的考試、登記工作。

        衛生部門:做好流動人口子女中的兒童享受免疫接種,患艾滋病、結核病病人享受治療優待政策工作。

        人口與計生部門:向育齡流動人口提供符合政策規定的基本項目的免費計劃生育服務;為有申請要求的育齡流動人口在現居地免費辦理一孩生育證和電子孕檢證明;做好流動人口享受計劃生育政策法規、避孕節育、生殖保健、優生優育知識等服務工作。

        稅務部門:做好流動人口享有與常住人口相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為流動人口免費提供法律咨詢;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流動人口提供法律援助。

        公安部門:為具備下列條件的流動人口辦理市轄區戶口遷入手續: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連續工作滿1年或依法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執照)并連續繳納稅費滿1年,且在居住地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滿1年的。為具備下列條件的流動人口辦理縣轄區戶口遷入手續: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依法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執照)并依法繳納稅費的。

        為在居住地初次申領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檔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檔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駕駛證的流動人口辦理申領手續。

        為在居住地申請增加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檔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等準駕車型的流動人口辦理相關手續。

        為在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管理區以外居住的機動車駕駛人辦理換證手續。

        為常住戶口是本省的流動人口在居住地辦理出國(境)證件手續。

        為流動人口辦理與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消防許可手續。

        第四章  居住證的管理

        第十九條  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教育、工商、稅務、人口與計生、衛生、司法等部門辦理各項涉及流動人口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及辦事服務項目時,應當同時查驗流動人口的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將流動人口居住證的管理納入常態管理。對未辦理居住證的流動人口,要督促辦理,并登記造冊,及時通報給社區流動人口服務中心(站);已授權的基層所站可以直接將信息錄入到湖南省流動人口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  居住證是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的身份證明,除司法機關辦理案件需要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扣留、收繳。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查處: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的。

        (二)偽造、變造或出借、轉讓居住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的。

        第二十二條  辦理居住證的工作人員,非法泄露公民個人信息,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門,軍分區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4月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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