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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建議單位 | 意見建議 | 是否采納 | 修改情況 |
1 | 市城管局 | 第一條的法律依據增加《湖南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 | 已采納 | 第一條法律依據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城市供水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湖南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 |
2 | 第七條有關書面移交供水企業改成移交給政府的相關部門。 | 已采納 | 第七條修改為“……,驗收合格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將市政消火栓設置的地點、數量、編號、規格以及分布情況書面告知消防救援機構,并書面通知供水企業及時納入維護管理范圍”。 | |
3 | 第十條第二款,改成各級政府應當將市政消火栓維護管理工作納入城市維護管理范圍。 | 已采納 | 第十條第一項修改為“各級政府應當將市政消火栓維護管理工作納入城市維護管理范圍,財政部門統籌安排市政消火栓維護管理經費”。 | |
4 | 第十一條有關改裝拆除的情形,增加“市政設施維護”。 | 已采納 | 第十一條修改為“因工程建設需要或者市政設施維護,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市政消火栓的”。 | |
5 | 第十三條,“已移交的,由供水企業履行日常維護責任”。 | 未采納 | 參考2014年永州市政府辦印發《永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以及我省湘潭等地和省外其他城市通用做法,市政消火栓應由供水企業履行維護責任。 | |
6 | 第十五條,增加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禁止行為。 | 未采納 | 第十四條 【專用要求】已有規定“市政消火栓專供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使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 |
7 | 市財政局 | 建議把第六條第四項維護管理經費刪除,列到第十條。 | 已采納 | 第十條第一項“(一)各級政府應當將市政消火栓維護管理工作納入城市維護管理范圍,財政部門統籌安排市政消火栓維護管理經費。” |
8 | 消火栓的新建經費,建議放到第七條,將新建市政消火栓建設經費納入城市道路建設總工程投資。 | 已采納 | 第七條修改為“市政消火栓應當與城市道路建設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建設經費納入城市道路建設總工程投資。” | |
9 | 改建經費由負責改建的單位承擔,建議第六條第四項只保留補建費用。 | 已采納 | 第六條第四項修改為“財政部門統籌安排市政消火栓補建經費”。 | |
10 | 市民代表 | 第二條,規范消火栓的建設使用維護,還應該考慮作為全生命周期管理,存在退出的問題。 | 已采納 | 第二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退出以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
11 | 第二條,“適用本辦法”后面再加一句話“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已采納 | 第二條增加“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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