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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局長唐慧云就《永州市公園廣場管理條例》實施答記者問
        • 2017-07-10 09:27
        • 來源: 永州日報
        • 發布機構:
        • 【字體:   

        依據《條例》規定 依法文明規范執法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局長唐慧云就《永州市公園廣場管理條例》實施答記者問


        7月1日《永州市公園廣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條例》不僅對公園和廣場的規劃與建設、保護與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規定,特別對打陀螺、歌唱、播放音樂、攜帶犬只、燃放孔明燈、焚燒冥紙、垂釣、游泳、輪滑等與市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內容進行了規范。就市民高度關注的問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黨組書記、局長唐慧云從城市管理與執法的角度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這幾天,我發現微信朋友圈里,不少愛狗的朋友都對“禁止攜帶犬只進入公園和廣場”的規定頗有微詞,請您為我們解讀下相關規定。

        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禁止攜帶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擊、破壞、危害性的寵物進入公園和廣場內,但盲人、肢體重殘人士攜帶的導盲犬、扶助犬除外?!苯乖诠珗@廣場內遛狗,是為了保證公共安全,共建優美環境。公園廣場是散步休閑健身的公共場所,游客以小孩、老人居多,如果遛狗的市民沒有管理好自己的狗狗,很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據市民反映,被寵物狗要上的事件時有發生。而且如不自覺及時地清理狗狗的糞便,會嚴重影響公共衛生,給其他市民造成不便。對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給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希望養狗或其它寵物的市民朋友自覺增強文明意識,遵守法律法規,多一份責任、少一些隨意,文明養寵物。

        問:近日,我在休閑散步之余,聽到不少市民議論——以后不能隨便在公園廣場內打陀螺、唱歌了?!稐l例》對于此類問題是如何規定的呢?

        答:的確,7月1日后,在公園廣場內打陀螺、唱歌或者播放音樂會受到一定的時間限制了?!稐l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每日21時30分至次日7時,禁止打陀螺、唱歌或者播放音樂等活動。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大家知道晚上的9時至次日的7時是居民們需要正常休息的時間段,而如果在此時間段內允許在公園廣場內進行打陀螺、唱歌或者播放音樂等活動勢必會干擾公園廣場周邊居民的正常休息,從而引發矛盾。所以提請廣大永州市民,提高公共意識,提升公民素養,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在每晚的21時至次日的7時不要在公園廣場內打陀螺、唱歌或者播放音樂;同時提請大家注意,公園管理機構在公園廣場的顯著位置,娛樂主要活動區內有告示牌,對公園廣場內的環境噪聲限值、禁止事項、相關活動并開展的時間等均有具體規定,請大家學習遵守。

        問:暑假已經到來,許多愛好輪滑、游泳年輕朋友關心,是否可以到濱江公園去溜冰、游泳?

        答:關于這個問題,提醒廣大年輕的朋友注意了?!稐l例》的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禁止在公園和廣場內非指定區域進行垂釣、游泳、輪滑、踢球、燒烤等行為。對違反規定在公園內溜冰、游泳的,城管執法部門可以對其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請年輕的朋友注意在游玩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是否有明確的標志標識,如果有禁止性標識的話,就不要去溜冰、游泳了。

        此外,《條例》第二十條還明確規定,在公園和廣場內禁止有下列不文明的行為:1.在建(構)筑物、自然景物及各類設施上攀爬、釘拴、刻劃、涂寫、吊掛、晾曬,擅自張貼、懸掛、散發各類宣傳品,擅自設置戶外商業性廣告設施等破壞景觀或者影響環境的行為;2.翻越圍墻、欄桿、綠籬,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雜物等不文明行為;3.燃放煙花爆竹、燃放孔明燈、焚燒冥紙冥幣等行為;4.毀壞草坪、花卉、樹木等植被,恐嚇、捕捉和傷害動物,移動、毀壞公園和廣場內各類設施、設備等損壞財物的行為;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

        最后,感謝媒體對城管執法部門的關心,我們將依據《條例》規定,依法執法,規范執法,文明執法。(記者 劉思寧 通訊員 王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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