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8-04560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8-00003 | 信息時效性: | 廢止 | 文號 : | 永政發〔2018〕6號 |
YZCR-2018-00003
永政發〔2018〕6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永州市國有企業監事會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政府各辦委局、各直屬機構:
《永州市國有企業監事會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5日
永州市國有企業監事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規范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加強對國有企業的國有資本運營和狀況的監督,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83號令,2000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湖南省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辦法》(省政府第147號令,2001年)、《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關于實施國有企業監事會制度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湘辦發〔2001〕36號)和《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湘發〔2014〕7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永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企業。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市屬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派出監事會,授權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監管機構)對派出監事會進行管理和監督。
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監事會管理機構)負責派出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其它所監管企業內部監事會工作和內部審計工作。
第四條 監事會依法對企業行使監督權,對市人民政府負責,代表市人民政府對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維護出資人、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監事會與企業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監事會不參與、不干預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監事會依法行使監督權的活動受法律保護,監事會履行職責時,企業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推諉或阻撓。
第六條 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所需費用由市財政撥付,由監事會管理機構統籌安排列支。
第二章 監事會的組成、職責
第七條 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專職監事以及職工監事組成。監事會成員不少于3人,其中職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會主席為專職,從有關部門選拔任命的監事為專職,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派出代表和企業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為兼職。因工作需要,經監事會管理機構同意,監事會可以聘請(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八條 監事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定和制度情況以及履行公司章程情況;
(二)監督檢查企業財務情況。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材料,驗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對存在的重大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三)監督檢查企業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運營和保值增值情況。主要包括重大投資、融資、貸款、擔保、資產重組、企業改制、產權變動、資產處置、資產損失核銷、招投標等重大經營管理活動的決策和執行情況,以及企業戰略規劃、經營預算的決策和執行情況;
(四)監督檢查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并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五)監督檢查企業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防范體系的建設及運行情況,對企業重大風險、重大問題提出預警和報告;
(六)指導企業向所屬子企業派出監事會,并負責其日常工作;
(七)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八)履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監事會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監事會主席履行如下職責:
(一)負責監事會日常工作;
(二)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并檢查監事會會議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審定、簽署監事會的報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對其他監事會成員和派駐子企業的監事進行指導和管理;
(五)列席企業有關會議;
(六)應當由監事會主席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專職監事履行如下職責:
(一)參加監事會會議,參與審議監事會監督檢查方案和監督檢查報告;
(二)作為重點聯系人,承擔監事會與重點聯系企業的日常聯系;
(三)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起草監事會議決議和年度檢查報告、檢查評價報告、專項檢查報告等材料;
(四)參與監事會對企業的監督檢查,及時記錄監督檢查工作事項,反映工作成果;
(五)受監事會主席委派列席企業有關會議;
(六)負責監事會有關檔案的歸集整理及保管工作;
(七)承辦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職工監事履行如下職責:
(一)參加監事會會議,參與審議監事會監督檢查方案和監督檢查報告;
(二)了解、聽取并反映企業職工意見和建議;
(三)協助搜集企業財務信息和經營管理信息;
(四)參與監事會監督檢查工作;
(五)受監事會主席委派列席企業有關會議;
(六)承辦其他工作。
第三章 任職和任免
第十二條 監事會主席應具備如下任職資格:
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財務、會計、審計或宏觀經濟等方面專業知識,熟悉經濟工作和企業經營管理工作;具備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
監事會主席由副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擔任。監事會主席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有關規定和程序確定,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三條 專職監事應具備如下任職資格:
應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工作,具有財務、會計、審計、金融、法律,以及工程管理、經濟管理、企業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具備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和文字撰寫能力,以及計劃與執行能力;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年齡一般在5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專職監事由科級國家工作人員擔任,由國資監管機構按程序選拔提出建議,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國資監管機構任命并納入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職工監事應具備如下任職資格:
應熟悉企業經營管理情況,有一定的財務、會計、審計或金融、法律以及經營管理、企業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能代表企業廣大職工意愿,在群眾中有較高威信。
職工監事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民主形式選舉產生,報監事會管理機構備案。
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總經理助理以及財務、資產經營、投資管理等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職工監事。
第四章 監事會的工作內容與工作方式
第十五條 監事會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1至2次,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第十六條 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企業負責人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在企業召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定期檢查、分析企業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包括電子賬簿)、財務報告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公司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審閱企業重大合同、協議及其他生產經營相關資料;
(四)監督檢查企業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的使用,跟蹤企業重大招投標和產權轉讓的全過程;
(五)檢查、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及加強對下屬企業的監督管理;
(六)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及企業職工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企業作出說明;
(七)其他必要的監督檢查方式。
監事會主席可以根據需要列席或者委派監事會其他成員列席企業董事會議和其他有關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對企業進行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檢查報告分為專項監督檢查報告、年度監督檢查報告和年度監督檢查評價報告。
檢查報告的主要內容:企業財務、經營管理和重大投資項目情況評價;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業績評價以及獎懲、任免建議;企業存在的問題及處理建議;市政府要求報告或者監事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在尚未形成檢查報告前,監事會不得向企業透露檢查報告內容。
第十九條 檢查報告經監事會成員討論通過,由監事會主席簽署,經監事會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監事對檢查報告有原則性不同意見的,應當在檢查報告中說明。檢查報告經市人民政府批復后由監事會管理機構組織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第二十條 監事會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經營行為有可能危及國有資產安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侵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以及監事會認為應當立即報告的其他緊急情況,應當及時向市國資監管機構提出專項報告,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根據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的需要,必要時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對企業進行審計。監事會根據對企業監督檢查的情況,可以建議市人民政府責成審計機關依法對企業進行審計。
第五章 管理與待遇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成員原則上每屆任期3年。監事會成員連選可以連任,其中監事會主席、專職監事任職屆滿后原則上不得在同一企業連任。專職監事可以同時監管1至3家市屬企業。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主席、專職監事實行回避原則,不得在其有股權關聯關系或曾經工作過的企業,或者其近親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或審計部門負責人等職務的企業中任職。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成員應當遵守廉潔從業的有關規定和監事會人員行為規范,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業的商業秘密。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參加由企業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游、出訪等活動,不得在企業為自己、親友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五條 國資監管機構負責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日常工作管理,包括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完善監事會成員的任職培訓和在崗培訓,建立健全規范的考核評價機制。
第二十六條 國資監管機構負責組織對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業績考核工作。
專職監事的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己藘热葜饕ㄟm應崗位、履行職責、監督效果及廉潔自律等方面。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成員認真履行職責,在監管檢查中成績突出,為維護國有資產權益作出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企業管理層應當依法積極支持和配合監事會工作,接受監事會的監督檢查,并從企業工作流程上保證監事會監督職責的落實。
(一)企業應預先通知監事會成員參加或列席企業有關會議,確保監事會依法、有效履行職責。
(二)企業的戰略規劃、資金預算、資本運作、財務會計,以及涉及國有資產權益的重大事項、重大決策、重要會議、重要合同、關聯交易等有關情況和資料,要真實、及時向監事會提供。
(三)企業應為監事會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行政保障。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紀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隱匿不報或嚴重失職的;
(二)參與企業編造虛假報告的;
(三)以權謀私,收受賄賂,或者為自己及他人從事與企業利益有沖突的行為損害企業利益的;
(四)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列行為的。
第三十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并造成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拒絕、阻礙監事會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監事會提供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等有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監事會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他特殊行業企業的監事管理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向市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派出監事會主席、監事或推薦監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